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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我市法院昨宣判5起非法集资案件

201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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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南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和莱西市人民法院集中公开5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被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一审分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等的刑罚。对此次公开宣判,新浪网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市中院官方网站、微博和微信也进行了同步直播。

  号称有船又有地忽悠1.1亿元被判无期

  2010年初,刘某、杜某(在逃)和刘某某共同成立某航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杜某和刘某某分别担任公司负责人和会计。该公司对外宣称在江西开展水底采砂项目,但其在青岛基本没有任何业务,设立的唯一目的就是吸收资金。

  公司成立后,3人大肆宣传采砂项目“一本万利”,以每月6%的高息向公众筹集资金,每笔投资收取4%作为管理费。为让投资人相信公司实力,3人多次邀请部分投资人到江西考察挖沙船的经营情况。“一条挖沙船20天的净利润能达到800万元,此外,我们在天津还有100亩工业用地,正在规划新项目。”刘某自我吹嘘。实际上,刘某确实有一条二手挖沙船,他以2980万元的价格买进。或为做假账或为彰显实力,他对外宣称该船价值9980元。该公司在天津也的确有100亩工业用地,但仅交纳了一半费用700万元,另外一半购地款迟迟不付。挖沙项目的利润也远没有3人宣称的那么高,甚至还可能是赔本的买卖。“我们这条挖沙船24小时连轴转最好的一个月毛收入有300余万元,但每天光油钱就20万元,利润可以说微乎其微有时甚至赔钱。”该挖沙船的轮机长说。但高息诱惑加上实地考察还是让很多人上当受骗,据统计,从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3人先后吸收黄某等129人共计1.1亿余元,有2762万元无法追回。期间,刘某收到杜某和刘某某汇款共计2360万余元,他向两人汇出2565万余元并支付管理费3576万余元。

  随着资金链的逐渐断裂,3人开始更加疯狂地集资,刘某到北京和天津等地四处借钱,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而刘某某则为堵“窟窿”非法集资1000余万元。其实,作为会计刘某某最初也怀疑过公司的实力,“公司没有实业项目,怎么可能有那么雄厚的资金实力?”但在高达13%月利息的诱惑下,她不仅自己往里投钱,还与刘某和杜某沆瀣一气走上犯罪道路。据了解,刘某曾因集资诈骗“事发”过,被判处过缓刑。只不过那时其资金还比较充裕,被法院发现的犯罪事实只是“冰山一角”。

  2011年12月至今年1月,3人的资金链彻底断裂,刘某见大事不妙逃到外地躲债。面对众多投资人的问责,杜某和刘某某竟然将计就计,以聘请律师向刘某讨债为由又骗取了186000元。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3人很快被抓获归案,在侦查期间杜某畏罪潜逃。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和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均系主犯,刘某某同时还构成诈骗罪。刘某系被法院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犯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缓刑。据此,一审判决:撤销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的缓刑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4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宣判后,两人均呆立当场。“判决结果是否听清楚了?”在法官反复询问下,两人才从震惊中回过神来。

  妻子潜逃老公落网被告人之子大闹法庭

  从2001年至2008年,孙某(在逃)分别以妻子唐某和女儿孙某某的名义成立了两家公司,李某担任其中一家公司的经理兼会计,负责对外融资和账目管理。2008年12月以来,孙某通过刊登报纸广告、设立广告牌和经人介绍等途径对外宣传,并以其中一家公司作为担保,许以每月1.5%至2%的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中,李某介绍或参与向112名投资人非法集资3360万元,造成损失约2060万元。同样是资金链断裂让孙某和李某的“圈钱阴谋”败露,李某被抓获归案,孙某则望风而逃。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这一结果,李某当庭表示上诉。

  市南法院宣判的另一起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则是“夫妻店”,从2006年至2011年11月,妻子李某(另案处理)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报纸、广告和他人介绍等途径,骗取他人投资款。其丈夫郭某在知道真相的情况下介绍他人到李某处投资,并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妻子办理转账和支付利息等事宜,共骗取尹某等257人投资款3.9478亿元,造成损失2.6953亿元。其中,郭某介绍宋某等5人到李某处存款就高达4196万元,造成损失3192万元。

