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3日讯 3月13日下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本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刑期基本在有期徒刑13年之间。所涉罪名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据介绍,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50起,已审结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跟去年“3·15”发布会通报的情况相比,2013年以来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有所增加,罪名也相对集中。“在已审结的30起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7件,而在具体犯罪样态中,以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素’居多,共 17件。”市中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田孝民说,另外还有用瘦肉精喂食生猪,用地沟油炸制点心、用火碱泡制鸡爪、牛肚,用工业卤片制作豆腐,用工业亚硝酸钠生产鸡架等。
综合分析已经审结的30件案件,69名被告人刑期基本在有期徒刑1至3年之间。从分布地域来看,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或者城乡接合部。“犯罪分子的经营方式多为家庭式,生产规模限制小,生产地点隐蔽,多为夫妻共同参与的小作坊式经营。”
田孝民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他表示,为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所设置的起刑点较高。“按照法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起刑点是6个月,但是青岛的法院在量刑时已经提高了起刑点,多为1年以上。”此外,田孝民表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或者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都同时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 、销售及相关活动。此外,还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罪能力,对被告人判处生产 、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罚金。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法院将继续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希望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防范意识,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无处容身。
炮制“鸡脂油”炸出枇杷梗
记者了解到,1968年出生的杨某某是即墨人 。自2004年以来,从周边集市及诸城、寿光的某食品厂等处收购生产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鸡脂、鸭皮等,在即墨市移风店镇移风店村其家中及加工厂处,提炼加工成“鸡脂油”后对外销售牟利。
而王某甲 、王某乙、王守某、王珍某 、王秀某均是生产、加工“枇杷梗”的业户。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卖相和口感,他们在明知被告人杨某某生产的“鸡脂油”系用废弃的鸡脂、鸭皮等提炼而成,仍购买并掺杂在棕榈油中生产、加工“枇杷梗”并对外销售牟利。
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9日将杨某某抓获归案。紧接着,王某甲 、王某乙 、王守某等人也被抓获,而王珍某 、王秀某二人于2012年5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即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 、王某甲 、王某乙 、王守某 、王珍某 、王秀某等人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王某甲等五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1万至10万元不等罚金。
使用吊白块制腐竹获刑
据介绍,马某甲老家在河南安阳。2012年五六月份,马某甲找当地厂家生产了“玉杰”品牌腐竹的包装袋,交给联系好生产腐竹的小作坊,并将这些腐竹包装好后,运到青岛对外批发。2012年8月份,因“玉杰”牌腐竹没有流通许可证,被工商部门罚款。之后,马某甲又重新生产了印有“聚鑫”字样的包装袋,并卖给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的马某乙等人。据马某甲供述,2013年6月份,其二次从安阳某腐竹厂购买了13.93万元的腐竹,共计19900斤。
2013年6月份,因马某乙销售的腐竹不合格,被工商部门查处有吊白块成分而被罚款。但是,受到处罚后,马某乙拒不悔改,依然从马某甲处购买腐竹。据其供述,截至案发,共从马某甲处购买含有吊白块成分的腐竹785斤。
经市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 、马某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8万元;马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
购买问题肉卖给“武大郎”
据了解 ,50岁的李某祥和妻子李某芳老家在胶州市杜村镇某村,2013年3月20日在李沧区重庆中路租了一平房。平时由李某祥去城阳、即墨等地低价收购、捡拾病死猪,运至租住处进行屠宰加工。2013年4月17日,李某芳在其租住处将6个猪头卖给刘某后被查获,民警当场查获病死猪肉720公斤。
据警方调查,自李某祥的生意开业以来,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的个体肉贩邱某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购买了死因不明的猪肉共计100余公斤,加工成肉馅后 ,分多次销售给市北区河西的武大郎烧饼店。而据另一购买者刘某供述,她也多次从李某祥处购入病死猪的猪头和猪下货,并与其丈夫李某然简单加工后 ,多次在李村大集、侯家庄大集摆摊销售。
2013年7月20日,李沧检察院向李沧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应以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五人刑事责任。2013年10月17日,李沧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李某祥等5人因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其中,主犯李某某和妻子李某芳获刑一年,邱某 、刘某及其丈夫李某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产有害豆芽夫妻俩获刑
