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薛士明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21号
罪犯薛士明,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藕池镇学堂路。因贩卖毒品罪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以(2015)潍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薛士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7)鲁刑终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薛士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于2018年8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2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7月18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自入监以来,通过政府警官的教育和引导,我明白了自己的犯罪根源,我以前总想一夜暴富,贪图享乐,自私自利,抱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也给被害人带来永远的伤痛,破坏了他们幸福美满的家庭。被害人为了高额的毒资,间接给社会带来多重犯罪。我非常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决心痛改前非,认真接受政府的改造,重塑自己的人生观,早日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自入监以来出现3次违纪,共计扣罚6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至到2024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7860分,获得表扬奖励十三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鲁7执68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刑终1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薛士明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士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