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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李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许崇志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4)日商终字第1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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