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又到了出游的好时节。银发群体作为旅游市场的重要力量,在享受旅行带来的愉悦与放松时,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高龄老人跟团游途中猝死,家属、旅行社、保险公司,到底谁该担责?
2024年3月底,74岁的老人李某与家人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某景区一日游活动,该旅行社投保了保游守护者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开始前,导游提醒游客乘车地点、时间、带好晕车药物,到达景区后开始自由活动,导游不再跟随。李某在等待缆车过程中突感不适,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李某的家属要求赔偿18万余元,因赔偿金额与旅行社、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将旅行社、保险公司诉至巩义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本案中,该旅行社在组织一日游活动时,没有对老年游客个人健康状况进行了解,组织活动也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并支付三原告精神损失费15000元。
被告某旅行社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范围内对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承担理赔责任。经计算,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为321093元,因此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原告111327.9元。
法官说法
旅游过程中准确界定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确定旅游者与旅行社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李某在旅游过程中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据此划定双方责任,有助于平衡各方权利义务,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春暖花开,又到了出游的好时节。银发群体作为旅游市场的重要力量,在享受旅行带来的愉悦与放松时,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高龄老人跟团游途中猝死,家属、旅行社、保险公司,到底谁该担责?
2024年3月底,74岁的老人李某与家人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某景区一日游活动,该旅行社投保了保游守护者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开始前,导游提醒游客乘车地点、时间、带好晕车药物,到达景区后开始自由活动,导游不再跟随。李某在等待缆车过程中突感不适,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李某的家属要求赔偿18万余元,因赔偿金额与旅行社、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将旅行社、保险公司诉至巩义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本案中,该旅行社在组织一日游活动时,没有对老年游客个人健康状况进行了解,组织活动也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并支付三原告精神损失费15000元。
被告某旅行社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范围内对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承担理赔责任。经计算,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为321093元,因此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原告111327.9元。
法官说法
旅游过程中准确界定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确定旅游者与旅行社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李某在旅游过程中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据此划定双方责任,有助于平衡各方权利义务,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