  这种近乎疯狂的集资方式很快出现巨大的资金“窟窿”无法弥补,自知大事不妙的两人将家中的黄金、现金和名表等财物转移藏匿,郭某则“跑路”到天津。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夫妻二人相继落网。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郭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对这一结果,郭某本人很平静,但坐在旁听席上身着军装的郭某的儿子完全失去了理智,他大声叫嚷并试图冲进审判区,幸亏法警及时阻拦。被带出法庭后,郭某的儿子仍不罢休,大嚷“你们有本事把我也抓了”,直到一名曾当过兵的记者劝阻他才逐渐冷静下来。

  许以高利蒙骗20人1800万仅追回290万

  2009年以来,家住城阳区的张某以投资房产、酒店等名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和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并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向江某、栾某等2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3.48万元。用后续吸收到的存款支付前期利息的方式没能持续多久,至案发时,仅有290.395万元被追回。

  城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张某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借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打石子场幌子“蒙钱”三被告人各领其刑

  从2006年至2012年3月的6年间,莱西的潘某、任某伙同梁某(在逃)未经批准,以筹集石子场资金为名,采用口口相传、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非法向于某等10多人吸收存款556.523万元,至案发时仍有197.723万元无法偿还。其中,潘某单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5万元,任某单独“吸存”134.5万元,两人共同“吸存”237万元。

  莱西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和任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两人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攀升法院提醒切莫相信高息陷阱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逐年增多,2012年受理12起,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起、集资诈骗案件5起;2013年受理76起,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63起、集资诈骗案件13起;2014年受理61起,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3件、集资诈骗案件18起。“非法集资犯罪既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又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关系民生。我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严打’方针,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受害人巨额损失无法挽回的,一律予以严惩。同时,积极协调侦查、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加大追缴、退赔和赃物处置力度,尽力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孝民介绍。今天宣判的5起案件具有4大特点:

  首先,受害群体多样化,犯罪数额逐渐攀升。市中院宣判的刘某和刘某某集资诈骗、诈骗案中,犯罪数额高达1.1亿余元,受害人达129人,造成经济损失2700余万元。这些受害人既有个体户,也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既有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投资者,也有用多年积蓄投资的中老年群体。他们受利益驱使,最终血本无归损失惨重。

  第二,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和欺骗性强。犯罪分子以投资房产、酒店、大型工程和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或在媒体刊登广告等方式大肆宣传,或通过口口相传、相互介绍的方式宣传投资制造影响力。为赢得好感骗取信任,犯罪分子往往先兑现一部分高额利息,甚至带领被害人实地考察所谓“实体项目”,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和欺骗性。

  第三,受害人防范意识淡薄,投资风险意识不强。犯罪分子都是用后续集资款来支付前期集资款的利息和回报,一旦资不抵债,一些犯罪分子马上逃匿不见踪影。大部分受害人因信息来源不广,对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了解不多,容易被表面假象迷惑,基本没有考虑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十分淡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第四,损失难以追缴,工作难度大。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周期相对较长,都是资金链断裂无力还贷或犯罪分子潜逃时才案发,此时已严重资不抵债,导致追回赃款难度极大,可供清退的财产很少。在追缴无望的情况下,受害人情绪反应比较激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目前,新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仍持续发生,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整治金融环境的任务仍非常艰巨。法院提醒市民: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财产安全,提高法律和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冷静对待‘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以免掉进犯罪分子的陷阱。”田孝民说。

  ——本文载于2015年7月10日《青岛财经日报》头版和12版

《青岛财经日报》:我市法院昨宣判5起非法集资案件

来源:
2015年07月10日

  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南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和莱西市人民法院集中公开5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被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一审分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等的刑罚。对此次公开宣判,新浪网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市中院官方网站、微博和微信也进行了同步直播。

  号称有船又有地忽悠1.1亿元被判无期

  2010年初,刘某、杜某(在逃)和刘某某共同成立某航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杜某和刘某某分别担任公司负责人和会计。该公司对外宣称在江西开展水底采砂项目,但其在青岛基本没有任何业务,设立的唯一目的就是吸收资金。

