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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汇聚知产保护合力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2022年04月29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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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通报了2021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2021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执行典型案例及青岛中院首个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白皮书(2017-2021年)。青岛市检察院通报了2021年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发布了2021年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1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5363件,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审结1497件,其中技术类案件755件。

  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跨域案件增长迅猛。2021年,青岛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长38.3%,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数量增长5.8%,跨域案件增长65.6%。涉及技术领域的案件不断增加。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疑难复杂技术类案件增长迅猛,占一审案件60%,出现涉生物基因、手机通讯、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新领域的案件。案件标的额不断增加,2021年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总标的额近63亿元,最高标的额达1亿元。涉及大型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增加,部分案件主动选择青岛作为纠纷解决地,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14件。

  青岛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为服务保障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发布会围绕坚持“精品审判”、加强智慧审判、加强跨域协作、深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推进“三合一”工作、打造“青知”品牌六方面通报了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重点工作。其中,青岛法院在全省首创“智能3D证据管理系统”,运用3D扫描建模技术对实物证据进行3D建模,形成高清三维展示模型,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证据固定难、管理难、移送难问题,为法官查明事实和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发挥跨域管辖优势,构建胶东半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新格局,实现跨域巡回审判“全覆盖”,2021年开展巡回审判及跨域证据保全、技术勘验71次。不断优化管辖布局,在青岛原有四个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上,李沧法院、胶州法院新获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提请人大任命41名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深入参与案件庭审、现场勘验等诉讼活动,协助法官准确理解和高效查明案件专业技术问题,将专家在技术类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典型案例一】“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

  原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金乡公司)

  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

  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

  被告: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凯赛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原告凯赛金乡公司经凯赛公司许可,为涉案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人。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制造方法体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权利人难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在权利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对制造的产品使用了专利方法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举证已尽到最大合理努力的情况下,证明责任即发生转移,应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在被告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其精制工艺不同于涉案专利而未提交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判令被告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和300万元。二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在方法发明专利诉讼中适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例。方法专利保护难,核心在于取证难,法院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举证难度和充分程度,准确把握各项事实间相互联系的印证关系,从而对当事人是否已经满足证明责任转移的条件作出整体、客观、准确而公正的认定,为制造方法、精制工艺类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审判思路,为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诉讼提供了有力的程序保障。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典型案例二】“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系“一种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公司网站及阿里巴巴网上展示被诉侵权搅拌拖泵,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并结合被告陈述,可以认定被诉搅拌拖泵包含原告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令被告停止许诺销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许诺销售行为是专利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许诺销售行为一旦发生,将会给专利权人造成专利产品价格侵蚀、商业机会减少或者延迟等损害。因此,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仍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令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许诺销售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又充分体现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本案入选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案例三】GOLFZON VISION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GOLFZON CO.,LTD

  被告:威海常青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为高尔夫练习模拟软件GOLFZON VISION的软件著作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涉案软件并在其经营的室内高尔夫练习场进行商业使用,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对被控侵权软件进行证据保全期间,被告存在妨碍取证的行为,导致保全的软件不完整进而无法进行源代码的比对。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软件源代码及目标代码,以及被告独立创作或得到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但被告未能提交。通过将原告软件运行画面与被控侵权软件进行比对,画面设定、背景音乐等多个方面均高度近似,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安装使用的高尔夫运动练习模拟软件侵犯了涉案软件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通常通过源代码的比对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但源代码比对并非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仍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在二者画面、音乐高度近似,且被告妨碍保全导致证据不完整的情况下,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构成侵权。本案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同时对妨碍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予以惩戒,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本文载于2022年4月29日《青岛日报》12版

《青岛日报》:汇聚知产保护合力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来源:
2022年04月29日

  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通报了2021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2021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执行典型案例及青岛中院首个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白皮书(2017-2021年)。青岛市检察院通报了2021年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发布了2021年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1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5363件,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审结1497件,其中技术类案件755件。

  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跨域案件增长迅猛。2021年,青岛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长38.3%,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数量增长5.8%,跨域案件增长65.6%。涉及技术领域的案件不断增加。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疑难复杂技术类案件增长迅猛,占一审案件60%,出现涉生物基因、手机通讯、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新领域的案件。案件标的额不断增加,2021年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总标的额近63亿元,最高标的额达1亿元。涉及大型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增加,部分案件主动选择青岛作为纠纷解决地,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14件。

  青岛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为服务保障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发布会围绕坚持“精品审判”、加强智慧审判、加强跨域协作、深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推进“三合一”工作、打造“青知”品牌六方面通报了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重点工作。其中,青岛法院在全省首创“智能3D证据管理系统”,运用3D扫描建模技术对实物证据进行3D建模,形成高清三维展示模型,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证据固定难、管理难、移送难问题,为法官查明事实和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发挥跨域管辖优势,构建胶东半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新格局,实现跨域巡回审判“全覆盖”,2021年开展巡回审判及跨域证据保全、技术勘验71次。不断优化管辖布局,在青岛原有四个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上,李沧法院、胶州法院新获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提请人大任命41名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深入参与案件庭审、现场勘验等诉讼活动,协助法官准确理解和高效查明案件专业技术问题,将专家在技术类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典型案例一】“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

