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民一庭树立办精品案件理念,注重引导法官加强精品案例的撰写、推荐工作。日前,民一庭法官齐新主办的(2019)鲁02民终8059号案件(合议庭成员:徐明、王化宿、齐新)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目前山东法院入库的为数不多的民事案例之一,实现了较大跨越。
上海某公司(甲方)与上海某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等发生争议。中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某建设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早已交付使用,上海某公司应当支付某上海某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上海某公司主张,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条件支付工程款,在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及业主已破产重组的情况下,本案不具备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合同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双方合同约定,如因业主未及时支付给甲方工程款或未及时办理完结算等原因而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付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结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但在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且业主已进入破产程序,业主能否及时、足额支付上海某公司工程款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上海某公司应当支付上海某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
该案明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总包方可以约定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或未及时办理完结算等原因而导致总包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付款,分包方同意总包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总包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结算款且不向总包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但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在建设单位进入破产程序而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形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应当独立承担建设单位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总包方以此作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院民一庭树立办精品案件理念,注重引导法官加强精品案例的撰写、推荐工作。日前,民一庭法官齐新主办的(2019)鲁02民终8059号案件(合议庭成员:徐明、王化宿、齐新)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目前山东法院入库的为数不多的民事案例之一,实现了较大跨越。
上海某公司(甲方)与上海某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等发生争议。中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某建设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早已交付使用,上海某公司应当支付某上海某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上海某公司主张,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条件支付工程款,在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及业主已破产重组的情况下,本案不具备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合同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双方合同约定,如因业主未及时支付给甲方工程款或未及时办理完结算等原因而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付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结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但在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且业主已进入破产程序,业主能否及时、足额支付上海某公司工程款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上海某公司应当支付上海某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
该案明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总包方可以约定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或未及时办理完结算等原因而导致总包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付款,分包方同意总包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总包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结算款且不向总包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但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在建设单位进入破产程序而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形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应当独立承担建设单位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总包方以此作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中院民一庭树立办精品案件理念,注重引导法官加强精品案例的撰写、推荐工作。日前,民一庭法官齐新主办的(2019)鲁02民终8059号案件(合议庭成员:徐明、王化宿、齐新)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目前山东法院入库的为数不多的民事案例之一,实现了较大跨越。
上海某公司(甲方)与上海某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等发生争议。中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某建设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早已交付使用,上海某公司应当支付某上海某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上海某公司主张,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条件支付工程款,在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及业主已破产重组的情况下,本案不具备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合同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双方合同约定,如因业主未及时支付给甲方工程款或未及时办理完结算等原因而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付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结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但在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且业主已进入破产程序,业主能否及时、足额支付上海某公司工程款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上海某公司应当支付上海某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
该案明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总包方可以约定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或未及时办理完结算等原因而导致总包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付款,分包方同意总包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总包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结算款且不向总包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但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在建设单位进入破产程序而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形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应当独立承担建设单位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总包方以此作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院民一庭树立办精品案件理念,注重引导法官加强精品案例的撰写、推荐工作。日前,民一庭法官齐新主办的(2019)鲁02民终8059号案件(合议庭成员:徐明、王化宿、齐新)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目前山东法院入库的为数不多的民事案例之一,实现了较大跨越。
上海某公司(甲方)与上海某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等发生争议。中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某建设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早已交付使用,上海某公司应当支付某上海某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上海某公司主张,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条件支付工程款,在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及业主已破产重组的情况下,本案不具备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合同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双方合同约定,如因业主未及时支付给甲方工程款或未及时办理完结算等原因而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付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结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但在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且业主已进入破产程序,业主能否及时、足额支付上海某公司工程款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上海某公司应当支付上海某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
该案明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总包方可以约定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或未及时办理完结算等原因而导致总包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付款,分包方同意总包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总包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结算款且不向总包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但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在建设单位进入破产程序而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形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应当独立承担建设单位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总包方以此作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