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法院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公布三大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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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王梦瑶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5日 | ||
12月15日,长清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党组成员、分管刑事审判工作副院长刘长义通报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刑事审判庭庭长王芳公布了长清法院审判的扫黑除恶“三大典型案例”。媒体记者代表、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应邀出席本次通报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省、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持续强化扫黑除恶攻坚工作。三年来,长清法院先后审理全省侦破首例“套路贷”案、全省首例“软暴力”案、全省首例“套路搬”案。特别是今年以来,长清法院全力推进扫黑除恶“六清”行动,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战。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将开展好案件审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增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责任感、紧迫感,彰显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收官战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严格防控疫情,创新审理模式。今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和案件审理压力,我院创新思维,不等不靠,因地制宜,精心谋划,采取分批审理方式,为工作赢得主动。 三是深入研判案情,打造精品案例。以办成“精品案”为目标,加大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熟悉和掌握涉黑涉恶类案件的刑事法律知识,切实把好证据裁判关、案件审理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程序及实体公平、公正。 四是加大普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主动邀请数十家媒体参与案件报道,电视台、报社等多名记者旁听庭审,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声势。同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受害人代表现场旁听庭审。特别是,审判“套路搬”案件时,新华社、央视新闻频道、央视财经频道等中央级媒体对该案予以重点报道。 五是拓展司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套路搬”案件宣判后,高度重视案件背后关切的社会民生改善、市场秩序规范和行业长效整治,通过“三书一函”积极拓展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三大典型案例”: 案件一: 2018年10月31日,长清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于恩齐、齐腾等14人涉嫌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罪一案,该案系山东省侦破首例“套路贷”案件。 案情经过: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于恩齐、齐腾合伙在济南市长清区某小区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对外以“齐鲁投资公司”和“齐鲁私贷”(均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名义,由于恩齐、齐腾提供资金,规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收费标准、业务员提成比例及决定是否上门催债等事项,纠集曹明昊、高施予、刘宸君等人带领业务员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收益平分。在放贷过程中,于恩齐、齐腾等人以保证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使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数额明显低于借条及合同金额,通过转账痕迹,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或者强迫被害人达成前述交易;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介绍他人向被害人放贷,扮作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或者谎称为被害人偿还其他债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或通过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挟被害人及其亲属偿还虚高债务;或者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形成了以于恩齐、齐腾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长清区法院对于恩齐、齐腾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对曹明昊等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罚金。宣判后,于恩齐等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义:“套路贷”案作为一类新型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该犯罪集团大肆实施高利放贷获利,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虚假宣传广告。遇到不法侵害时,要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身边发现“套路贷”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案件二: 2019年2月22日,长清区法院受理张帅等6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案件,该案系山东省首例“软暴力”案件,同年4月11日、7月17日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同年8月27日该案一审公开宣判。 案情经过:被告人张帅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其妻苑帅帅负责管理资金,贾传炜、姚文选为张帅开车。张帅经常纠集苑帅帅、贾传炜、姚文选等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借款,并聚众殴打他人,形成了以张帅为纠集者、苑帅帅、贾传炜、姚文选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11月,张帅为向被害人金某追索欠款,在其住宅大门、院墙上喷涂“金某还钱”等内容,并在金某之父去世后办理丧事期间,纠集贾传炜、苑帅帅等人在现场附近聚集,用喇叭喊“还钱”、放鞭炮、播放歌曲《好日子》、拉横幅,直至丧礼结束;2016年3月,张帅纠集多人向郝某追债,将郝某在某自行车店的自行车强行运走,在郝某之父归还郝某的借款后,张帅向其索要自行车托运费及送还自行车的“押运费”共23700元;2017年11月,张帅、宋叶群乘坐江良驾驶的汽车由济南市历城区至长清区途中,张帅因错拨了被害人刘某的电话,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张帅即纠集被告人贾传炜、姚文选、宋叶群、江良等二十余人,驾车来到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范庄村西山苑广义的院落,对刘某等人进行殴打,致刘某轻微伤。另查明,2015年以来,张帅、贾传炜、苑帅帅、姚文选等人交叉结伙,多次实施泼油漆、砸窗户等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长清区法院对被告人张帅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贾传炜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苑帅帅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姚文选、宋叶群、江良3名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不等。 意义:本案系山东省首例“软暴力”案,表面上犯罪分子从事放贷业务,但是在催收过程中,使用了各种各样的“软暴力”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假如自己因为借款而遇到“软暴力”行为,应该及时报警寻求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三: 2020年8月4日至6日,长清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少荣等19人犯敲诈勒索罪涉恶刑事案件。2020年8月18日,长清区法院对被告人刘少荣等19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本案系山东省首例“套路搬”案件。 案情经过: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王兆飞在网络平台发布搬家业务广告,与联系搬家的客户约定较低价格以承揽业务,并将业务信息转给被告人李承利、王莹莹等人以获提成。李承利纠集被告人刘少荣、王世涛、李世民等人交叉结伙作案,在搬家过程中将被害人的家具、物品装车后,以不给钱不卸货或者将货拉走相要挟,坐地起价,向被害人索要高额搬家费用,在济南市长清区、市中区等地交叉结伙作案31起,敲诈勒索数额68440元至3500元不等,逐步形成了以李承利、刘少荣为纠集者,王兆飞、刘振群、陈生超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以及以张猛为纠集者,王兆飞、王莹莹、芦肖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在搬家行业内以软暴力手段从事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长清区法院对被告人刘少荣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对被告人李承利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判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刘少荣等人作案用厢式货车二辆、手机十七部、广告贴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刘少荣等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兆飞、张猛不服,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兆飞、张猛申请撤回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兆飞、张猛以及其他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兆飞、张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王兆飞、张猛撤回上诉。 意义:该案经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新京报等多家家媒体报道后,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宣判后,长清区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就搬家行业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得到及时回复,进一步形成优化搬家市场环境的坚强合力。提醒各位消费者,在选择搬家公司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分析研究后,再慎重作出判断。假如碰到“套路搬”现象,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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