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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谢江波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620号

    罪犯谢江波,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勇敢居委会二居民小组40号。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以(2017)鲁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以(2018)鲁刑核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谢江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于2018年12月14日送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11月15日起 ,执行满三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承认犯罪事实,深挖犯罪根源,主动汇报思想,表现积极主动。

    该犯于2024年6月16日与他犯因生产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辱骂扣7分,经批评教育该犯认识到自身错误,在日常改造中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做到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课程考试成绩良好。

    劳动中,该犯于2019年5月因生产质量不合格扣20分,2019年7月因罪犯之间倒换产量扣45分,接受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错误,提高质量意识,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不怕辛苦,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8月份,该犯获考核分7779.2分,获得表扬十二次。谢江波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4年8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鲁02执1949号关于被执行人谢江波执行情况的函,经查被执行人谢江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予以没收,本院于2022年12月10日终结执行。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结合罪犯财产申报等综合研判,该犯不具有《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属于第九条“除有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情形。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江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监狱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罪犯张卓卷宗材料共1卷1册131页

附:罪犯谢江波卷宗材料共1卷1的142页

附:罪犯谢江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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