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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方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7日

  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庭室:

  “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市法院党组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和省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要求,是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具体实践,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的实施细则》等有关精神,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制定了《关于“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在东营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2日

  关于“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底,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具体目标

  1.2016年9月底前,市法院通过“三管”运行机制,全面实施执行工作的“三统一”管理;实行执行团队工作模式,落实繁简分流、集约查控;完善执行工作警务化、规范化等工作运行机制,实现体制完善、机制健全、管理规范有序。

  2.2016年9月底前,明确执行不能案件的范围、认定标准和退出程序,依法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案件。

  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对未实际执结案件的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全面启用财产查控。

  2017年12月底前,把2015年之前未实际执结且被认定为执行不能的案件,依法退出执行程序。

  3.2016年底前,立审执有效配合,加强风险告知、强化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转移,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加大制裁、打击力度,解决抗拒执行问题;优化执行环境,解决外界干预问题。

  4.依法完善有财产执行案件的运行和监管机制。2016年12月底前,新收的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对2015年底前未实际执结但已经按照终本程序等结案的案件,经过查控有财产的足以执结完毕的,依法恢复执行。在2017年6月底之前要恢复到60%;到2017年12月底,恢复到95%以上,法定期限内全部执结。

  5.2018年3月前向社会发布《执行工作白皮书》,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通过第三方评价认可。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体制,凝聚全市执行合力,全力破解执行难题

  1.健全“三管”运行机制,市法院执行局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挥、协调。2016年9月之前完成。【责任单位:执行局】

  2.健全执行案件统一管理的“管案”机制。

  (1)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申请人认为由管辖法院执行可能存在不当干预、消极执行等事由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执行的同时一并提出异地法院管辖申请,受案法院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申请市法院提级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关联案件由市法院决定集中管辖。

  (2)市法院执行局对下列案件可以提级执行:

  ①基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超过3个月不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经书面督办期限内依然执行不力的;

  ②基层法院因不当干预等难以执行,报请提级执行的;

  ③当事人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属实的;

  ④关联、重大疑难或者其他由市法院执行更为有利的案件;

  (3)基层法院因执行不力被提级、指定执行后,按照“提一补一”的原则补充案件。

  连续两季度被提执比例最高的基层法院、连续两季度被当事人投诉比例最高的市法院执行团队,进行通报或约谈。

  (4)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严格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在认定为执行不能案件之前,坚持线上持续集约查询。

  (5)加强执行期间监控,对有财产超过六个月未结的案件,逐案报备,市法院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评查,无正当理由超期执行的,予以督办、易人、易队、易院或提级执行。

  对执行不能案件实行分别筛选、集体会诊,市法院执行局组织集体审核、批准后分别发布。

  (6)加强实际执结率、标的额到位率的核查。数据以网上提取为主,抽查卷宗和财务核查为辅。

  (7)加强电子卷宗运用,通过电子卷宗实行网上案件检查、评查和督查。

  电子卷宗信息采集实行立案、执行人员经手负责制,纸质材料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电子卷宗材料,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8)加强执行案件质效月分析、通报。对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整改。

  3.健全对机构、人员协管的“管人”机制。

  (1)市法院执行局对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建设、执行人员数量以及法官、司法警察、辅助人员的配比等,依据工作任务提出要求,基层法院应当落实。

  (2)基层法院任免执行局长、副局长、中心负责人、团队负责人(执行长)等之前应征求市法院执行局的意见。

  (3)市法院执行局对有不良反映或不适应岗位需要的人员提出的调整建议,基层法院应当执行。

  (4)因执行工作需要,市法院执行局可以调配全市执行力量和资源。

  4.健全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管事”机制。

  (1)加强对基层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局长例会,通报办案进度,研究执行问题;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安排、部署、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甄别;每季度召开一次执行工作会议,点评、分析、总结工作。

  (2)适时组织强制交付、集中执行、搜查、拘留等重大活动,保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高压惩戒,营造解决执行难的氛围。

  (3)成立由资深执行法官组成的执行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疑难问题,适时组织案件研讨,进行业务指导、培训。

  (4)及时协调基层法院争议事项或其他需要协调的工作。

  (二)合理配置执行权。按照队伍“三化”建设要求,建立适应解决执行难需求的工作机制。2016年9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政治部、执行局,基层法院】

  5.配齐配强执行人员。正式在编执行人员的配备数量不低于全院正式在编干警15%;执行任务繁重的法院,应按照与案件相对应的比例配备在编执行人员;通过购买社会服务,配强配足执行辅助人员;保留足够的法官员额。

