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关于依法打击霸座行为维护旅客合法权益的司法建议
[背景]
“高铁霸座事件”引发社会关注,霸座男乘客的不文明行为被社会舆论所不齿,不过与“霸座”行为相比,高铁工作人员对“霸座”者的束手无策更被关注和反思。针对一段时间内铁路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此类突出问题,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践,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推动铁路部门出台针对性举措,维护良好的铁路运营秩序,保障乘车人的合法权益。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司法建议书
济铁法建〔2018〕1号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近日,贵公司管内“高铁霸坐事件”引发社会关注。该事件中,贵公司工作人员介入及时,另行安排座位的处置也较为妥当,但贵公司对事件整体处理尚有不足。虑及此类事件并非个例,有引发以贵公司为被告的诉讼风险的可能,本院特对事件所涉法律性质及后果进行相关法律分析,并提出司法建议,希望对贵公司今后能够更加合法、高效准确处理此类事件有所裨益。
霸占他人座位不仅止于道德,更关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条规定:“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依据上述规定,旅客购票乘车,便与铁路部门成立旅客运输合同,旅客有权利依据车票票面内容乘车,包含在车票载明的乘车区间内按号就座,铁路部门有义务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该运送义务自然包含应当按照车票票面内容履行,即保证乘客在该座位上就座。如旅客购买了有座车票,而铁路部门不能提供该车票所载座位,属于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构成违约。对于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旅客不能享有其购买的座位,即上述提到的他人霸座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依据该规定,铁路部门仍然要向旅客承担违约责任,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对于霸座者,铁路部门应另行主张权利。
鉴于霸座行为会导致贵公司合同违约之法律后果,为有效应对,降低诉讼风险,特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1.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旅客合法权益。旅客运输的车辆属于公共交通工具,铁路公司有维持好公共秩序的义务。如遇旅客座位被霸占,或发生其他阻碍的情形,贵公司应及时、有效的帮助旅客清除障碍,必要时积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如确遇特殊情况无法清除障碍,应与旅客进行协商,为其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
2.建立完善机制,妥善应对社会舆情。首先,突发舆情出现之后,应快速响应,即便是事实尚未调查清楚,也可以通过新媒体发布“已关注,正在核实,后续消息将第一时间公布”类似简短信息;其次,回应内容应逻辑严谨,有理有据,避免事件关键质疑点模糊不清或作出无据回应,引发舆论危机。
3.健全规章制度,有力打击违法行为。贵单位应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并辅以实施细则,对霸座这类扰乱铁路运营秩序的行为依法处置,杜绝宽纵。同时加强对列车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使相关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增强对类似事件处理的有效性及规范性。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于2018年9月28日前函告本院。
2018年8月31日
[效果]
2018年9月3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了8月份新增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其中就有铁路公司提供的200多个失信人名单,“高铁霸座男”孙某在名单之中,其被限制180天内不得乘坐高铁出行。这一举措得到了社会上的一致好评,也对不遵守社会秩序、恶意扰乱铁路运行秩序的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对此后这类事件的处置提供了对策。同时,济南铁路局也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对扰乱铁路运营秩序的行为依法处置,杜绝宽纵,使相关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增强对类似事件处理的有效性及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