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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破产企业高管人员民事责任全面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3日

  【裁判摘要】破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案情介绍:原告山东嘉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华东酒业有限公司、日照中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宏伟贸易有限公司、日照领先经贸有限公司、日照京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杰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东六工贸有限公司、青岛赛尔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木香茶业有限公司、亚欧资源(青岛)有限公司、日照鲁坤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鲁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宏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日照绿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宏伟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宁盛隆能源有限公司、青岛赛宏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宏伟船货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兴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嘉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与被告孙某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

  2019年724,东港法院裁定受理山东嘉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一案,并于2019724日指定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代表山东嘉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于202149日向东港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孙某立即归还原告租金1 050 906.6元及利息

  经东港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二十一家公司中的亚欧资源(青岛)有限公司(出租方)与青岛某建设工程公司(承租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及《<房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孙某是亚欧资源(青岛)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20191月至10月期间,青岛某建设工程公司共向孙某个人账户支付租金共计1 050 906.6元。

  裁判理由:东港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管理人的职责:“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故山东嘉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管理人有权代表该二十一家公司参加诉讼,对外追收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因此被告孙某应归还原告租金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而判决被告孙某返还山东嘉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租金1 050 906.6元及并支付利息损失。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设立追究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追究滥用职权的债务人高管人员的民事责任符合社会正义的理念,有利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再者,有利于防止和遏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引导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培育企业家精神。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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