  原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金乡公司)

  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

  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

  被告: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凯赛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原告凯赛金乡公司经凯赛公司许可,为涉案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人。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制造方法体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权利人难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在权利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对制造的产品使用了专利方法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举证已尽到最大合理努力的情况下,证明责任即发生转移,应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在被告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其精制工艺不同于涉案专利而未提交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判令被告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和300万元。二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在方法发明专利诉讼中适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例。方法专利保护难,核心在于取证难,法院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举证难度和充分程度,准确把握各项事实间相互联系的印证关系,从而对当事人是否已经满足证明责任转移的条件作出整体、客观、准确而公正的认定,为制造方法、精制工艺类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审判思路,为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诉讼提供了有力的程序保障。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典型案例二】“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系“一种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公司网站及阿里巴巴网上展示被诉侵权搅拌拖泵,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并结合被告陈述,可以认定被诉搅拌拖泵包含原告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令被告停止许诺销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许诺销售行为是专利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许诺销售行为一旦发生,将会给专利权人造成专利产品价格侵蚀、商业机会减少或者延迟等损害。因此,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仍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令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许诺销售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又充分体现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本案入选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案例三】GOLFZON VISION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GOLFZON CO.,LTD

  被告:威海常青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为高尔夫练习模拟软件GOLFZON VISION的软件著作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涉案软件并在其经营的室内高尔夫练习场进行商业使用,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对被控侵权软件进行证据保全期间,被告存在妨碍取证的行为,导致保全的软件不完整进而无法进行源代码的比对。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软件源代码及目标代码,以及被告独立创作或得到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但被告未能提交。通过将原告软件运行画面与被控侵权软件进行比对,画面设定、背景音乐等多个方面均高度近似,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安装使用的高尔夫运动练习模拟软件侵犯了涉案软件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通常通过源代码的比对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但源代码比对并非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仍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在二者画面、音乐高度近似,且被告妨碍保全导致证据不完整的情况下,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构成侵权。本案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同时对妨碍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予以惩戒,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本文载于2022年4月29日《青岛日报》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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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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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通报了2021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2021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执行典型案例及青岛中院首个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白皮书(2017-2021年)。青岛市检察院通报了2021年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发布了2021年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1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5363件,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审结1497件,其中技术类案件755件。

  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跨域案件增长迅猛。2021年,青岛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长38.3%,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数量增长5.8%,跨域案件增长65.6%。涉及技术领域的案件不断增加。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疑难复杂技术类案件增长迅猛,占一审案件60%,出现涉生物基因、手机通讯、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新领域的案件。案件标的额不断增加,2021年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总标的额近63亿元,最高标的额达1亿元。涉及大型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增加,部分案件主动选择青岛作为纠纷解决地,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14件。

  青岛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为服务保障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发布会围绕坚持“精品审判”、加强智慧审判、加强跨域协作、深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推进“三合一”工作、打造“青知”品牌六方面通报了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重点工作。其中,青岛法院在全省首创“智能3D证据管理系统”,运用3D扫描建模技术对实物证据进行3D建模,形成高清三维展示模型,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证据固定难、管理难、移送难问题,为法官查明事实和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发挥跨域管辖优势,构建胶东半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新格局,实现跨域巡回审判“全覆盖”,2021年开展巡回审判及跨域证据保全、技术勘验71次。不断优化管辖布局,在青岛原有四个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上,李沧法院、胶州法院新获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提请人大任命41名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深入参与案件庭审、现场勘验等诉讼活动,协助法官准确理解和高效查明案件专业技术问题,将专家在技术类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典型案例一】“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

  原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金乡公司)

  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

  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

  被告: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凯赛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原告凯赛金乡公司经凯赛公司许可,为涉案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人。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制造方法体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权利人难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在权利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对制造的产品使用了专利方法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举证已尽到最大合理努力的情况下,证明责任即发生转移,应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在被告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其精制工艺不同于涉案专利而未提交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判令被告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和300万元。二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在方法发明专利诉讼中适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例。方法专利保护难,核心在于取证难,法院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举证难度和充分程度,准确把握各项事实间相互联系的印证关系,从而对当事人是否已经满足证明责任转移的条件作出整体、客观、准确而公正的认定,为制造方法、精制工艺类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审判思路,为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诉讼提供了有力的程序保障。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典型案例二】“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系“一种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公司网站及阿里巴巴网上展示被诉侵权搅拌拖泵,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并结合被告陈述,可以认定被诉搅拌拖泵包含原告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令被告停止许诺销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许诺销售行为是专利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许诺销售行为一旦发生,将会给专利权人造成专利产品价格侵蚀、商业机会减少或者延迟等损害。因此,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仍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令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许诺销售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又充分体现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本案入选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案例三】GOLFZON VISION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GOLFZON CO.,LTD

