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规程

2017年07月20日
作者:曹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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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规程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根据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社会公开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第二条  执行案件立案转入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后,执办应在30日内依法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条  执办指定专人每周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报宣传科一次,由宣传科制作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外发布进行信用惩戒。

第四条 对宣传科所制作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扩大宣传及惩戒力度,可用以下方法予以公布:

(一)利用本院微信、微博、法院公告栏定期公布,全院干警微信转发;

(二)宣传科将失信名单印刷成文,交执行实施庭在乡镇、村庄、社区等地方进行分类张贴宣传,扩大惩戒力度。

(三)通过广场大屏幕、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实时进行公布。

第五条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原则上全部纳入失信名单。

第六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根据履行法律义务情况,对其采取拘传、拘留、罚款、搜查、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九条 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法院定期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法院定期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第十一条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法院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其失信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部门单位的,法院应当向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报其失信情况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形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四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予以纠正并从失信名单中撤销。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部分从51日施行。

                             201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