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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晚报》:购房遇假房主 中介要担责

2014年04月25日
作者: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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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一套房子,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定金后却发现遇到了假房主,购房者认为是中介提供的不真实信息致使自己受骗,便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青岛中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房屋中介公司承担50%的责任。

  交了钱遇到假房主

  2010年11月,孙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市南区的房子,经过讨价还价之后,双方商定房价为120万元。随后,中介向孙某出示了房产证,孙某看后并无异议,于是孙某、房主王某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孙某向王某支付15万元定金,王某收取定金后出具了收条。交完定金后,孙某多次电话联系中介公司,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并希望王某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中介公司答应帮忙联系,但一直联系不上王某。不久,中介公司发现,所谓的“房主”只是这处房屋的租客。签订合同时,王某出示的房产证也是伪造的。中介公司将这一消息告诉给孙某,孙某立即报了警。

  认为中介要担责任

  钱房两空的孙某十分生气,认为这都是中介公司的失误造成的,便向中介公司讨要定金。中介公司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拒绝支付。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一审庭审中,孙某称之所以通过中介公司买房,是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赖,但他们却提供不真实信息,导致被骗15万元,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则辩称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孙某被骗是由于他疏忽大意,另外孙某签订购房合同后并没有支付中介费,我们也是被骗者。 ”

  判决承担一半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其签订三方协议,孙某和中介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关系。中介应当落实房源的真实性,并且对虚假房产证件应该比普通购房者具有更高的鉴别能力。王某使用的假证与真证有多处明显区别,中介公司理应具备辨伪能力,但并没有尽足审查义务,造成孙某财产损失。法院综合考虑,一审法院酌情判中介公司承担孙某损失的50%,中介公司赔偿孙某7.5万元。宣判后,房屋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查卖房者信息

  市中院法官提醒,市民在买房时,必须审慎、小心。如果通过中介公司,要选择有营业许可证、资质证书、声誉较好的中介公司。“另外,要对房屋的权属和所有权人身份进行审查,不要预付大额定金,更不能以直接向卖方交付大额现金的方式预付定金。预付的定金可以先由中介公司代收,存入中介公司指定的账户。交易成功后再转给卖房者。 ”

  ——本文载于2014年4月8日《青岛晚报》11版

《青岛晚报》:购房遇假房主 中介要担责

来源:
2014年04月25日

  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一套房子,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定金后却发现遇到了假房主,购房者认为是中介提供的不真实信息致使自己受骗,便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青岛中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房屋中介公司承担50%的责任。

  交了钱遇到假房主

  2010年11月,孙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市南区的房子,经过讨价还价之后,双方商定房价为120万元。随后,中介向孙某出示了房产证,孙某看后并无异议,于是孙某、房主王某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孙某向王某支付15万元定金,王某收取定金后出具了收条。交完定金后,孙某多次电话联系中介公司,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并希望王某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中介公司答应帮忙联系,但一直联系不上王某。不久,中介公司发现,所谓的“房主”只是这处房屋的租客。签订合同时,王某出示的房产证也是伪造的。中介公司将这一消息告诉给孙某,孙某立即报了警。

  认为中介要担责任

  钱房两空的孙某十分生气,认为这都是中介公司的失误造成的,便向中介公司讨要定金。中介公司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拒绝支付。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一审庭审中,孙某称之所以通过中介公司买房,是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赖,但他们却提供不真实信息,导致被骗15万元,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则辩称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孙某被骗是由于他疏忽大意,另外孙某签订购房合同后并没有支付中介费,我们也是被骗者。 ”

  判决承担一半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其签订三方协议,孙某和中介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关系。中介应当落实房源的真实性,并且对虚假房产证件应该比普通购房者具有更高的鉴别能力。王某使用的假证与真证有多处明显区别,中介公司理应具备辨伪能力,但并没有尽足审查义务,造成孙某财产损失。法院综合考虑,一审法院酌情判中介公司承担孙某损失的50%,中介公司赔偿孙某7.5万元。宣判后,房屋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查卖房者信息

  市中院法官提醒,市民在买房时,必须审慎、小心。如果通过中介公司,要选择有营业许可证、资质证书、声誉较好的中介公司。“另外,要对房屋的权属和所有权人身份进行审查,不要预付大额定金,更不能以直接向卖方交付大额现金的方式预付定金。预付的定金可以先由中介公司代收,存入中介公司指定的账户。交易成功后再转给卖房者。 ”

  ——本文载于2014年4月8日《青岛晚报》11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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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晚报》:购房遇假房主 中介要担责

