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金霞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女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42号
罪犯董金霞,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华纳大街54号17号楼2单元501室。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6日作出(2019)鲁0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董金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以(2020)鲁刑终1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起,于2021年3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该犯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我深刻的反思与检讨自己,我要敢于面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我要承担自己所犯的错误,在今后的改造中我想活得坦荡与踏实些,我痛恨自己,如果人生可以重来,我不会再去触碰毒品。”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基本做到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共计扣罚51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认真进行反思,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正,认真履行联号职责。2023年2月因恶意评论监狱人民警察,在清监时被民警发现扣罚监管改造分10分。经过教育,该犯能够进一步明确身份意识,端正改造态度,遵规守纪意识有明显的提升,改造进步较为明显,总体改造表现较为稳定。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虚心求教,独立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教育文化活动。
劳动中,该犯作为机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班组分配。周期内存在劳动改造扣罚,经过教育引导,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努力学习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质量意识,努力提高自身技术水平。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截止到2024年9月份,考核分3251.6分,兑现表扬五次。该犯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6月30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05执304号之十六执行裁定书写明“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0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财产刑的执行”。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金霞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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