近日,垦利法院胜坨法庭审结一起校园欺凌案件,依法判决三名施暴者的监护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的审判不仅依法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施暴者进行了生动的法治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吴某与薛某、耿某、赵某均系某中学在校生,吴某为六年级学生,年仅12岁;薛某、耿某、赵某均为13岁八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薛某、耿某、赵某曾多次要求吴某为其购买零食等物品,稍有不从,便对吴某拳脚相加。2023年10月的一天,薛某、耿某、赵某向吴某索要香烟、金钱,并轮流对吴某进行殴打和侮辱,致使吴某多处软组织损伤,不得不住院治疗。长期的欺凌行为,不但给吴某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致使吴某出现了不愿交流、不敢出门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脑外伤后综合征。
吴某的父母将薛某、耿某、赵某及其监护人起诉到法院后,法官敏锐地认识到校园欺凌案件的特殊性,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阐明校园欺凌事件对受害者心理和生理造成的伤害,司法既要实现对受害者的保护,又要体现对施暴者的惩戒作用。经过庭审,三名被告的监护人认识到疏于对子女管教,对吴某及其家人深感抱歉,表示加强对子女的管教的同时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判决生效后,胜坨法庭依法督促被告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近年来,垦利法院高度重视青少年法治教育和青少年保护工作,努力为青少年厚植法治理念,提升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坚持能动司法,延伸司法职能,多措并举,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以有力的司法担当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助力未成人健康成长贡献司法力量。
版权所有: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83号 电话0546-2521279 邮编:25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