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审查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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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2日 | ||
汶上县人民法院 济中法[2017]69号 -------------------------------------------------------------------------------- 汶上县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审查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的通 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执行审查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3日 关于执行审查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 为规范执行审查案件办案流程,提高执行审查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建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工作机制,依法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处理 第一条 立案庭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异议裁决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的,通过本院提出的,本院执行局通过立案庭向上级法院立案庭报送有关复议申请材料和相关异议处理的卷宗。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本院应在接到中院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异议处理卷宗报送上级法院立案庭,由上级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条 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后,执行审查部门应在三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合议庭合议。 第三条 执行审查部门应当在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后,十五日内做出裁定。 第四条 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执行过程中的处分性措施原则上应当停止,但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申请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执行复议审查期间,执行程序原则上不应停止,但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五条 执行异议审结后,有复议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的,执行审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装订案卷并移送上级法院审查。 第六条 执行异议案件中法律文书的送达,按《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七条 执行实施人员收到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书面申请的,由执行审查人员所在的合以庭按照《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执行实施人员所在的合议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上级法院提级与指定执行 第九条 上级法院提级执行与指定执行事项由本院执行局综合庭负责办理,由合议庭研究决定后,报执行局长签发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条 对本院认为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提级或指定执行的以及上级法院认为需要提级与指定执行的案件,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本院报请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案件,应当书面报告,报告中叙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报请的理由、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7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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