据介绍,42岁的薛某海是莒县人。几年前便来到青岛,并在市区一农贸市场卖菜。据其供述,2011年底,他开始生产 、销售豆芽,“一开始生的豆芽很小很瘦,后来经一浙江籍摊主介绍,往豆芽里添加豆芽无根素后,豆芽便会变大”。学到这项“技术”后,薛某海便搬到即墨经济开发区,在这里租房生产 、销售毒豆芽。“加了无根素之后,豆芽就不会生须,且变得白白胖胖,能长到 10多厘米。”薛某海称,这样不仅能让豆芽变得卖相更好,而且还能提高豆芽的发芽率和产量。
2013年7月,民警在市场购买豆芽后进行检测,豆芽中禁用添加剂6-苄基腺嘌呤的含量为11.78毫克/千克。后经顺线摸排 ,获知该豆芽出自薛某海、张某夫妻俩的小作坊,并将二人抓获。
法院认为,薛某海、张某夫妻在生产 、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规定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等非食品原料,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8万元。同时,考虑到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家中均尚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人照顾,从宽严相济的政策及人性化量刑角度出发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2万元。
——本文载于2014年3月14日《半岛都市报》A9版
本报3月13日讯 3月13日下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本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刑期基本在有期徒刑13年之间。所涉罪名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据介绍,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50起,已审结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跟去年“3·15”发布会通报的情况相比,2013年以来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有所增加,罪名也相对集中。“在已审结的30起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7件,而在具体犯罪样态中,以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素’居多,共 17件。”市中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田孝民说,另外还有用瘦肉精喂食生猪,用地沟油炸制点心、用火碱泡制鸡爪、牛肚,用工业卤片制作豆腐,用工业亚硝酸钠生产鸡架等。
综合分析已经审结的30件案件,69名被告人刑期基本在有期徒刑1至3年之间。从分布地域来看,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或者城乡接合部。“犯罪分子的经营方式多为家庭式,生产规模限制小,生产地点隐蔽,多为夫妻共同参与的小作坊式经营。”
田孝民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他表示,为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所设置的起刑点较高。“按照法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起刑点是6个月,但是青岛的法院在量刑时已经提高了起刑点,多为1年以上。”此外,田孝民表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或者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都同时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 、销售及相关活动。此外,还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罪能力,对被告人判处生产 、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罚金。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法院将继续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希望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防范意识,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无处容身。
炮制“鸡脂油”炸出枇杷梗
记者了解到,1968年出生的杨某某是即墨人 。自2004年以来,从周边集市及诸城、寿光的某食品厂等处收购生产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鸡脂、鸭皮等,在即墨市移风店镇移风店村其家中及加工厂处,提炼加工成“鸡脂油”后对外销售牟利。
而王某甲 、王某乙、王守某、王珍某 、王秀某均是生产、加工“枇杷梗”的业户。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卖相和口感,他们在明知被告人杨某某生产的“鸡脂油”系用废弃的鸡脂、鸭皮等提炼而成,仍购买并掺杂在棕榈油中生产、加工“枇杷梗”并对外销售牟利。
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9日将杨某某抓获归案。紧接着,王某甲 、王某乙 、王守某等人也被抓获,而王珍某 、王秀某二人于2012年5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即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 、王某甲 、王某乙 、王守某 、王珍某 、王秀某等人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王某甲等五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1万至10万元不等罚金。
使用吊白块制腐竹获刑
据介绍,马某甲老家在河南安阳。2012年五六月份,马某甲找当地厂家生产了“玉杰”品牌腐竹的包装袋,交给联系好生产腐竹的小作坊,并将这些腐竹包装好后,运到青岛对外批发。2012年8月份,因“玉杰”牌腐竹没有流通许可证,被工商部门罚款。之后,马某甲又重新生产了印有“聚鑫”字样的包装袋,并卖给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的马某乙等人。据马某甲供述,2013年6月份,其二次从安阳某腐竹厂购买了13.93万元的腐竹,共计19900斤。