  公司成立后,3人大肆宣传采砂项目“一本万利”,以每月6%的高息向公众筹集资金,每笔投资收取4%作为管理费。为让投资人相信公司实力,3人多次邀请部分投资人到江西考察挖沙船的经营情况。“一条挖沙船20天的净利润能达到800万元,此外,我们在天津还有100亩工业用地,正在规划新项目。”刘某自我吹嘘。实际上,刘某确实有一条二手挖沙船,他以2980万元的价格买进。或为做假账或为彰显实力,他对外宣称该船价值9980元。该公司在天津也的确有100亩工业用地,但仅交纳了一半费用700万元,另外一半购地款迟迟不付。挖沙项目的利润也远没有3人宣称的那么高,甚至还可能是赔本的买卖。“我们这条挖沙船24小时连轴转最好的一个月毛收入有300余万元,但每天光油钱就20万元,利润可以说微乎其微有时甚至赔钱。”该挖沙船的轮机长说。但高息诱惑加上实地考察还是让很多人上当受骗,据统计,从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3人先后吸收黄某等129人共计1.1亿余元,有2762万元无法追回。期间,刘某收到杜某和刘某某汇款共计2360万余元,他向两人汇出2565万余元并支付管理费3576万余元。

  随着资金链的逐渐断裂,3人开始更加疯狂地集资,刘某到北京和天津等地四处借钱,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而刘某某则为堵“窟窿”非法集资1000余万元。其实,作为会计刘某某最初也怀疑过公司的实力,“公司没有实业项目,怎么可能有那么雄厚的资金实力?”但在高达13%月利息的诱惑下,她不仅自己往里投钱,还与刘某和杜某沆瀣一气走上犯罪道路。据了解,刘某曾因集资诈骗“事发”过,被判处过缓刑。只不过那时其资金还比较充裕,被法院发现的犯罪事实只是“冰山一角”。

  2011年12月至今年1月,3人的资金链彻底断裂,刘某见大事不妙逃到外地躲债。面对众多投资人的问责,杜某和刘某某竟然将计就计,以聘请律师向刘某讨债为由又骗取了186000元。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3人很快被抓获归案,在侦查期间杜某畏罪潜逃。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和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均系主犯,刘某某同时还构成诈骗罪。刘某系被法院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犯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缓刑。据此,一审判决:撤销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的缓刑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4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宣判后,两人均呆立当场。“判决结果是否听清楚了?”在法官反复询问下,两人才从震惊中回过神来。

  妻子潜逃老公落网被告人之子大闹法庭

  从2001年至2008年,孙某(在逃)分别以妻子唐某和女儿孙某某的名义成立了两家公司,李某担任其中一家公司的经理兼会计,负责对外融资和账目管理。2008年12月以来,孙某通过刊登报纸广告、设立广告牌和经人介绍等途径对外宣传,并以其中一家公司作为担保,许以每月1.5%至2%的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中,李某介绍或参与向112名投资人非法集资3360万元,造成损失约2060万元。同样是资金链断裂让孙某和李某的“圈钱阴谋”败露,李某被抓获归案,孙某则望风而逃。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这一结果,李某当庭表示上诉。

  市南法院宣判的另一起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则是“夫妻店”,从2006年至2011年11月,妻子李某(另案处理)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报纸、广告和他人介绍等途径,骗取他人投资款。其丈夫郭某在知道真相的情况下介绍他人到李某处投资,并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妻子办理转账和支付利息等事宜,共骗取尹某等257人投资款3.9478亿元,造成损失2.6953亿元。其中,郭某介绍宋某等5人到李某处存款就高达4196万元,造成损失3192万元。

  这种近乎疯狂的集资方式很快出现巨大的资金“窟窿”无法弥补,自知大事不妙的两人将家中的黄金、现金和名表等财物转移藏匿,郭某则“跑路”到天津。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夫妻二人相继落网。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郭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对这一结果,郭某本人很平静,但坐在旁听席上身着军装的郭某的儿子完全失去了理智,他大声叫嚷并试图冲进审判区,幸亏法警及时阻拦。被带出法庭后,郭某的儿子仍不罢休,大嚷“你们有本事把我也抓了”,直到一名曾当过兵的记者劝阻他才逐渐冷静下来。

  许以高利蒙骗20人1800万仅追回290万

  2009年以来,家住城阳区的张某以投资房产、酒店等名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和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并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向江某、栾某等2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3.48万元。用后续吸收到的存款支付前期利息的方式没能持续多久,至案发时,仅有290.395万元被追回。

  城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张某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借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打石子场幌子“蒙钱”三被告人各领其刑

  从2006年至2012年3月的6年间,莱西的潘某、任某伙同梁某(在逃)未经批准,以筹集石子场资金为名,采用口口相传、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非法向于某等10多人吸收存款556.523万元,至案发时仍有197.723万元无法偿还。其中,潘某单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5万元,任某单独“吸存”134.5万元,两人共同“吸存”237万元。

