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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办公室、区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7日

  垦办发【2017】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通知》(鲁厅字[2016]4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东办发[2016]56号)精神,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关系人民群众权益保障,关系国家法律权威,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也是优化全区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法治垦利、诚信垦利建设的重要内容。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近年来,我区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和司法公信力。全区各部门单位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迅速行动,密切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在2017年6月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   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协作,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能力,全力破解执行难,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总体目标。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以人民法院为主体,全面推进法院执行理念、执行模式、执行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到2017年6月底前实现“四个基本”(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三、形成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合力

  (一)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加强对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的领导,推动形成全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区委政法委领导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各部门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督导考核工作力度。(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

  2、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人民法院要与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区法院、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联合惩戒

  3、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国资办)

  5、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及时配合人民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和团体,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的称号予以撤销;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不得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的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称号撤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民政局)

  6、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配偶、低保等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适当救助,对其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予以低保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及时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使用国有林地和其他国有自然资源。(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8、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垦利区管理部)

  9、协助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申报专项资金、兑现落实财税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时,予以限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积极协助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和收入。(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及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各银行储蓄机构)

  10、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办理被执行人股权的控制手续;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备案为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报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2、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纳税信息和执行线索。(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13、协助人民法院把是否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诚信企业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

  14、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许可备案审批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监局)

  1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上述人员子女自费出国就读。(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公安局)

  1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责任单位:区旅游局)

  17、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区武装部)

  18、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金融机构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情况,并协助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责任单位:区银监办、区金融办)

  19、协助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等。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企业上市融资、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各类债券、开立账户、支付结算和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责任单位:区银监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 和D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出行记录,及时查控被执行人。(责任单位:区法院)

  2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责任单

  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2、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职工普法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促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责任单位:区工会)

  (三)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23、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审判,保持严厉打击拒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震慑效应。合理利用追究拒执罪的自诉机制,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程序,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法院)

  24、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提起公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责任单位:区检察院)

  25、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及时出警,依法处置;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收押;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对被执行人进行身份、住址、住宿、出行、出入境等信息查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手续,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及时扣押被执行人车辆。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交管大队)

  (四)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26、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网系统,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27、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责任单位:区法院)

  (五)提高执行查控能力

  28、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加快推进地方“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积金管理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形成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拓宽执行查控范围。(责任单位:区法院、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为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党委要从维护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高度,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要将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推进人民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执行网络查控和联合惩戒系统建设,在装备、经费等方面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保障。

  (二)注重协作联动。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得以本部门、本系统内部规定为由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影响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健全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实现与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接,让被执行人无处可躲,迫使其履行义务。

  (三)严格工作考核。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有关要求,将协助执行工作、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区综治办要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四)狠抓队伍建设。区法院要围绕2017 年6月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大力整顿和查处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执行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素养。要规范执行行为,深化执行公开,严格执行流程和执行款物管理,切实整治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区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五)加大宣传力度。全区舆论宣传部门要从建设“诚信垦利”的高度,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拒执犯罪等典型案件,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为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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