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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办实事:倾心调解,妥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01日

  近日,长清法院受理了一起涉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倾心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1日,济南某某银行长清支行与周某某签订了(济南某某银行长清支行)个借字(2018)年第100***号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金额为贰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1月15日。被告小A、小B为被告周某某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济南某某银行长清支行与周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贰拾陆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周某某、房某某(系周某某妻子)、小A、小B未按时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某银行将周某某等4人诉至长清法院。

  调解过程:

  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联系了解案情。经沟通得知,被告周某某因投资失败导致债台高筑,近年来虽自身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但仍不具备一次性偿还贷款的能力,故为躲避债务他一直未应诉。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以分期偿还为突破口,一方面积极推进诉讼进展并告知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可能会让他本已明显好转的经营情况再次受到严重影响,以及为他提供担保的几位近亲属所要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向几位担保人解释违约的利害关系,同时将被告的和解方案及时传递给某银行,积极促进双方和解。在承办法官的努力引导下,被告周某某等人主动配合并接受调解。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观点】

  近年来,长清法院受理大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存在如下特点:

  1.个人借贷类案件占比较高。

  2.借款人主动违约现象多,部分借款人诚信度不高,责任意识薄弱,主动违约现象多,宁可违约也不愿意还款。

  3.缺席审理案件多,部分借款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收到应诉手续之后,既不配合法院调查,也不积极参与诉讼。

  4.担保人法律观念薄弱,有的担保人和借款人是近亲属,法律知识匮乏,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道手续,更不清楚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不少担保人认为自己没有还款的义务,拒绝履行担保义务。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个人借贷、亲属担保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该案的成功调解既依法保护了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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