2013年6月份,因马某乙销售的腐竹不合格,被工商部门查处有吊白块成分而被罚款。但是,受到处罚后,马某乙拒不悔改,依然从马某甲处购买腐竹。据其供述,截至案发,共从马某甲处购买含有吊白块成分的腐竹785斤。
经市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 、马某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8万元;马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
购买问题肉卖给“武大郎”
据了解 ,50岁的李某祥和妻子李某芳老家在胶州市杜村镇某村,2013年3月20日在李沧区重庆中路租了一平房。平时由李某祥去城阳、即墨等地低价收购、捡拾病死猪,运至租住处进行屠宰加工。2013年4月17日,李某芳在其租住处将6个猪头卖给刘某后被查获,民警当场查获病死猪肉720公斤。
据警方调查,自李某祥的生意开业以来,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的个体肉贩邱某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购买了死因不明的猪肉共计100余公斤,加工成肉馅后 ,分多次销售给市北区河西的武大郎烧饼店。而据另一购买者刘某供述,她也多次从李某祥处购入病死猪的猪头和猪下货,并与其丈夫李某然简单加工后 ,多次在李村大集、侯家庄大集摆摊销售。
2013年7月20日,李沧检察院向李沧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应以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五人刑事责任。2013年10月17日,李沧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李某祥等5人因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其中,主犯李某某和妻子李某芳获刑一年,邱某 、刘某及其丈夫李某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产有害豆芽夫妻俩获刑
据介绍,42岁的薛某海是莒县人。几年前便来到青岛,并在市区一农贸市场卖菜。据其供述,2011年底,他开始生产 、销售豆芽,“一开始生的豆芽很小很瘦,后来经一浙江籍摊主介绍,往豆芽里添加豆芽无根素后,豆芽便会变大”。学到这项“技术”后,薛某海便搬到即墨经济开发区,在这里租房生产 、销售毒豆芽。“加了无根素之后,豆芽就不会生须,且变得白白胖胖,能长到 10多厘米。”薛某海称,这样不仅能让豆芽变得卖相更好,而且还能提高豆芽的发芽率和产量。
2013年7月,民警在市场购买豆芽后进行检测,豆芽中禁用添加剂6-苄基腺嘌呤的含量为11.78毫克/千克。后经顺线摸排 ,获知该豆芽出自薛某海、张某夫妻俩的小作坊,并将二人抓获。
法院认为,薛某海、张某夫妻在生产 、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规定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等非食品原料,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8万元。同时,考虑到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家中均尚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人照顾,从宽严相济的政策及人性化量刑角度出发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2万元。
——本文载于2014年3月14日《半岛都市报》A9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本报3月13日讯 3月13日下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本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刑期基本在有期徒刑13年之间。所涉罪名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据介绍,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50起,已审结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跟去年“3·15”发布会通报的情况相比,2013年以来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有所增加,罪名也相对集中。“在已审结的30起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7件,而在具体犯罪样态中,以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素’居多,共 17件。”市中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田孝民说,另外还有用瘦肉精喂食生猪,用地沟油炸制点心、用火碱泡制鸡爪、牛肚,用工业卤片制作豆腐,用工业亚硝酸钠生产鸡架等。
综合分析已经审结的30件案件,69名被告人刑期基本在有期徒刑1至3年之间。从分布地域来看,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或者城乡接合部。“犯罪分子的经营方式多为家庭式,生产规模限制小,生产地点隐蔽,多为夫妻共同参与的小作坊式经营。”
田孝民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他表示,为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所设置的起刑点较高。“按照法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起刑点是6个月,但是青岛的法院在量刑时已经提高了起刑点,多为1年以上。”此外,田孝民表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或者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都同时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 、销售及相关活动。此外,还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罪能力,对被告人判处生产 、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罚金。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法院将继续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希望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防范意识,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无处容身。
炮制“鸡脂油”炸出枇杷梗
记者了解到,1968年出生的杨某某是即墨人 。自2004年以来,从周边集市及诸城、寿光的某食品厂等处收购生产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鸡脂、鸭皮等,在即墨市移风店镇移风店村其家中及加工厂处,提炼加工成“鸡脂油”后对外销售牟利。
