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门口加装鞋柜和窗户,被邻居告了!是否要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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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19日 | ||
在门口加装鞋柜和窗户,被邻居告了!是否要拆? 为图便利在门前连廊加装鞋柜和窗户 案情回顾
▲连廊原貌 然而,为图便利及舒适,范某在装修房屋时把连廊两侧的护栏进行拆除,搭建了1米多高的鞋柜,并在连廊两侧都加装了铝合金玻璃窗。
▲改装后的连廊 “他是边套住户,在风雨连廊做鞋柜、封窗户,把我中间户的通风采光都影响到了,必须得拆!”范某的改装行为引起了陈某的不满。因调解不成,于是陈某以“擅自搭建的玻璃窗及鞋柜影响自家通风采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范某拆除鞋柜和窗户,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房屋商品化的发展,大量多层和高层建筑物按照居住、商业等用途被出售。一幢大楼内部乃至统一建筑区划内产权主体和利益需求日益多样化,多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愈来愈复杂。 本案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相邻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八十七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对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进行了区分。 范某作为业主,对于其专有部分(即其产权房屋)相对应的共有部分可进行无偿的、合理的利用,例如在连廊北边的设备平台放置空调外机等。但范某将原本开放的连廊以玻璃窗及鞋柜封闭,显然不属于合理利用,并且对相邻的陈某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陈某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范某予以拆除。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的一种延伸或限制。大家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敬互助、互谅互让,共同构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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