2014年04月25日
作者: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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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一套房子,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定金后却发现遇到了假房主,购房者认为是中介提供的不真实信息致使自己受骗,便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青岛中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房屋中介公司承担50%的责任。

  交了钱遇到假房主

  2010年11月,孙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市南区的房子,经过讨价还价之后,双方商定房价为120万元。随后,中介向孙某出示了房产证,孙某看后并无异议,于是孙某、房主王某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孙某向王某支付15万元定金,王某收取定金后出具了收条。交完定金后,孙某多次电话联系中介公司,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并希望王某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中介公司答应帮忙联系,但一直联系不上王某。不久,中介公司发现,所谓的“房主”只是这处房屋的租客。签订合同时,王某出示的房产证也是伪造的。中介公司将这一消息告诉给孙某,孙某立即报了警。

  认为中介要担责任

  钱房两空的孙某十分生气,认为这都是中介公司的失误造成的,便向中介公司讨要定金。中介公司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拒绝支付。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一审庭审中,孙某称之所以通过中介公司买房,是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赖,但他们却提供不真实信息,导致被骗15万元,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则辩称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孙某被骗是由于他疏忽大意,另外孙某签订购房合同后并没有支付中介费,我们也是被骗者。 ”

  判决承担一半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其签订三方协议,孙某和中介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关系。中介应当落实房源的真实性,并且对虚假房产证件应该比普通购房者具有更高的鉴别能力。王某使用的假证与真证有多处明显区别,中介公司理应具备辨伪能力,但并没有尽足审查义务,造成孙某财产损失。法院综合考虑,一审法院酌情判中介公司承担孙某损失的50%,中介公司赔偿孙某7.5万元。宣判后,房屋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查卖房者信息

  市中院法官提醒,市民在买房时,必须审慎、小心。如果通过中介公司,要选择有营业许可证、资质证书、声誉较好的中介公司。“另外,要对房屋的权属和所有权人身份进行审查,不要预付大额定金,更不能以直接向卖方交付大额现金的方式预付定金。预付的定金可以先由中介公司代收,存入中介公司指定的账户。交易成功后再转给卖房者。 ”

  ——本文载于2014年4月8日《青岛晚报》11版

《青岛晚报》:购房遇假房主 中介要担责

来源:
2014年04月25日

  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一套房子,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定金后却发现遇到了假房主,购房者认为是中介提供的不真实信息致使自己受骗,便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青岛中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房屋中介公司承担50%的责任。

  交了钱遇到假房主

  2010年11月,孙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市南区的房子,经过讨价还价之后,双方商定房价为120万元。随后,中介向孙某出示了房产证,孙某看后并无异议,于是孙某、房主王某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孙某向王某支付15万元定金,王某收取定金后出具了收条。交完定金后,孙某多次电话联系中介公司,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并希望王某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中介公司答应帮忙联系,但一直联系不上王某。不久,中介公司发现,所谓的“房主”只是这处房屋的租客。签订合同时,王某出示的房产证也是伪造的。中介公司将这一消息告诉给孙某,孙某立即报了警。

  认为中介要担责任

  钱房两空的孙某十分生气,认为这都是中介公司的失误造成的,便向中介公司讨要定金。中介公司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拒绝支付。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一审庭审中,孙某称之所以通过中介公司买房,是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赖,但他们却提供不真实信息,导致被骗15万元,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则辩称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孙某被骗是由于他疏忽大意,另外孙某签订购房合同后并没有支付中介费,我们也是被骗者。 ”

  判决承担一半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其签订三方协议,孙某和中介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关系。中介应当落实房源的真实性,并且对虚假房产证件应该比普通购房者具有更高的鉴别能力。王某使用的假证与真证有多处明显区别,中介公司理应具备辨伪能力,但并没有尽足审查义务,造成孙某财产损失。法院综合考虑,一审法院酌情判中介公司承担孙某损失的50%,中介公司赔偿孙某7.5万元。宣判后,房屋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查卖房者信息

  市中院法官提醒,市民在买房时,必须审慎、小心。如果通过中介公司,要选择有营业许可证、资质证书、声誉较好的中介公司。“另外,要对房屋的权属和所有权人身份进行审查,不要预付大额定金,更不能以直接向卖方交付大额现金的方式预付定金。预付的定金可以先由中介公司代收,存入中介公司指定的账户。交易成功后再转给卖房者。 ”

  ——本文载于2014年4月8日《青岛晚报》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