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莱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一案,涉案金额超过四千万元,牵连群众多达173人。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莱西法院邀请莱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金融部门相关人员及集资参与人代表旁听庭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自2017年8月起担任某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承诺高额的年化收益,通过销售“富盈宝”“F智投”及“保理债权”产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经查证,李某某任负责人期间,该莱西分公司共向马某某、唐某某等173人吸收存款43347382元,其中复投金额289300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计24414267.71元。2021年3月、5月,被告人李某某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的部分收益用于买房还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通过归还房屋贷款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充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案件将择期宣判。
4月11日,莱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一案,涉案金额超过四千万元,牵连群众多达173人。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莱西法院邀请莱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金融部门相关人员及集资参与人代表旁听庭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自2017年8月起担任某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承诺高额的年化收益,通过销售“富盈宝”“F智投”及“保理债权”产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经查证,李某某任负责人期间,该莱西分公司共向马某某、唐某某等173人吸收存款43347382元,其中复投金额289300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计24414267.71元。2021年3月、5月,被告人李某某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的部分收益用于买房还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通过归还房屋贷款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充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案件将择期宣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4月11日,莱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一案,涉案金额超过四千万元,牵连群众多达173人。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莱西法院邀请莱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金融部门相关人员及集资参与人代表旁听庭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自2017年8月起担任某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承诺高额的年化收益,通过销售“富盈宝”“F智投”及“保理债权”产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经查证,李某某任负责人期间,该莱西分公司共向马某某、唐某某等173人吸收存款43347382元,其中复投金额289300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计24414267.71元。2021年3月、5月,被告人李某某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的部分收益用于买房还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通过归还房屋贷款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充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案件将择期宣判。
4月11日,莱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一案,涉案金额超过四千万元,牵连群众多达173人。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莱西法院邀请莱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金融部门相关人员及集资参与人代表旁听庭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自2017年8月起担任某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承诺高额的年化收益,通过销售“富盈宝”“F智投”及“保理债权”产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经查证,李某某任负责人期间,该莱西分公司共向马某某、唐某某等173人吸收存款43347382元,其中复投金额289300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计24414267.71元。2021年3月、5月,被告人李某某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的部分收益用于买房还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通过归还房屋贷款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充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