  莱西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和任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两人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攀升法院提醒切莫相信高息陷阱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逐年增多,2012年受理12起,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起、集资诈骗案件5起;2013年受理76起,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63起、集资诈骗案件13起;2014年受理61起,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3件、集资诈骗案件18起。“非法集资犯罪既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又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关系民生。我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严打’方针,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受害人巨额损失无法挽回的,一律予以严惩。同时,积极协调侦查、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加大追缴、退赔和赃物处置力度,尽力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孝民介绍。今天宣判的5起案件具有4大特点:

  首先,受害群体多样化,犯罪数额逐渐攀升。市中院宣判的刘某和刘某某集资诈骗、诈骗案中,犯罪数额高达1.1亿余元,受害人达129人,造成经济损失2700余万元。这些受害人既有个体户,也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既有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投资者,也有用多年积蓄投资的中老年群体。他们受利益驱使,最终血本无归损失惨重。

  第二,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和欺骗性强。犯罪分子以投资房产、酒店、大型工程和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或在媒体刊登广告等方式大肆宣传,或通过口口相传、相互介绍的方式宣传投资制造影响力。为赢得好感骗取信任,犯罪分子往往先兑现一部分高额利息,甚至带领被害人实地考察所谓“实体项目”,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和欺骗性。

  第三,受害人防范意识淡薄,投资风险意识不强。犯罪分子都是用后续集资款来支付前期集资款的利息和回报,一旦资不抵债,一些犯罪分子马上逃匿不见踪影。大部分受害人因信息来源不广,对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了解不多,容易被表面假象迷惑,基本没有考虑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十分淡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第四,损失难以追缴,工作难度大。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周期相对较长,都是资金链断裂无力还贷或犯罪分子潜逃时才案发,此时已严重资不抵债,导致追回赃款难度极大,可供清退的财产很少。在追缴无望的情况下,受害人情绪反应比较激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目前,新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仍持续发生,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整治金融环境的任务仍非常艰巨。法院提醒市民: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财产安全,提高法律和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冷静对待‘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以免掉进犯罪分子的陷阱。”田孝民说。

  ——本文载于2015年7月10日《青岛财经日报》头版和12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财经日报》:我市法院昨宣判5起非法集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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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称有船又有地忽悠1.1亿元被判无期

  2010年初,刘某、杜某(在逃)和刘某某共同成立某航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杜某和刘某某分别担任公司负责人和会计。该公司对外宣称在江西开展水底采砂项目,但其在青岛基本没有任何业务,设立的唯一目的就是吸收资金。

  公司成立后,3人大肆宣传采砂项目“一本万利”,以每月6%的高息向公众筹集资金,每笔投资收取4%作为管理费。为让投资人相信公司实力,3人多次邀请部分投资人到江西考察挖沙船的经营情况。“一条挖沙船20天的净利润能达到800万元,此外,我们在天津还有100亩工业用地,正在规划新项目。”刘某自我吹嘘。实际上,刘某确实有一条二手挖沙船,他以2980万元的价格买进。或为做假账或为彰显实力,他对外宣称该船价值9980元。该公司在天津也的确有100亩工业用地,但仅交纳了一半费用700万元,另外一半购地款迟迟不付。挖沙项目的利润也远没有3人宣称的那么高,甚至还可能是赔本的买卖。“我们这条挖沙船24小时连轴转最好的一个月毛收入有300余万元,但每天光油钱就20万元,利润可以说微乎其微有时甚至赔钱。”该挖沙船的轮机长说。但高息诱惑加上实地考察还是让很多人上当受骗,据统计,从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3人先后吸收黄某等129人共计1.1亿余元,有2762万元无法追回。期间,刘某收到杜某和刘某某汇款共计2360万余元,他向两人汇出2565万余元并支付管理费3576万余元。

  随着资金链的逐渐断裂,3人开始更加疯狂地集资,刘某到北京和天津等地四处借钱,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而刘某某则为堵“窟窿”非法集资1000余万元。其实,作为会计刘某某最初也怀疑过公司的实力,“公司没有实业项目,怎么可能有那么雄厚的资金实力?”但在高达13%月利息的诱惑下,她不仅自己往里投钱,还与刘某和杜某沆瀣一气走上犯罪道路。据了解,刘某曾因集资诈骗“事发”过,被判处过缓刑。只不过那时其资金还比较充裕,被法院发现的犯罪事实只是“冰山一角”。

