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卫星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菏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19号
罪犯孟卫星,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孟庄村,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以(2017)鲁08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7年10月9日起,于2017年11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服从法院判决,积极认罪悔罪,我已经深深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为自身的犯罪给被害人及家属带来的伤害深感后悔自责,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以后积改造,深挖犯罪根源,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但有多次违纪,其中2018年5月与产组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扣20分,2018年7月与他犯争吵扣30分,2019年9月违规抽烟扣30分,2021年2月辱骂击打他犯扣200分,2022年10月有自我伤害行为,情节较轻扣30分,2023年8月脱离联号独自进入车间卫生间扣30分,与他犯争吵,并有推搡行为扣9分,2023年9月未按时起床值瞪眼班扣10分,2023年10月言语顶撞干警,态度较差扣30分,2023年12月打饭问题与他犯发生争执,并有推搡行为扣9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到错误,现能够按照要求积极改造,近期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态度认真,抽考规范成绩合格。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中2018年1月、2月、3月因未完成劳动任被扣15.5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到错误,现在能够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有过多次违纪行为,经过警察教育后,能够认识到错误,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民事赔偿61684元未履行,2018年12月3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鲁08执2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8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5月21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本案无恢复执行案件。截止到2024年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7978分,获得表扬十一次(物质奖励二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卫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罪犯孟卫星卷宗材料共1卷1册1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