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警用装备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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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2日 | ||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局警用装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警用装备管理活动,切实保证各项执行工作安全、有效进行,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局各团队配备的各种警用装备,必须集中存放于警械具专用柜内,由各团队指定一人统一管理。 (二)保管人员应认真做好警用装备的接收检查、分类清点工作,认真填写《警用装备管理登记表》(附后),确保账物相符。 (三)警用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按照各项技术要求进行擦拭、充电、检修等,防止锈蚀、霉变、损坏,以保证警用装备随时处于技术良好,使用可靠的状态。 (四)本团队执行人员或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警用装备的,填写好表格后由团队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五)警用装备出入库均严格实行登记制度,保管人、领用人应在《警用装备管理登记表》上正确签发签收。 (六)领用人应切实承担管理责任,积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做好防抢、防盗、防丢失工作,杜绝损毁、遗失现象发生,出现上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警用装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及时向执行局领导汇报,送指定地点维修,不得擅自外送单位维修。 (八)警用装备纳入执行局公有财产管理,严禁擅自将警用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买卖、出租。 汶上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2016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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