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娄某与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约定娄某工资3 620元/月,实际工资标准为3 880元/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娄某实行综合工时制。
2018年3月23日,某公司组织包括娄某在内的营销部门人员学习《员工行为规范(试行)》。2019年3月5日,日照市东港区总工会批复同意某公司召开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于3月22日批复同意某公司工会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2019年4月15日下午16:00,某公司工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日照市某海洋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2020年1月13日某公司向娄某送达《员工调岗通知书》,将娄某从营销中心岗位调整至运营部岗位,娄某不同意调岗,该次调岗实际并未实行。
2020年3月3日某公司作出《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员工薪酬调整方案》,内容为:“鉴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同行业做法,结合具体工作安排,疫情中后期薪酬发放暂行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开始执行。1.鉴于停业期间没有运营收入、部分员工不须现场上岗等因素,自3月起全体员工暂停绩效工资发放,工资发放方式改为:出勤天数×基本工资/21.75+(21.75-出勤天数)×生活费/21.75。……3.疫情期间所有主管及以上生活费为基本工资的50%,其他员工生活费为基本工资的80%(低于1800元/月的,按照1 800元发放)。”3月4日工会决议同意上述薪酬调整方案。
2020年3月25日某公司向工会出具《关于辞退员工娄某的说明》。工会于2020年3月27日回复同意解除与娄某之间的劳动关系。2020年3月31日某公司审批通过辞退娄某的流程,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副总、系统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确认。2020年4月1日,某公司向娄某出具《辞退通知书》,以娄某累计旷工超过6天为由辞退娄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某公司拖欠娄某2020年3月工资尚未发放。
娄某向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不服裁决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4月19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娄某与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娄某2020年3月生活费3 104元;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992.5元;四、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娄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五、驳回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某公司主张其解除与娄某的劳动关系系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员工行为规范第5.9.1条,某公司为证明其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协商议定程序,提交了2019年4月15日的工会办公会会议纪要,会议审议通过《员工行为规范》,但某公司在2018年3月23日即组织包括娄某在内的营销部门人员学习《员工行为规范(试行)》,且此时某公司工会尚未成立。即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组织娄某等人培训学习的《员工行为规范(试行)》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而针对某公司工会2019年4月15日审议通过的《员工行为规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经过了公示告知程序,故某公司依据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娄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娄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最终被判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是较为常见的情形。究其原因,通常是用人单位依据的上述规章制度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告知。用人单位在制定和运用上述规章制度时,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制定完成的相关制度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劳动者,且不能程序颠倒。二是对于规章制度制定公示后入职的员工,要及时向其告知相关规章制度,最好可以将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或者附件。三是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未经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工会参与讨论协商,应当由子公司再行履行民主制定和公示告知程序,避免因规章制度的适用产生争议。四是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负有管理义务,在运用相关规章制度的同时要履行管理职责并保留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