而王某甲 、王某乙、王守某、王珍某 、王秀某均是生产、加工“枇杷梗”的业户。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卖相和口感,他们在明知被告人杨某某生产的“鸡脂油”系用废弃的鸡脂、鸭皮等提炼而成,仍购买并掺杂在棕榈油中生产、加工“枇杷梗”并对外销售牟利。
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9日将杨某某抓获归案。紧接着,王某甲 、王某乙 、王守某等人也被抓获,而王珍某 、王秀某二人于2012年5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即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 、王某甲 、王某乙 、王守某 、王珍某 、王秀某等人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王某甲等五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1万至10万元不等罚金。
使用吊白块制腐竹获刑
据介绍,马某甲老家在河南安阳。2012年五六月份,马某甲找当地厂家生产了“玉杰”品牌腐竹的包装袋,交给联系好生产腐竹的小作坊,并将这些腐竹包装好后,运到青岛对外批发。2012年8月份,因“玉杰”牌腐竹没有流通许可证,被工商部门罚款。之后,马某甲又重新生产了印有“聚鑫”字样的包装袋,并卖给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的马某乙等人。据马某甲供述,2013年6月份,其二次从安阳某腐竹厂购买了13.93万元的腐竹,共计19900斤。
2013年6月份,因马某乙销售的腐竹不合格,被工商部门查处有吊白块成分而被罚款。但是,受到处罚后,马某乙拒不悔改,依然从马某甲处购买腐竹。据其供述,截至案发,共从马某甲处购买含有吊白块成分的腐竹785斤。
经市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 、马某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8万元;马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
购买问题肉卖给“武大郎”
据了解 ,50岁的李某祥和妻子李某芳老家在胶州市杜村镇某村,2013年3月20日在李沧区重庆中路租了一平房。平时由李某祥去城阳、即墨等地低价收购、捡拾病死猪,运至租住处进行屠宰加工。2013年4月17日,李某芳在其租住处将6个猪头卖给刘某后被查获,民警当场查获病死猪肉720公斤。
据警方调查,自李某祥的生意开业以来,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的个体肉贩邱某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购买了死因不明的猪肉共计100余公斤,加工成肉馅后 ,分多次销售给市北区河西的武大郎烧饼店。而据另一购买者刘某供述,她也多次从李某祥处购入病死猪的猪头和猪下货,并与其丈夫李某然简单加工后 ,多次在李村大集、侯家庄大集摆摊销售。
2013年7月20日,李沧检察院向李沧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应以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五人刑事责任。2013年10月17日,李沧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李某祥等5人因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其中,主犯李某某和妻子李某芳获刑一年,邱某 、刘某及其丈夫李某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产有害豆芽夫妻俩获刑
据介绍,42岁的薛某海是莒县人。几年前便来到青岛,并在市区一农贸市场卖菜。据其供述,2011年底,他开始生产 、销售豆芽,“一开始生的豆芽很小很瘦,后来经一浙江籍摊主介绍,往豆芽里添加豆芽无根素后,豆芽便会变大”。学到这项“技术”后,薛某海便搬到即墨经济开发区,在这里租房生产 、销售毒豆芽。“加了无根素之后,豆芽就不会生须,且变得白白胖胖,能长到 10多厘米。”薛某海称,这样不仅能让豆芽变得卖相更好,而且还能提高豆芽的发芽率和产量。
2013年7月,民警在市场购买豆芽后进行检测,豆芽中禁用添加剂6-苄基腺嘌呤的含量为11.78毫克/千克。后经顺线摸排 ,获知该豆芽出自薛某海、张某夫妻俩的小作坊,并将二人抓获。
法院认为,薛某海、张某夫妻在生产 、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规定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等非食品原料,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8万元。同时,考虑到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家中均尚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人照顾,从宽严相济的政策及人性化量刑角度出发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2万元。
——本文载于2014年3月14日《半岛都市报》A9版
本报3月13日讯 3月13日下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本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刑期基本在有期徒刑13年之间。所涉罪名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据介绍,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50起,已审结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跟去年“3·15”发布会通报的情况相比,2013年以来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有所增加,罪名也相对集中。“在已审结的30起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7件,而在具体犯罪样态中,以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素’居多,共 17件。”市中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田孝民说,另外还有用瘦肉精喂食生猪,用地沟油炸制点心、用火碱泡制鸡爪、牛肚,用工业卤片制作豆腐,用工业亚硝酸钠生产鸡架等。
综合分析已经审结的30件案件,69名被告人刑期基本在有期徒刑1至3年之间。从分布地域来看,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或者城乡接合部。“犯罪分子的经营方式多为家庭式,生产规模限制小,生产地点隐蔽,多为夫妻共同参与的小作坊式经营。”
