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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2016年度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的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7日

  为进一步加大对未结、涉执信访、重点督办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执行质效,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市中院对执行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我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安排,组织开展此次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为确保活动有序开展并确实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这次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集中清理拖欠执行费、诉讼费,规范执行费、诉讼费收取行为;

  (二)因案件未能执结等原因而引发的涉执信访案件、当事人矛盾尖锐的案件、有信访苗头的案件有所下降;

  (三)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推动我院执行工作科学发展。

  二、清理重点

  本次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以下列案件为清理重点:

  1、拖欠执行费、诉讼费的案件(以财务台帐为准);

  2、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未执结案件;

  3、涉执信访的疑难复杂案件;

  4、当事人矛盾尖锐,有信访苗头的的案件;

  5、重点督办案件;

  6、超六个月未结案件;

  7、各庭室认为有必要纳入专项清理活动的其他案件。

  三、活动时间

  2016年6月12日至2016年7月12日,为期30天。

  四、实施步骤

  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部署阶段。

  活动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至6月22日。

  对纳入清理范围的案件逐案排查,筛选出符合活动要求的重点执行案件,建立集中执行活动台帐。及时召开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动员大会,传达会议精神,进行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集中实施阶段。

  活动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至7月9日。

  根据案件类型、性质、未结原因等,有针对性地制定执行方案,开展集中执行工作。对重点案件研究制定适当的执行措施,评估执行风险,拟定应对预案。做好专项清理活动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活动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至7月12日。

  开展总结工作,认真回顾活动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建立适应我院执行工作需要的集中执行活动长效机制。

  五、活动措施

  依法综合运用教育、威慑、惩罚等多种手段,完善便利、快捷的工作机制,使纳入专项清理活动的案件得到有效执行。

  (一)创新执行方法,营造执行氛围。由局领导分组带队,开展多种形式的巡回执行活动,做到逐案上门,逐案执行,逐案兑现,确保专项清理活动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其次,充分整合执行力量,集中优势力量参与相关案件的执行,力争突破一批大案、难案。

  (二)讲究执行策略,确保执行效果。坚持常规执行与突击行动相结合;坚持强制执行与促进执行和解相结合;坚持加大执行力度与讲求执行策略相结合;坚持实体执结与程序结案相结合;坚持营造内部清积氛围与媒体造势相结合,确保专项清理活动取得实效。

  (三)充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县电视台、公共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街道、社区、村委公告栏张贴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四)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对于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充分利用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暴力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情节严重的,及时搜集落实违法证据,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六、活动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落实专项清理活动责任制。将清理案件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庭到人,庭室长为第一责任人,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2、强化协调力度。此次集中执行活动以我院执行局执行人员为基本力量,司法警察大队干警为主要支持后援,全院其他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

  3、加强宣传报导。对活动开展的经验、成效、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为法院执行工作造势树威,对逃债、躲债、赖债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压力,形成专项清理活动的强势氛围。

  4、及时通报进展。在活动开展期间,实行周通报制度,将专项清理活动中执结案件数、执行到位的案件金额、采取强制措施等基本情况制作通报,下发全院。

  5、加强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统筹活动期间的财、物资源调配,保证办案用车、干警用餐等事宜,保障此次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七、组织领导

  成立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杜海军任组长,执行局副局长郭成海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研究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法警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执行三庭胡军辉任主任,李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实施各项工作。

  

  垦利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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