  2011年12月至今年1月,3人的资金链彻底断裂,刘某见大事不妙逃到外地躲债。面对众多投资人的问责,杜某和刘某某竟然将计就计,以聘请律师向刘某讨债为由又骗取了186000元。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3人很快被抓获归案,在侦查期间杜某畏罪潜逃。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和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均系主犯,刘某某同时还构成诈骗罪。刘某系被法院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犯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缓刑。据此,一审判决:撤销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的缓刑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4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宣判后,两人均呆立当场。“判决结果是否听清楚了?”在法官反复询问下,两人才从震惊中回过神来。

  妻子潜逃老公落网被告人之子大闹法庭

  从2001年至2008年,孙某(在逃)分别以妻子唐某和女儿孙某某的名义成立了两家公司,李某担任其中一家公司的经理兼会计,负责对外融资和账目管理。2008年12月以来,孙某通过刊登报纸广告、设立广告牌和经人介绍等途径对外宣传,并以其中一家公司作为担保,许以每月1.5%至2%的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中,李某介绍或参与向112名投资人非法集资3360万元,造成损失约2060万元。同样是资金链断裂让孙某和李某的“圈钱阴谋”败露,李某被抓获归案,孙某则望风而逃。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这一结果,李某当庭表示上诉。

  市南法院宣判的另一起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则是“夫妻店”,从2006年至2011年11月,妻子李某(另案处理)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报纸、广告和他人介绍等途径,骗取他人投资款。其丈夫郭某在知道真相的情况下介绍他人到李某处投资,并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妻子办理转账和支付利息等事宜,共骗取尹某等257人投资款3.9478亿元,造成损失2.6953亿元。其中,郭某介绍宋某等5人到李某处存款就高达4196万元,造成损失3192万元。

  这种近乎疯狂的集资方式很快出现巨大的资金“窟窿”无法弥补,自知大事不妙的两人将家中的黄金、现金和名表等财物转移藏匿,郭某则“跑路”到天津。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夫妻二人相继落网。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郭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对这一结果,郭某本人很平静,但坐在旁听席上身着军装的郭某的儿子完全失去了理智,他大声叫嚷并试图冲进审判区,幸亏法警及时阻拦。被带出法庭后,郭某的儿子仍不罢休,大嚷“你们有本事把我也抓了”,直到一名曾当过兵的记者劝阻他才逐渐冷静下来。

  许以高利蒙骗20人1800万仅追回290万

  2009年以来,家住城阳区的张某以投资房产、酒店等名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和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并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向江某、栾某等2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3.48万元。用后续吸收到的存款支付前期利息的方式没能持续多久,至案发时,仅有290.395万元被追回。

  城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张某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借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打石子场幌子“蒙钱”三被告人各领其刑

  从2006年至2012年3月的6年间,莱西的潘某、任某伙同梁某(在逃)未经批准,以筹集石子场资金为名,采用口口相传、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非法向于某等10多人吸收存款556.523万元,至案发时仍有197.723万元无法偿还。其中,潘某单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5万元,任某单独“吸存”134.5万元,两人共同“吸存”237万元。

  莱西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和任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两人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攀升法院提醒切莫相信高息陷阱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逐年增多,2012年受理12起,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起、集资诈骗案件5起;2013年受理76起,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63起、集资诈骗案件13起;2014年受理61起,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3件、集资诈骗案件18起。“非法集资犯罪既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又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关系民生。我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严打’方针,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受害人巨额损失无法挽回的,一律予以严惩。同时,积极协调侦查、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加大追缴、退赔和赃物处置力度,尽力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孝民介绍。今天宣判的5起案件具有4大特点:

  首先,受害群体多样化,犯罪数额逐渐攀升。市中院宣判的刘某和刘某某集资诈骗、诈骗案中,犯罪数额高达1.1亿余元,受害人达129人,造成经济损失2700余万元。这些受害人既有个体户,也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既有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投资者,也有用多年积蓄投资的中老年群体。他们受利益驱使,最终血本无归损失惨重。

  第二,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和欺骗性强。犯罪分子以投资房产、酒店、大型工程和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或在媒体刊登广告等方式大肆宣传,或通过口口相传、相互介绍的方式宣传投资制造影响力。为赢得好感骗取信任,犯罪分子往往先兑现一部分高额利息,甚至带领被害人实地考察所谓“实体项目”,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和欺骗性。

