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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成刚、朱宪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绍俊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4)日民一终字第4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一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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