  被告:威海常青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为高尔夫练习模拟软件GOLFZON VISION的软件著作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涉案软件并在其经营的室内高尔夫练习场进行商业使用,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对被控侵权软件进行证据保全期间,被告存在妨碍取证的行为,导致保全的软件不完整进而无法进行源代码的比对。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软件源代码及目标代码,以及被告独立创作或得到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但被告未能提交。通过将原告软件运行画面与被控侵权软件进行比对,画面设定、背景音乐等多个方面均高度近似,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安装使用的高尔夫运动练习模拟软件侵犯了涉案软件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通常通过源代码的比对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但源代码比对并非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仍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在二者画面、音乐高度近似,且被告妨碍保全导致证据不完整的情况下,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构成侵权。本案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同时对妨碍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予以惩戒,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本文载于2022年4月29日《青岛日报》12版

《青岛日报》:汇聚知产保护合力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来源:
2022年04月29日

  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通报了2021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2021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执行典型案例及青岛中院首个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白皮书(2017-2021年)。青岛市检察院通报了2021年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发布了2021年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1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5363件,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审结1497件,其中技术类案件755件。

  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跨域案件增长迅猛。2021年,青岛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长38.3%,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数量增长5.8%,跨域案件增长65.6%。涉及技术领域的案件不断增加。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疑难复杂技术类案件增长迅猛,占一审案件60%,出现涉生物基因、手机通讯、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新领域的案件。案件标的额不断增加,2021年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总标的额近63亿元,最高标的额达1亿元。涉及大型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增加,部分案件主动选择青岛作为纠纷解决地,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14件。

  青岛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为服务保障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发布会围绕坚持“精品审判”、加强智慧审判、加强跨域协作、深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推进“三合一”工作、打造“青知”品牌六方面通报了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重点工作。其中,青岛法院在全省首创“智能3D证据管理系统”,运用3D扫描建模技术对实物证据进行3D建模,形成高清三维展示模型,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证据固定难、管理难、移送难问题,为法官查明事实和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发挥跨域管辖优势,构建胶东半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新格局,实现跨域巡回审判“全覆盖”,2021年开展巡回审判及跨域证据保全、技术勘验71次。不断优化管辖布局,在青岛原有四个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上,李沧法院、胶州法院新获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提请人大任命41名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深入参与案件庭审、现场勘验等诉讼活动,协助法官准确理解和高效查明案件专业技术问题,将专家在技术类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典型案例一】“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

  原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金乡公司)

  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

  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

  被告: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凯赛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原告凯赛金乡公司经凯赛公司许可,为涉案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人。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制造方法体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权利人难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在权利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对制造的产品使用了专利方法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举证已尽到最大合理努力的情况下,证明责任即发生转移,应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在被告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其精制工艺不同于涉案专利而未提交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判令被告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和300万元。二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在方法发明专利诉讼中适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例。方法专利保护难,核心在于取证难,法院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举证难度和充分程度,准确把握各项事实间相互联系的印证关系,从而对当事人是否已经满足证明责任转移的条件作出整体、客观、准确而公正的认定,为制造方法、精制工艺类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审判思路,为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诉讼提供了有力的程序保障。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典型案例二】“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系“一种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公司网站及阿里巴巴网上展示被诉侵权搅拌拖泵,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并结合被告陈述,可以认定被诉搅拌拖泵包含原告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令被告停止许诺销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许诺销售行为是专利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许诺销售行为一旦发生,将会给专利权人造成专利产品价格侵蚀、商业机会减少或者延迟等损害。因此,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仍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令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许诺销售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又充分体现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本案入选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案例三】GOLFZON VISION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GOLFZON CO.,LTD

  被告:威海常青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为高尔夫练习模拟软件GOLFZON VISION的软件著作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涉案软件并在其经营的室内高尔夫练习场进行商业使用,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对被控侵权软件进行证据保全期间,被告存在妨碍取证的行为,导致保全的软件不完整进而无法进行源代码的比对。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软件源代码及目标代码,以及被告独立创作或得到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但被告未能提交。通过将原告软件运行画面与被控侵权软件进行比对,画面设定、背景音乐等多个方面均高度近似,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安装使用的高尔夫运动练习模拟软件侵犯了涉案软件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通常通过源代码的比对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但源代码比对并非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仍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在二者画面、音乐高度近似,且被告妨碍保全导致证据不完整的情况下,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构成侵权。本案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同时对妨碍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予以惩戒,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本文载于2022年4月29日《青岛日报》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