田孝民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他表示,为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所设置的起刑点较高。“按照法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起刑点是6个月,但是青岛的法院在量刑时已经提高了起刑点,多为1年以上。”此外,田孝民表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或者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都同时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 、销售及相关活动。此外,还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罪能力,对被告人判处生产 、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罚金。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法院将继续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希望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防范意识,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无处容身。
炮制“鸡脂油”炸出枇杷梗
记者了解到,1968年出生的杨某某是即墨人 。自2004年以来,从周边集市及诸城、寿光的某食品厂等处收购生产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鸡脂、鸭皮等,在即墨市移风店镇移风店村其家中及加工厂处,提炼加工成“鸡脂油”后对外销售牟利。
而王某甲 、王某乙、王守某、王珍某 、王秀某均是生产、加工“枇杷梗”的业户。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卖相和口感,他们在明知被告人杨某某生产的“鸡脂油”系用废弃的鸡脂、鸭皮等提炼而成,仍购买并掺杂在棕榈油中生产、加工“枇杷梗”并对外销售牟利。
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9日将杨某某抓获归案。紧接着,王某甲 、王某乙 、王守某等人也被抓获,而王珍某 、王秀某二人于2012年5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即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 、王某甲 、王某乙 、王守某 、王珍某 、王秀某等人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王某甲等五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1万至10万元不等罚金。
使用吊白块制腐竹获刑
据介绍,马某甲老家在河南安阳。2012年五六月份,马某甲找当地厂家生产了“玉杰”品牌腐竹的包装袋,交给联系好生产腐竹的小作坊,并将这些腐竹包装好后,运到青岛对外批发。2012年8月份,因“玉杰”牌腐竹没有流通许可证,被工商部门罚款。之后,马某甲又重新生产了印有“聚鑫”字样的包装袋,并卖给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的马某乙等人。据马某甲供述,2013年6月份,其二次从安阳某腐竹厂购买了13.93万元的腐竹,共计19900斤。
2013年6月份,因马某乙销售的腐竹不合格,被工商部门查处有吊白块成分而被罚款。但是,受到处罚后,马某乙拒不悔改,依然从马某甲处购买腐竹。据其供述,截至案发,共从马某甲处购买含有吊白块成分的腐竹785斤。
经市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 、马某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8万元;马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
购买问题肉卖给“武大郎”
据了解 ,50岁的李某祥和妻子李某芳老家在胶州市杜村镇某村,2013年3月20日在李沧区重庆中路租了一平房。平时由李某祥去城阳、即墨等地低价收购、捡拾病死猪,运至租住处进行屠宰加工。2013年4月17日,李某芳在其租住处将6个猪头卖给刘某后被查获,民警当场查获病死猪肉720公斤。
据警方调查,自李某祥的生意开业以来,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的个体肉贩邱某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购买了死因不明的猪肉共计100余公斤,加工成肉馅后 ,分多次销售给市北区河西的武大郎烧饼店。而据另一购买者刘某供述,她也多次从李某祥处购入病死猪的猪头和猪下货,并与其丈夫李某然简单加工后 ,多次在李村大集、侯家庄大集摆摊销售。
2013年7月20日,李沧检察院向李沧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应以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五人刑事责任。2013年10月17日,李沧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李某祥等5人因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其中,主犯李某某和妻子李某芳获刑一年,邱某 、刘某及其丈夫李某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产有害豆芽夫妻俩获刑
据介绍,42岁的薛某海是莒县人。几年前便来到青岛,并在市区一农贸市场卖菜。据其供述,2011年底,他开始生产 、销售豆芽,“一开始生的豆芽很小很瘦,后来经一浙江籍摊主介绍,往豆芽里添加豆芽无根素后,豆芽便会变大”。学到这项“技术”后,薛某海便搬到即墨经济开发区,在这里租房生产 、销售毒豆芽。“加了无根素之后,豆芽就不会生须,且变得白白胖胖,能长到 10多厘米。”薛某海称,这样不仅能让豆芽变得卖相更好,而且还能提高豆芽的发芽率和产量。
2013年7月,民警在市场购买豆芽后进行检测,豆芽中禁用添加剂6-苄基腺嘌呤的含量为11.78毫克/千克。后经顺线摸排 ,获知该豆芽出自薛某海、张某夫妻俩的小作坊,并将二人抓获。
法院认为,薛某海、张某夫妻在生产 、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规定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等非食品原料,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8万元。同时,考虑到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家中均尚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人照顾,从宽严相济的政策及人性化量刑角度出发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2万元。
——本文载于2014年3月14日《半岛都市报》A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