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是债务纠纷中常见类型之一,如买卖、劳务、企业承包等。我们这次故事的主人公是啤酒供货商老王和超市老板老张。
2016年我给老张的超市提供啤酒货源。啤酒送到后,老张没有及时结清货款,一直到2016年12月20号,共计拖欠货款17000元,老张给我打了张欠条,内容为“今欠货款壹万柒仟元整,老张 2016年12月20日”。后来,我拿着欠条多次去讨要货款,老张拒不给付,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审理,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和老王合作期间的货款共计三万元左右,其中结清了一部分,余欠17000元。后期老王收回啤酒7件,价值350元,应该在余欠货款里扣除。老王供的啤酒一箱差价3-4元,进价高,以致于我无法盈利,直接影响了超市的利润、销量和顾客的回头率。所以啊,我希望老王能在尊重商业规则的基础上和我进行协商,来解决此事。另外,老王曾经口头约定给我部分奖励作为陈列补偿,现在仍欠罐装啤酒36箱、瓶装啤酒10箱。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供货,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向原告出具17000元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可认定双方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即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因被告未能及时结清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支付原告货款,但应扣除原告已经收回的7件啤酒350元,支付16650元。另应当对逾期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对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未约定,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2月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关于被告所称原告的销售价格过高及双方口头约定的奖励,其均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王某货款16650元及逾期利息
欠款纠纷是债务纠纷中常见类型之一,如买卖、劳务、企业承包等。我们这次故事的主人公是啤酒供货商老王和超市老板老张。
2016年我给老张的超市提供啤酒货源。啤酒送到后,老张没有及时结清货款,一直到2016年12月20号,共计拖欠货款17000元,老张给我打了张欠条,内容为“今欠货款壹万柒仟元整,老张 2016年12月20日”。后来,我拿着欠条多次去讨要货款,老张拒不给付,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审理,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和老王合作期间的货款共计三万元左右,其中结清了一部分,余欠17000元。后期老王收回啤酒7件,价值350元,应该在余欠货款里扣除。老王供的啤酒一箱差价3-4元,进价高,以致于我无法盈利,直接影响了超市的利润、销量和顾客的回头率。所以啊,我希望老王能在尊重商业规则的基础上和我进行协商,来解决此事。另外,老王曾经口头约定给我部分奖励作为陈列补偿,现在仍欠罐装啤酒36箱、瓶装啤酒10箱。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供货,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向原告出具17000元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可认定双方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即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因被告未能及时结清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支付原告货款,但应扣除原告已经收回的7件啤酒350元,支付16650元。另应当对逾期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对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未约定,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2月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关于被告所称原告的销售价格过高及双方口头约定的奖励,其均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王某货款16650元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