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介强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20号
罪犯蒋介强,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石湍镇普明寺村5组。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以(2016)鲁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鲁刑终25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介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于2018年12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自入监以来,通过政府警官的教育,我认识到我犯罪的严重危害和自己身上存在的各种毛病。以前我吸毒、赌博,不做正经工作,总想不劳而获,获取暴利,一步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带来了很严重的危害,挑战了国家法律权威。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导致社会上毒品严重泛滥,导致更多人吸毒、犯罪,使犯罪率提高,给被害人造成多方面的危害,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也给被害人精神上造成了伤害,也让被害人为了吸毒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经济上损失很多,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家庭幸福。我十分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真心忏悔。”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自入监以来出现8次违纪,共计扣罚106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至到2024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6102分,获得表扬奖励十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02执196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没收蒋介强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程序。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介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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