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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和解一起涉小微企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3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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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近日,中院行政庭通过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促使一起涉小微企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件和解。

  2021年10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在经营停车场过程中,存在擅自制定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等违法行为,对该物业管理公司做出罚款 5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物业管理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中院行政庭了解到该物业管理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其法定代表人是残疾人等客观情况,认为案件简单判决不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经各方同意,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移送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进行和解。

  中院行政庭积极与市市场监管局沟通协调,4月4日上午,市政府派员参加协调,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参与和解,中院行政庭负责人到和解室指导审前和解工作。经多轮沟通,最终,市市场监管局考虑到该物业管理公司已对违法后果有了充分认识并已采取整改措施,本着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将罚款金额下调为 30万元。该物业管理公司十分感动,当即表示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并对中院行政庭“惠企暖企”“司法护航”助力企业发展表示感谢。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对中院行政庭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评价。

  中院行政庭积极落实中院“深化司法作风能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要求,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注重发挥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和解工作中“出庭”“出声”“出解”“出治”,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助力。中院行政庭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探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新模式,在“深化司法作风能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中发挥更大作用。

中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和解一起涉小微企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来源:
2023年04月11日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近日,中院行政庭通过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促使一起涉小微企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件和解。

  2021年10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在经营停车场过程中,存在擅自制定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等违法行为,对该物业管理公司做出罚款 5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物业管理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中院行政庭了解到该物业管理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其法定代表人是残疾人等客观情况,认为案件简单判决不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经各方同意,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移送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进行和解。

  中院行政庭积极与市市场监管局沟通协调,4月4日上午,市政府派员参加协调,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参与和解,中院行政庭负责人到和解室指导审前和解工作。经多轮沟通,最终,市市场监管局考虑到该物业管理公司已对违法后果有了充分认识并已采取整改措施,本着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将罚款金额下调为 30万元。该物业管理公司十分感动,当即表示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并对中院行政庭“惠企暖企”“司法护航”助力企业发展表示感谢。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对中院行政庭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评价。

  中院行政庭积极落实中院“深化司法作风能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要求,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注重发挥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和解工作中“出庭”“出声”“出解”“出治”,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助力。中院行政庭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探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新模式,在“深化司法作风能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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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和解一起涉小微企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3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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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近日,中院行政庭通过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促使一起涉小微企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件和解。

  2021年10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在经营停车场过程中,存在擅自制定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等违法行为,对该物业管理公司做出罚款 5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物业管理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中院行政庭了解到该物业管理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其法定代表人是残疾人等客观情况,认为案件简单判决不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经各方同意,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移送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进行和解。

  中院行政庭积极与市市场监管局沟通协调,4月4日上午,市政府派员参加协调,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参与和解,中院行政庭负责人到和解室指导审前和解工作。经多轮沟通,最终,市市场监管局考虑到该物业管理公司已对违法后果有了充分认识并已采取整改措施,本着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将罚款金额下调为 30万元。该物业管理公司十分感动,当即表示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并对中院行政庭“惠企暖企”“司法护航”助力企业发展表示感谢。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对中院行政庭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评价。

  中院行政庭积极落实中院“深化司法作风能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要求,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注重发挥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和解工作中“出庭”“出声”“出解”“出治”,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助力。中院行政庭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探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新模式,在“深化司法作风能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中发挥更大作用。

中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和解一起涉小微企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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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1日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近日,中院行政庭通过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促使一起涉小微企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件和解。

  2021年10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在经营停车场过程中,存在擅自制定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等违法行为,对该物业管理公司做出罚款 5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物业管理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中院行政庭了解到该物业管理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其法定代表人是残疾人等客观情况,认为案件简单判决不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经各方同意,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移送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进行和解。

  中院行政庭积极与市市场监管局沟通协调,4月4日上午,市政府派员参加协调,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参与和解,中院行政庭负责人到和解室指导审前和解工作。经多轮沟通,最终,市市场监管局考虑到该物业管理公司已对违法后果有了充分认识并已采取整改措施,本着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将罚款金额下调为 30万元。该物业管理公司十分感动,当即表示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并对中院行政庭“惠企暖企”“司法护航”助力企业发展表示感谢。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对中院行政庭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评价。

  中院行政庭积极落实中院“深化司法作风能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要求,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注重发挥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和解工作中“出庭”“出声”“出解”“出治”,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助力。中院行政庭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探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新模式,在“深化司法作风能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