  及时调整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严格杜绝将不具备任职资格、不胜任岗位职责的人员安排到执行工作岗位。

  6.加强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降低管理成本,减少管理内耗,提高管理效能。市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执行工作的管理。

  7.突出执行实施工作警务化、执行监督高效化、执行管理一体化,建设执行团队。

  实行繁简分流,提高执行质效;实施集约查控,降低执行成本;整合执行资源,建立人、案、事相协调的运行机制。

  8.发挥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中枢纽带作用。

  (1)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强制交付、集中执行等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本院重大执行活动信息化保障;执行局综合事务,筹备、组织有关会议和业务培训等会务工作;组织实施落实上级法院有关通知、文件精神;相关管理制度立改废工作的调度;起草《执行工作白皮书》;组织全市执行宣传工作;系统维护;对执行工作考核;负责完成院、局其他事务性工作。

  (2)集约查控团队负责集约线上查控、分案、终本后的线上持续集约查控,数据提取和编发执行质效通报。

  (3)案管团队负责监管全市执行案件。负责执行案件管辖权变更,期限监督,办理指定、提级和易院、易队、易人执行案件;当事人反映消极执行、选择执行案件的网上信息核查和督导;事项委托的办理情况;终本案件的结案审核;组织执行不能案件的筛查、甄别和退出。

  9.实施执行团队警务化。执行实施团队设立执行长(法官担任)为核心、执行员、司法警察等人员辅助实施的执行团队,集约办理执行实施案件,实行执行长负责制,执行实施案件实行审批制;司法警察等辅助人员派驻执行局,由执行局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

  (1)依法、规范、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负责财产线上、线下的继续查控,委托评估、拍卖等财产处分,执行信息的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录入、发布、屏蔽、公布、惩戒,追究拒执罪、妨害公务罪的证据收集、移送,案款分配、过付、移送破产,执行公开等。

  (2)6个月内穷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对无财产执行案件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局长审批结案;有财产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

  (3)负责集中执行、强制交付、搜查、拘留、拘传等活动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4)负责召开案款分配债权人会议,依法做出分配方案。

  (5)负责制定执行实施操作规程。

  (6)完成院党组、执行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10.执行裁决庭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办理请示、协调案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全市执行案件的监督、指导、协调;负责执行专业委员会工作。

  负责涉执信访案件的接访、转办、督导、督办、督查工作;办理领导机关交办的涉执信访案件;本院管辖的执行申诉案件;总结、分析、通报涉执信访工作。

  完成院党组、执行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11.强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建成独立执行指挥大厅,实现与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音视频互联互通;逐步建成移动执行办案APP的开发应用,实现远程签发、签章、打印;与国土、房产等部门实现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对接。2016年10月底完成。【责任单位:执行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基层法院】

  12.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做好系统的维护、升级和开发,建立事项委托系统、执行不能案件管理系统,为实现案件网上动态监测提供有效支撑。2016年底完成。【责任单位:执行局、信息中心,基层法院】

  (四)建立健全执行配套运行机制

  13.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对执行程序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执行行为、监督管理行为,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违法执行问题。

  (1)加强流程节点管控。及时公开流程信息,增强执行法院、上级法院、当事人多位一体的监督功能;对有查封物长期不处分、调查财产不全面、公开和信息告知不充分、惩戒措施不落实、当事人意见不回应等消极执行现象,及时警示、督促、督办、督查。【责任单位:执行局,基层法院】

  (2)建立执行干警错时上班制度。法定假日上班的,双倍补休;周六、周日上班的,进行轮休。相关部门做好保障。2016年9月底之前完成。【责任单位:执行局、办公室、信息中心、法警队,基层法院】

  (3)完成本部门的工作运行机制和流程图。2016年9月底之前完成。【责任单位:执行局】

  14.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加强全方位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形成反制消极、选择执行、乱执行的长效机制。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1)完善执行工作通报机制。客观反映、及时分析、动态指挥执行工作,通过总体情况通报、专项工作通报制度,发挥引领、规范作用。【责任单位:执行局】

  (2)完善执行公开机制。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执行局,基层法院】

  (3)建立并强化执行约谈机制。对出现规定情形的未认真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责任单位:执行局,基层法院】

  (4)建立执行信访集体会诊答复机制。对不能及时化解的信访问题集体会诊、答复。【责任单位:执行局、基层法院】

  (5)完善执行纠错机制。建立执行与赔偿的联动对接,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发现的应当按执行监督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及时审查纠正;完善执行回转案件执行机制,确保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当事人及时行使执行回转权利。执行回转案件一般由原执行法院执行。【责任单位:执行局、赔偿委员会,基层法院】

