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中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3年以来我市法院行政审判情况和十起“民告官”典型案例。
通报显示,我市法院2013年受理行政案件数量出现了5年以来的首次回落,收案数2799件,与2010年持平。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我市法院依法运用司法程序,促进行政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使多数案件通过行政和解的方式化解。据统计,三分之二以上案件为协调撤诉结案,共计186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9.5%,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在审结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91件,占结案总数的3.4%。从中体现出法院通过行政审判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案一:因职工超龄不认定工伤某部门被判撤销决定书
2011年12月6日17时许,原告之妻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当场死亡。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次日,某工艺品公司对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李某某是我公司职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以李某某死亡时已满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起诉。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被告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12月10日,被告再次以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被告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3年7月30日被告又以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作出 《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决定终止该工伤认定。原告不服,再次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二、责令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第三人(某工艺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现已生效的行政判决均已明确认定:被上诉人之妻李某某与上诉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上诉人单位的职工,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二:企业排黑烟被举报罚一万不服被驳回
2012年2月21日,被告接群众举报反映原告的烟筒每天下午5点开始冒黑烟,影响周边群众生活,要求查处。2月23日,某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原告的锅炉排放烟气黑度情况进行了检测。2012年2月26日,某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作出《监测报告》,经检测,烟气林格曼黑度为Ⅱ级,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类区标准。后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一万元。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某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木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行政判决认为,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过调查、监测可以证明原告存在向大气排放烟气黑度超标的事实,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被告根据原告的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载于2014年6月20日《青岛日报》蓝海资讯
日前,市中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3年以来我市法院行政审判情况和十起“民告官”典型案例。
通报显示,我市法院2013年受理行政案件数量出现了5年以来的首次回落,收案数2799件,与2010年持平。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我市法院依法运用司法程序,促进行政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使多数案件通过行政和解的方式化解。据统计,三分之二以上案件为协调撤诉结案,共计186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9.5%,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在审结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91件,占结案总数的3.4%。从中体现出法院通过行政审判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案一:因职工超龄不认定工伤某部门被判撤销决定书
2011年12月6日17时许,原告之妻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当场死亡。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次日,某工艺品公司对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李某某是我公司职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以李某某死亡时已满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起诉。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被告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12月10日,被告再次以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被告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3年7月30日被告又以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作出 《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决定终止该工伤认定。原告不服,再次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二、责令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第三人(某工艺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现已生效的行政判决均已明确认定:被上诉人之妻李某某与上诉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上诉人单位的职工,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二:企业排黑烟被举报罚一万不服被驳回
2012年2月21日,被告接群众举报反映原告的烟筒每天下午5点开始冒黑烟,影响周边群众生活,要求查处。2月23日,某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原告的锅炉排放烟气黑度情况进行了检测。2012年2月26日,某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作出《监测报告》,经检测,烟气林格曼黑度为Ⅱ级,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类区标准。后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一万元。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某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木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行政判决认为,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过调查、监测可以证明原告存在向大气排放烟气黑度超标的事实,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被告根据原告的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载于2014年6月20日《青岛日报》蓝海资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日前,市中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3年以来我市法院行政审判情况和十起“民告官”典型案例。
通报显示,我市法院2013年受理行政案件数量出现了5年以来的首次回落,收案数2799件,与2010年持平。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我市法院依法运用司法程序,促进行政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使多数案件通过行政和解的方式化解。据统计,三分之二以上案件为协调撤诉结案,共计186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9.5%,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在审结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91件,占结案总数的3.4%。从中体现出法院通过行政审判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案一:因职工超龄不认定工伤某部门被判撤销决定书
2011年12月6日17时许,原告之妻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当场死亡。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次日,某工艺品公司对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李某某是我公司职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以李某某死亡时已满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起诉。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被告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12月10日,被告再次以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被告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3年7月30日被告又以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作出 《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决定终止该工伤认定。原告不服,再次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二、责令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第三人(某工艺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现已生效的行政判决均已明确认定:被上诉人之妻李某某与上诉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上诉人单位的职工,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二:企业排黑烟被举报罚一万不服被驳回
2012年2月21日,被告接群众举报反映原告的烟筒每天下午5点开始冒黑烟,影响周边群众生活,要求查处。2月23日,某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原告的锅炉排放烟气黑度情况进行了检测。2012年2月26日,某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作出《监测报告》,经检测,烟气林格曼黑度为Ⅱ级,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类区标准。后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一万元。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某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木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行政判决认为,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过调查、监测可以证明原告存在向大气排放烟气黑度超标的事实,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被告根据原告的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载于2014年6月20日《青岛日报》蓝海资讯
日前,市中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3年以来我市法院行政审判情况和十起“民告官”典型案例。
通报显示,我市法院2013年受理行政案件数量出现了5年以来的首次回落,收案数2799件,与2010年持平。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我市法院依法运用司法程序,促进行政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使多数案件通过行政和解的方式化解。据统计,三分之二以上案件为协调撤诉结案,共计186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9.5%,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在审结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91件,占结案总数的3.4%。从中体现出法院通过行政审判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案一:因职工超龄不认定工伤某部门被判撤销决定书
2011年12月6日17时许,原告之妻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当场死亡。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次日,某工艺品公司对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李某某是我公司职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以李某某死亡时已满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起诉。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被告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12月10日,被告再次以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被告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3年7月30日被告又以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作出 《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决定终止该工伤认定。原告不服,再次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二、责令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第三人(某工艺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现已生效的行政判决均已明确认定:被上诉人之妻李某某与上诉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上诉人单位的职工,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二:企业排黑烟被举报罚一万不服被驳回
2012年2月21日,被告接群众举报反映原告的烟筒每天下午5点开始冒黑烟,影响周边群众生活,要求查处。2月23日,某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原告的锅炉排放烟气黑度情况进行了检测。2012年2月26日,某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作出《监测报告》,经检测,烟气林格曼黑度为Ⅱ级,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类区标准。后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一万元。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某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木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行政判决认为,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过调查、监测可以证明原告存在向大气排放烟气黑度超标的事实,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被告根据原告的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载于2014年6月20日《青岛日报》蓝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