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关于严明办案纪律规范执行行为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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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6日 | ||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严明办案纪律规范执行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各庭室、科、队: 为切实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进一步严肃执行工作纪律,经院务会研究制定了《关于严明办案纪律规范执行行为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0日 关于严明办案纪律规范执行行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的规定,为严明办案纪律、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工作健康发展,树立执行工作人员良好形象,就执行人员办案纪律问题,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 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 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 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 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 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十一、严禁利用办案与相关企业分享利益; 十二、严禁挪用当事人执行款物; 十三、严禁利用执行权实行地方或部门保护; 十四、对于需要异地办理案件,确需当事人配合的,应报执行局长审批,但严格禁止“三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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