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缓减免条件及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3日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限于自然人)可申请免交执行费: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申请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4.被执行人申请缓减免执行费的程序:

    第一步:到当地乡镇以上政府开具《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二步: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执行费申请书》,同时还应提交《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步:案件承办人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庭长审核;庭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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