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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长城电缆”七年之争 一朝化解

2014年12月16日
作者:高峰 李敦收 张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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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电缆”是电缆行业较知名的品牌,但青岛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缆公司)和青岛长城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配套公司)为该品牌已打了整整7年、4场官司,先是长城电缆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长城配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侵权,赔偿各项损失20万止元。此后,长城配套公司又以商标权被侵害为由,分别将长城电缆公司和山东长城电缆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和“长城电缆”宣传字样,并赔偿66万余元。7年间,双方“剑拔弩张”争执不休。近日,这4起双方互为原、被告的案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两公司互指对方侵权

  诉讼中,长城电缆公司称,长城配套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了其字号权,请求法院判令长城配套公司立即停止在青岛地区使用“长城电缆”字样,拆除带有“长城”字样的宣传牌,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长城”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我公司对"长城"字样拥有商标专用权,是正常使用,既不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侵犯长城电缆公司的字号权。”长城配套公司辩称,“1987年,我公司有偿取得"长城"商标的专用权,而长城电缆公司是在2000年才注册成立的,明显是我公司取得商标专用权在先,长城电缆公司工商登记在后。因此,真正侵权的是长城电缆公司和山东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两公司在公司名称和宣传中使用"长城电缆"字样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长城配套公司另行起诉,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长城电缆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7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电线、电缆……2009年,长城电缆公司注册了“长城青鸟”商标。长城配套公司则是由青岛浪涛电器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代理天津市长城电线电缆厂的产品,此后,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获得天津市静海电缆厂在1987年3月10日注册的“长城”商标,其文字加图形的商标使用期限已续展至2017年3月9日。

  4场官司一朝化解

  “长城电缆公司的注册商标是"长城青鸟","长城电缆"既不是其企业的名称,也不是其商标的全称,使用"长城电缆"字样进行宣传、销售应视为对企业名称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同样,长城配套公司拥有的是"长城"加图形的注册商标,其使用"长城电缆"字样的做法也是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祝青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包括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场纠纷中,长城电缆公司和长城配套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都在青岛区域以"长城电缆"的名义宣传、销售各自商品,且均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在一定消费领域取得相应的知名度。因此,双方均无法主张对方使用"长城电缆"的行为存在主观侵权故意,其声称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成立。”

  最终,在市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即日起,双方在经营中各自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即长城电缆公司规范使用“长城青鸟”商标,长城配套公司规范使用“长城”加图形商标。双方均不得再以“长城电缆”宣传、销售产品,均有权对其他使用“长城电缆”字样的企业和个人提起诉讼。至此,4起案件圆满解决。

  企业经营应诚实信用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这不仅使许多经营多年的“老字号”企业的商誉岌岌可危,也窃取了同行经营者多年积累的劳动成果。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恶劣影响。“企业在设立、生产、经营和销售各环节都应遵守"诚实信用"这一民事活动的"帝王法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良好运用从其自身来说,应保质保量地生产、销售产品,在与同行业者竞争时,应做到公平竞争。其次,企业应防患于未然,在经营的同时做好市场调查,尽早发现不正当竞争者,通过向消费者协会举报、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和诉诸法律等方式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企业还应从长远角度出发,多创新研发,少"傍名牌"、"搭便车",通过自身努力树立自己的品牌。”杨祝青建议。

  ——本文载于2014年12月16日《青岛财经日报》A4版

《青岛财经日报》:“长城电缆”七年之争 一朝化解

来源:
2014年12月16日

  “长城电缆”是电缆行业较知名的品牌,但青岛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缆公司)和青岛长城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配套公司)为该品牌已打了整整7年、4场官司,先是长城电缆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长城配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侵权,赔偿各项损失20万止元。此后,长城配套公司又以商标权被侵害为由,分别将长城电缆公司和山东长城电缆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和“长城电缆”宣传字样,并赔偿66万余元。7年间,双方“剑拔弩张”争执不休。近日,这4起双方互为原、被告的案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两公司互指对方侵权

