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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束缚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25日

   提及自由与束缚,人们大都将其作为一对反义词来审视,二者之间恰是呈现出对立与博弈的态势。其实,摒弃片面的僵化式思维逻辑,自由与束缚倒可以糅合在一起,而且具有深邃的意蕴和考究的意境。

  从辩证法上讲,自由与束缚是矛盾的,既然如此,二者之间就呈现出了对立和统一的特性。有理论认为自由是摆脱束缚后的心情、行为和能力的释放,是脱离束缚后的一种相对性自由。于是,有辩证观点分析得出:“必要的束缚本身就是为了自由”。那么,具体到法官这一特殊群体上,我们应该如何去看待自由与束缚的关系呢?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即使法官是自由的时候,他也仍然不是自由。得随意创新,他不是一位随意漫游、追逐他自己的美善理想的游侠。他应从一些经过考验并受到尊重的原则中汲取他的启示。他不得屈从于容易激动的情感,屈从于含混不清且未加规制的仁爱之心。他应当运用一种以传统为知识根据的裁量,以模拟的方法,受到制度的纪律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要’。”他不

  从卡多佐的一番话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界定出法官的生存空间,是自由,是束缚,抑或是穿插于自由和束缚之间的交集空间里。于是,法官的自由是有框架的,是相对的,不可能无拘无束的驰骋。这种框架,涵盖了原则、纪律、社会秩序等等众多方面,法官正是在此框架下去探寻法律的要义和精髓,注疏着法律的应然性内涵。可以说,自由囿于一定的框架中,对法官来说实乃幸事,假若自由毫无局限和节制,必将衍生出滥用法律的灾难性后果。

  从另一层面来讲,束缚并非简单等同于压在法官身上的枷锁,越是沉重硕大,就越能派生出令人满意的社会治理效果。必然的,法官需要自由,虽然自由具有一定的伸缩空间,而且存在于摒弃了某种不合理因素的密闭场合。谈及自由,很自然的联想到法官及司法权的独立性,将自由过渡到独立性并非偶然,而是当前干扰羁绊法律运行的东西依然存在。波斯纳曾经说过,“法官希望独立就像学者希望得到确定的学术职位一样。法官不想成为有权势者的仆人。但如果独立性仅仅意味着法官按照他们的意愿来决定案件而不受其他官员的压力,这样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并不显然会以公众利益为重,人民也许仅仅是换了一套暴政而已。”思量波斯纳提及的独立性,除却外部因素的滋扰之外,还涵盖了法官私人利益的潜在影响。毕竟,法官也是人,虽说“介于神与人之间”,也不可能完全褪去人性的色彩。

  既然人性色彩存在,那么法官的一举一动就不可避免的沾染上了“人气”。可以断定,摒弃“不食人间烟火”的办案理念,将自己置于常人中间,并非让法律变的“俗不可耐”。相反,在人性本义的驱使下处理个案,更能体现出法律的善意和柔情,就像英国法学家麦克莱所言,“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当然,这种“俗”并不是在一己私利支配下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更不是畸变成一个善于钻法律空子的法律市侩。

  张弛有度,若即若离。法官的自由在束缚中蜕变和重生,又在束缚的支配下与迥异的案件契合。自由中的束缚,束缚下的自由,除却对身外因素的思量,束缚与自由也正在法官内心中博弈。仔细酌量,法官内心的那份自由,还要靠良知束缚,靠善意囿限。(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建国

  单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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