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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6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10日

郑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感情破裂的认定

关键词:离婚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安排。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件索引

    垦利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5民初552号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诉称: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被告离婚,请求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支付时间从判决离婚日起至年满18周岁止,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车辆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4月18日在垦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李某某。由于被告婚内出轨,常年与第三者生活在一起,未尽义务照顾孩子和家庭,原、被告因此发生矛盾冲突,且于2019年10月17日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被告李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我要求抚养孩子。原告所述的离婚理由不属实,自2019年10月17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属实,由于我在某镇居住,原告在某某区上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东营市某某区某镇中学初中同学,2007年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6年4月18日在东营市垦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8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某,现在东营市某某区某镇中心幼儿园上中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曾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于当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未曾共同生活,亦未和好。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郑某抚养,被告李某于每月十日之前支付抚养费每月900元,自2021年6月起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现原告郑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其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院认为,李某某尚不满五周岁,其随母亲生活对其身心健康成长更为有利

案例注解

    在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为有利于改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促进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对于一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者一方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的案件,法院会作出不准许离婚的案件,以确保当事人审慎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法院可以认定感情确实破裂,可以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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