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  无障碍浏览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官方抖音

《青岛日报》:两案同涉彩礼钱 法院判决却不同

2014年03月27日
作者:戴谦 叶达 吕佼
打印 分享到:

  近日,记者了解到两起涉彩礼的纠纷案,法院根据实际案情依法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一起案件是,崂山区法院一审审结的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女)的婚约财产纠纷。此案中,24岁的孙某与同龄的周某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4月8日订立婚约。孙某按照风俗向周某一家支付彩礼人民币80000元,定于11月份办理婚宴及婚姻登记手续。订婚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这期间,周某却对孙某无信任感且多次提出分手,后二人矛盾激化、均同意不再缔结婚约。就孙某多次索要所给付的彩礼,周某拒不返还。孙某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归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孙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彩礼8万元的事实。被告周某虽言称当时已将该款退给了原告,但未就其主张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孙某彩礼人民币80000元。

  另一起案件,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王某与张某间的“彩礼案”。此案中,2012年8月,31岁的王某和28岁的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年10月12日,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在王某陪同下到医院作了人流手术。随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给付张某部分彩礼款。而此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提出与张某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钱。张某对此拒绝退还。2013年4月,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彩礼钱共计32959元。法院一审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以“给彩礼造成其一家生活陷入困难”的理由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应当返还彩礼的条件规定,本案中王某和张某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认识后同居并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且王某无证据证明其现在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载于2014年3月18日《青岛日报》蓝海资讯

《青岛日报》:两案同涉彩礼钱 法院判决却不同

来源:
2014年03月27日

  近日,记者了解到两起涉彩礼的纠纷案,法院根据实际案情依法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一起案件是,崂山区法院一审审结的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女)的婚约财产纠纷。此案中,24岁的孙某与同龄的周某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4月8日订立婚约。孙某按照风俗向周某一家支付彩礼人民币80000元,定于11月份办理婚宴及婚姻登记手续。订婚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这期间,周某却对孙某无信任感且多次提出分手,后二人矛盾激化、均同意不再缔结婚约。就孙某多次索要所给付的彩礼,周某拒不返还。孙某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归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孙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彩礼8万元的事实。被告周某虽言称当时已将该款退给了原告,但未就其主张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孙某彩礼人民币80000元。

  另一起案件,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王某与张某间的“彩礼案”。此案中,2012年8月,31岁的王某和28岁的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年10月12日,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在王某陪同下到医院作了人流手术。随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给付张某部分彩礼款。而此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提出与张某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钱。张某对此拒绝退还。2013年4月,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彩礼钱共计32959元。法院一审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以“给彩礼造成其一家生活陷入困难”的理由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应当返还彩礼的条件规定,本案中王某和张某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认识后同居并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且王某无证据证明其现在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载于2014年3月18日《青岛日报》蓝海资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日报》:两案同涉彩礼钱 法院判决却不同

2014年03月27日
作者:戴谦 叶达 吕佼
打印 分享到:

  近日,记者了解到两起涉彩礼的纠纷案,法院根据实际案情依法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一起案件是,崂山区法院一审审结的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女)的婚约财产纠纷。此案中,24岁的孙某与同龄的周某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4月8日订立婚约。孙某按照风俗向周某一家支付彩礼人民币80000元,定于11月份办理婚宴及婚姻登记手续。订婚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这期间,周某却对孙某无信任感且多次提出分手,后二人矛盾激化、均同意不再缔结婚约。就孙某多次索要所给付的彩礼,周某拒不返还。孙某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归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孙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彩礼8万元的事实。被告周某虽言称当时已将该款退给了原告,但未就其主张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孙某彩礼人民币80000元。

  另一起案件,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王某与张某间的“彩礼案”。此案中,2012年8月,31岁的王某和28岁的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年10月12日,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在王某陪同下到医院作了人流手术。随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给付张某部分彩礼款。而此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提出与张某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钱。张某对此拒绝退还。2013年4月,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彩礼钱共计32959元。法院一审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以“给彩礼造成其一家生活陷入困难”的理由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应当返还彩礼的条件规定,本案中王某和张某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认识后同居并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且王某无证据证明其现在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载于2014年3月18日《青岛日报》蓝海资讯

《青岛日报》:两案同涉彩礼钱 法院判决却不同

来源:
2014年03月27日

  近日,记者了解到两起涉彩礼的纠纷案,法院根据实际案情依法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一起案件是,崂山区法院一审审结的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女)的婚约财产纠纷。此案中,24岁的孙某与同龄的周某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4月8日订立婚约。孙某按照风俗向周某一家支付彩礼人民币80000元,定于11月份办理婚宴及婚姻登记手续。订婚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这期间,周某却对孙某无信任感且多次提出分手,后二人矛盾激化、均同意不再缔结婚约。就孙某多次索要所给付的彩礼,周某拒不返还。孙某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归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孙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彩礼8万元的事实。被告周某虽言称当时已将该款退给了原告,但未就其主张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孙某彩礼人民币80000元。

  另一起案件,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王某与张某间的“彩礼案”。此案中,2012年8月,31岁的王某和28岁的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年10月12日,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在王某陪同下到医院作了人流手术。随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给付张某部分彩礼款。而此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提出与张某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钱。张某对此拒绝退还。2013年4月,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彩礼钱共计32959元。法院一审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以“给彩礼造成其一家生活陷入困难”的理由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应当返还彩礼的条件规定,本案中王某和张某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认识后同居并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且王某无证据证明其现在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载于2014年3月18日《青岛日报》蓝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