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录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6日

为建立和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机制和恢复执行机制,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机制和恢复执行机制是指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纳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集中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调查和失信惩戒等措施;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或发现其财产线索,应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执行,实现退出和恢复程序有效衔接。

第二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针对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指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已查控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应当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应当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执行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短信等多种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并应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第五条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记录入卷。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分为“依申请终本”和“依职权终本”两类。

(1)依申请终本,应当符合以下的条件:

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或在笔录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②一般应当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要求法院调查或申请暂不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暂不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得影响其他轮候查封案件的处置。

依申请终本的,合议庭合议后报庭长审签。

(2)依职权终本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②穷尽调查措施后,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处置。

依职权终本的,合议庭合议后层报执行局长审签。

第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书应当载明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执行经过、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现的债权情况及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只适用于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

第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在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

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的,告知其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第九条 依法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进行动态集中管理,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应当每三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法院发现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应立即填写《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审查登记表》,移送立案部门办理恢复执行的立案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立案、审判管理和执行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保障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管理机制和恢复执行机制的顺利运行。移送办理恢复执行的案件,立案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执恢”字号立案登记后移送执行部门。

第十二条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具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办理。

第十三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符合相关规定和法定情形的,应予办理或予以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予支持。

第十四条 确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没有履行能力等执行不能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实施司法救助。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垦利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下发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关闭

版权所有: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83号 电话0546-2521279 邮编:25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