  (6)建立报告制度。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每半年向党委、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见证执行,及时办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责任单位:执行局,基层法院】

  (7)建立依法接受检察监督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情况通报,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具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敏感性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等进行监督。【责任单位:执行局,基层法院】

  (8)强化问责机制。在执行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及其他违反有关纪律的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问责。【责任单位:执行局】

  15.综合施策,有效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

  (1)强化财产保全措施运用。加强对债权人执行风险的告知、提示。扩大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提高财产保全率,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对于涉民生类案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主动查控保全财产。【责任单位:立案、审判部门】

  (2)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建立被执行人动态财产报告制度,加强报告财产的调查核实。对拒不报告、虚假报告的,依法及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责任单位:执行局】

  (3)严密防范、查处虚假诉讼。在立案、审理中防范、查处虚假诉讼。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执行机构应及时移送审查。【责任单位:执行局、立案庭、相关审判部门,基层法院】

  (4)强力推进联动惩戒机制建设。全力推动44部委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要求,充分发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网络、东营文明网等现有征信平台的作用,扩大微信、微博、公共电子屏、社区等平台范围,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信用惩戒。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执行局】

  (5)加强对拒执罪、妨害公务罪的追究力度。注重对“两罪”的证据收集,与公安、检察机关搞好协调和配合,发挥打击的合力。依法做好涉嫌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判工作。【责任单位:执行局、立案庭、刑事审判庭,基层法院】

  (6)依法全面记录干预执行行为。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责任单位:执行局】

  16.积极推动普遍建立执行救助制度,拓展救助资金来源,落实省法院救助实施细则,提高救助实效。积极探索人身伤害、道交事故赔偿等案件的救济制度。【责任单位:执行局、赔偿委员会,基层法院】

  17.完善执转破衔接机制,加强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推动建立破产基金制度。2016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执行局、立案庭、民二庭,基层法院】

  18.建立健全执行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案件网上筛查、跟踪、预警、通报、督促、监督。2016年9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执行局】

  19.完善评估、拍卖制度。探索扩大不经评估直接拍卖,对有成熟市场价格体系的拍品采用询价的方式确定保留价,以财产变价款支付拍卖费用。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流程管理,自动筛选评估机构,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价值评估。认真落实最高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责任单位:执行局、技术室,基层法院】

  20.突出执行“强制性”。依法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强化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运用,加大对被执行人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转移财产的打击力度;发挥联合惩戒作用,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入境等;创新执行方式,探索对股东追责、共有财产执行、股权执行、悬赏执行等措施。【责任单位:执行局、基层法院】

  21.强化执行案款的信息化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流转与发放透明高效,全程留痕、全程公开。缩短执行款发放时间,具备发放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2016年10月底完成。【责任单位:信息中心、执行局,基层法院】

  22.完善执行争议协调机制。执行法院应主动加强与其他法院执行争议的协调。去人去函协调不成的,报请市法院负责协调,基层法院应积极配合。除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向省院请示的案件外,市法院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2016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执行局,基层法院】

  23.建立完善行为执行机制。加强对被执行人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强制执行的专题研究,用足用好强制措施,解决实践中拒不履行行为义务案件的执行难问题。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执行局,基层法院】

  24.全面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新收案件原则上3个月内执结;现存案件在2016年底前清理并执结完毕。【责任单位:执行局,基层法院】

  25.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加大对涉及民生权益的案件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执行局,基层法院】

  26.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单项考核。2016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执行局】

  (五)各基层法院要认真抓好本方案的落实,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报市法院执行局审批后执行。2016年9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基层法院】

  三、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综合保障

  解决执行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时间紧迫,全市法院要切实做好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安排部署有计划、按步骤顺利推进,务必达到预期目标。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保障。解决执行难是“一把手工程”,党组书记、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协调,要明确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任务单、路线图、时间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上级法院的要求;院党组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执行难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副院长、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执行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执行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成立破解执行难攻坚小组。整合全市执行精干力量,制定“三管”运行及配套机制,制定适合“三统一”管理体制和“三管”运行机制信息化流程的研发方案,为解决执行难提供的制度和信息化保障。

  (二)配足执行装备,确保物质保障。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全面完成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保障执行工作用车、通讯,配齐单兵执法及其他必要装备;建立法警应急处置团队,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保障执行人员人身安全。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保障。加大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执行环境。

  拓宽宣传渠道,营造良好氛围。以灵活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全面展示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选择正反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惩戒失信,褒奖诚信。

  把握宣传方向,引领理性思维。大力宣传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让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和诉讼风险,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本质区别,为解决执行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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