  第三,受害人防范意识淡薄,投资风险意识不强。犯罪分子都是用后续集资款来支付前期集资款的利息和回报,一旦资不抵债,一些犯罪分子马上逃匿不见踪影。大部分受害人因信息来源不广,对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了解不多,容易被表面假象迷惑,基本没有考虑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十分淡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第四,损失难以追缴,工作难度大。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周期相对较长,都是资金链断裂无力还贷或犯罪分子潜逃时才案发,此时已严重资不抵债,导致追回赃款难度极大,可供清退的财产很少。在追缴无望的情况下,受害人情绪反应比较激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目前,新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仍持续发生,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整治金融环境的任务仍非常艰巨。法院提醒市民: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财产安全,提高法律和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冷静对待‘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以免掉进犯罪分子的陷阱。”田孝民说。

  ——本文载于2015年7月10日《青岛财经日报》头版和12版

《青岛财经日报》:我市法院昨宣判5起非法集资案件

来源:
2015年07月10日

  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南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和莱西市人民法院集中公开5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被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一审分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等的刑罚。对此次公开宣判,新浪网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市中院官方网站、微博和微信也进行了同步直播。

  号称有船又有地忽悠1.1亿元被判无期

  2010年初,刘某、杜某(在逃)和刘某某共同成立某航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杜某和刘某某分别担任公司负责人和会计。该公司对外宣称在江西开展水底采砂项目,但其在青岛基本没有任何业务,设立的唯一目的就是吸收资金。

  公司成立后,3人大肆宣传采砂项目“一本万利”,以每月6%的高息向公众筹集资金,每笔投资收取4%作为管理费。为让投资人相信公司实力,3人多次邀请部分投资人到江西考察挖沙船的经营情况。“一条挖沙船20天的净利润能达到800万元,此外,我们在天津还有100亩工业用地,正在规划新项目。”刘某自我吹嘘。实际上,刘某确实有一条二手挖沙船,他以2980万元的价格买进。或为做假账或为彰显实力,他对外宣称该船价值9980元。该公司在天津也的确有100亩工业用地,但仅交纳了一半费用700万元,另外一半购地款迟迟不付。挖沙项目的利润也远没有3人宣称的那么高,甚至还可能是赔本的买卖。“我们这条挖沙船24小时连轴转最好的一个月毛收入有300余万元,但每天光油钱就20万元,利润可以说微乎其微有时甚至赔钱。”该挖沙船的轮机长说。但高息诱惑加上实地考察还是让很多人上当受骗,据统计,从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3人先后吸收黄某等129人共计1.1亿余元,有2762万元无法追回。期间,刘某收到杜某和刘某某汇款共计2360万余元,他向两人汇出2565万余元并支付管理费3576万余元。

  随着资金链的逐渐断裂,3人开始更加疯狂地集资,刘某到北京和天津等地四处借钱,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而刘某某则为堵“窟窿”非法集资1000余万元。其实,作为会计刘某某最初也怀疑过公司的实力,“公司没有实业项目,怎么可能有那么雄厚的资金实力?”但在高达13%月利息的诱惑下,她不仅自己往里投钱,还与刘某和杜某沆瀣一气走上犯罪道路。据了解,刘某曾因集资诈骗“事发”过,被判处过缓刑。只不过那时其资金还比较充裕,被法院发现的犯罪事实只是“冰山一角”。

  2011年12月至今年1月,3人的资金链彻底断裂,刘某见大事不妙逃到外地躲债。面对众多投资人的问责,杜某和刘某某竟然将计就计,以聘请律师向刘某讨债为由又骗取了186000元。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3人很快被抓获归案,在侦查期间杜某畏罪潜逃。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和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均系主犯,刘某某同时还构成诈骗罪。刘某系被法院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犯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缓刑。据此,一审判决:撤销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的缓刑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4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宣判后,两人均呆立当场。“判决结果是否听清楚了?”在法官反复询问下,两人才从震惊中回过神来。