  诉讼中,长城电缆公司称,长城配套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了其字号权,请求法院判令长城配套公司立即停止在青岛地区使用“长城电缆”字样,拆除带有“长城”字样的宣传牌,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长城”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我公司对"长城"字样拥有商标专用权,是正常使用,既不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侵犯长城电缆公司的字号权。”长城配套公司辩称,“1987年,我公司有偿取得"长城"商标的专用权,而长城电缆公司是在2000年才注册成立的,明显是我公司取得商标专用权在先,长城电缆公司工商登记在后。因此,真正侵权的是长城电缆公司和山东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两公司在公司名称和宣传中使用"长城电缆"字样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长城配套公司另行起诉,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长城电缆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7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电线、电缆……2009年,长城电缆公司注册了“长城青鸟”商标。长城配套公司则是由青岛浪涛电器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代理天津市长城电线电缆厂的产品,此后,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获得天津市静海电缆厂在1987年3月10日注册的“长城”商标,其文字加图形的商标使用期限已续展至2017年3月9日。

  4场官司一朝化解

  “长城电缆公司的注册商标是"长城青鸟","长城电缆"既不是其企业的名称,也不是其商标的全称,使用"长城电缆"字样进行宣传、销售应视为对企业名称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同样,长城配套公司拥有的是"长城"加图形的注册商标,其使用"长城电缆"字样的做法也是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祝青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包括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场纠纷中,长城电缆公司和长城配套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都在青岛区域以"长城电缆"的名义宣传、销售各自商品,且均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在一定消费领域取得相应的知名度。因此,双方均无法主张对方使用"长城电缆"的行为存在主观侵权故意,其声称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成立。”

  最终,在市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即日起,双方在经营中各自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即长城电缆公司规范使用“长城青鸟”商标,长城配套公司规范使用“长城”加图形商标。双方均不得再以“长城电缆”宣传、销售产品,均有权对其他使用“长城电缆”字样的企业和个人提起诉讼。至此,4起案件圆满解决。

  企业经营应诚实信用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这不仅使许多经营多年的“老字号”企业的商誉岌岌可危,也窃取了同行经营者多年积累的劳动成果。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恶劣影响。“企业在设立、生产、经营和销售各环节都应遵守"诚实信用"这一民事活动的"帝王法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良好运用从其自身来说,应保质保量地生产、销售产品,在与同行业者竞争时,应做到公平竞争。其次,企业应防患于未然,在经营的同时做好市场调查,尽早发现不正当竞争者,通过向消费者协会举报、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和诉诸法律等方式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企业还应从长远角度出发,多创新研发,少"傍名牌"、"搭便车",通过自身努力树立自己的品牌。”杨祝青建议。

  ——本文载于2014年12月16日《青岛财经日报》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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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长城电缆”七年之争 一朝化解

2014年12月16日
作者:高峰 李敦收 张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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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电缆”是电缆行业较知名的品牌,但青岛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缆公司)和青岛长城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配套公司)为该品牌已打了整整7年、4场官司,先是长城电缆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长城配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侵权,赔偿各项损失20万止元。此后,长城配套公司又以商标权被侵害为由,分别将长城电缆公司和山东长城电缆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和“长城电缆”宣传字样,并赔偿66万余元。7年间,双方“剑拔弩张”争执不休。近日,这4起双方互为原、被告的案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两公司互指对方侵权

  诉讼中,长城电缆公司称,长城配套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了其字号权,请求法院判令长城配套公司立即停止在青岛地区使用“长城电缆”字样,拆除带有“长城”字样的宣传牌,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长城”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我公司对"长城"字样拥有商标专用权,是正常使用,既不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侵犯长城电缆公司的字号权。”长城配套公司辩称,“1987年,我公司有偿取得"长城"商标的专用权,而长城电缆公司是在2000年才注册成立的,明显是我公司取得商标专用权在先,长城电缆公司工商登记在后。因此,真正侵权的是长城电缆公司和山东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两公司在公司名称和宣传中使用"长城电缆"字样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长城配套公司另行起诉,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长城电缆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7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电线、电缆……2009年,长城电缆公司注册了“长城青鸟”商标。长城配套公司则是由青岛浪涛电器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代理天津市长城电线电缆厂的产品,此后,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获得天津市静海电缆厂在1987年3月10日注册的“长城”商标,其文字加图形的商标使用期限已续展至2017年3月9日。

  4场官司一朝化解

  “长城电缆公司的注册商标是"长城青鸟","长城电缆"既不是其企业的名称,也不是其商标的全称,使用"长城电缆"字样进行宣传、销售应视为对企业名称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同样,长城配套公司拥有的是"长城"加图形的注册商标,其使用"长城电缆"字样的做法也是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祝青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包括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场纠纷中,长城电缆公司和长城配套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都在青岛区域以"长城电缆"的名义宣传、销售各自商品,且均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在一定消费领域取得相应的知名度。因此,双方均无法主张对方使用"长城电缆"的行为存在主观侵权故意,其声称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成立。”