  妻子潜逃老公落网被告人之子大闹法庭

  从2001年至2008年,孙某(在逃)分别以妻子唐某和女儿孙某某的名义成立了两家公司,李某担任其中一家公司的经理兼会计,负责对外融资和账目管理。2008年12月以来,孙某通过刊登报纸广告、设立广告牌和经人介绍等途径对外宣传,并以其中一家公司作为担保,许以每月1.5%至2%的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中,李某介绍或参与向112名投资人非法集资3360万元,造成损失约2060万元。同样是资金链断裂让孙某和李某的“圈钱阴谋”败露,李某被抓获归案,孙某则望风而逃。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这一结果,李某当庭表示上诉。

  市南法院宣判的另一起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则是“夫妻店”,从2006年至2011年11月,妻子李某(另案处理)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报纸、广告和他人介绍等途径,骗取他人投资款。其丈夫郭某在知道真相的情况下介绍他人到李某处投资,并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妻子办理转账和支付利息等事宜,共骗取尹某等257人投资款3.9478亿元,造成损失2.6953亿元。其中,郭某介绍宋某等5人到李某处存款就高达4196万元,造成损失3192万元。

  这种近乎疯狂的集资方式很快出现巨大的资金“窟窿”无法弥补,自知大事不妙的两人将家中的黄金、现金和名表等财物转移藏匿,郭某则“跑路”到天津。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夫妻二人相继落网。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郭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对这一结果,郭某本人很平静,但坐在旁听席上身着军装的郭某的儿子完全失去了理智,他大声叫嚷并试图冲进审判区,幸亏法警及时阻拦。被带出法庭后,郭某的儿子仍不罢休,大嚷“你们有本事把我也抓了”,直到一名曾当过兵的记者劝阻他才逐渐冷静下来。

  许以高利蒙骗20人1800万仅追回290万

  2009年以来,家住城阳区的张某以投资房产、酒店等名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和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并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向江某、栾某等2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3.48万元。用后续吸收到的存款支付前期利息的方式没能持续多久,至案发时,仅有290.395万元被追回。

  城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张某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借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打石子场幌子“蒙钱”三被告人各领其刑

  从2006年至2012年3月的6年间,莱西的潘某、任某伙同梁某(在逃)未经批准,以筹集石子场资金为名,采用口口相传、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非法向于某等10多人吸收存款556.523万元,至案发时仍有197.723万元无法偿还。其中,潘某单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5万元,任某单独“吸存”134.5万元,两人共同“吸存”237万元。

  莱西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和任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两人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攀升法院提醒切莫相信高息陷阱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逐年增多,2012年受理12起,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起、集资诈骗案件5起;2013年受理76起,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63起、集资诈骗案件13起;2014年受理61起,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3件、集资诈骗案件18起。“非法集资犯罪既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又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关系民生。我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严打’方针,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受害人巨额损失无法挽回的,一律予以严惩。同时,积极协调侦查、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加大追缴、退赔和赃物处置力度,尽力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孝民介绍。今天宣判的5起案件具有4大特点:

  首先,受害群体多样化,犯罪数额逐渐攀升。市中院宣判的刘某和刘某某集资诈骗、诈骗案中,犯罪数额高达1.1亿余元,受害人达129人,造成经济损失2700余万元。这些受害人既有个体户,也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既有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投资者,也有用多年积蓄投资的中老年群体。他们受利益驱使,最终血本无归损失惨重。

  第二,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和欺骗性强。犯罪分子以投资房产、酒店、大型工程和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或在媒体刊登广告等方式大肆宣传,或通过口口相传、相互介绍的方式宣传投资制造影响力。为赢得好感骗取信任,犯罪分子往往先兑现一部分高额利息,甚至带领被害人实地考察所谓“实体项目”,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和欺骗性。

  第三,受害人防范意识淡薄,投资风险意识不强。犯罪分子都是用后续集资款来支付前期集资款的利息和回报,一旦资不抵债,一些犯罪分子马上逃匿不见踪影。大部分受害人因信息来源不广,对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了解不多,容易被表面假象迷惑,基本没有考虑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十分淡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第四,损失难以追缴,工作难度大。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周期相对较长,都是资金链断裂无力还贷或犯罪分子潜逃时才案发,此时已严重资不抵债,导致追回赃款难度极大,可供清退的财产很少。在追缴无望的情况下,受害人情绪反应比较激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目前,新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仍持续发生,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整治金融环境的任务仍非常艰巨。法院提醒市民: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财产安全,提高法律和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冷静对待‘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以免掉进犯罪分子的陷阱。”田孝民说。

  ——本文载于2015年7月10日《青岛财经日报》头版和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