  最终,在市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即日起,双方在经营中各自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即长城电缆公司规范使用“长城青鸟”商标,长城配套公司规范使用“长城”加图形商标。双方均不得再以“长城电缆”宣传、销售产品,均有权对其他使用“长城电缆”字样的企业和个人提起诉讼。至此,4起案件圆满解决。

  企业经营应诚实信用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这不仅使许多经营多年的“老字号”企业的商誉岌岌可危,也窃取了同行经营者多年积累的劳动成果。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恶劣影响。“企业在设立、生产、经营和销售各环节都应遵守"诚实信用"这一民事活动的"帝王法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良好运用从其自身来说,应保质保量地生产、销售产品,在与同行业者竞争时,应做到公平竞争。其次,企业应防患于未然,在经营的同时做好市场调查,尽早发现不正当竞争者,通过向消费者协会举报、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和诉诸法律等方式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企业还应从长远角度出发,多创新研发,少"傍名牌"、"搭便车",通过自身努力树立自己的品牌。”杨祝青建议。

  ——本文载于2014年12月16日《青岛财经日报》A4版

《青岛财经日报》:“长城电缆”七年之争 一朝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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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6日

  “长城电缆”是电缆行业较知名的品牌,但青岛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缆公司)和青岛长城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配套公司)为该品牌已打了整整7年、4场官司,先是长城电缆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长城配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侵权,赔偿各项损失20万止元。此后,长城配套公司又以商标权被侵害为由,分别将长城电缆公司和山东长城电缆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和“长城电缆”宣传字样,并赔偿66万余元。7年间,双方“剑拔弩张”争执不休。近日,这4起双方互为原、被告的案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两公司互指对方侵权

  诉讼中,长城电缆公司称,长城配套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了其字号权,请求法院判令长城配套公司立即停止在青岛地区使用“长城电缆”字样,拆除带有“长城”字样的宣传牌,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长城”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我公司对"长城"字样拥有商标专用权,是正常使用,既不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侵犯长城电缆公司的字号权。”长城配套公司辩称,“1987年,我公司有偿取得"长城"商标的专用权,而长城电缆公司是在2000年才注册成立的,明显是我公司取得商标专用权在先,长城电缆公司工商登记在后。因此,真正侵权的是长城电缆公司和山东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两公司在公司名称和宣传中使用"长城电缆"字样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长城配套公司另行起诉,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长城电缆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7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电线、电缆……2009年,长城电缆公司注册了“长城青鸟”商标。长城配套公司则是由青岛浪涛电器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代理天津市长城电线电缆厂的产品,此后,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获得天津市静海电缆厂在1987年3月10日注册的“长城”商标,其文字加图形的商标使用期限已续展至2017年3月9日。

  4场官司一朝化解

  “长城电缆公司的注册商标是"长城青鸟","长城电缆"既不是其企业的名称,也不是其商标的全称,使用"长城电缆"字样进行宣传、销售应视为对企业名称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同样,长城配套公司拥有的是"长城"加图形的注册商标,其使用"长城电缆"字样的做法也是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祝青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包括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场纠纷中,长城电缆公司和长城配套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都在青岛区域以"长城电缆"的名义宣传、销售各自商品,且均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在一定消费领域取得相应的知名度。因此,双方均无法主张对方使用"长城电缆"的行为存在主观侵权故意,其声称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成立。”

  最终,在市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即日起,双方在经营中各自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即长城电缆公司规范使用“长城青鸟”商标,长城配套公司规范使用“长城”加图形商标。双方均不得再以“长城电缆”宣传、销售产品,均有权对其他使用“长城电缆”字样的企业和个人提起诉讼。至此,4起案件圆满解决。

  企业经营应诚实信用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这不仅使许多经营多年的“老字号”企业的商誉岌岌可危,也窃取了同行经营者多年积累的劳动成果。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恶劣影响。“企业在设立、生产、经营和销售各环节都应遵守"诚实信用"这一民事活动的"帝王法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良好运用从其自身来说,应保质保量地生产、销售产品,在与同行业者竞争时,应做到公平竞争。其次,企业应防患于未然,在经营的同时做好市场调查,尽早发现不正当竞争者,通过向消费者协会举报、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和诉诸法律等方式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企业还应从长远角度出发,多创新研发,少"傍名牌"、"搭便车",通过自身努力树立自己的品牌。”杨祝青建议。

  ——本文载于2014年12月16日《青岛财经日报》A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