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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08日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从事水泵及相关设施的生产销售等业务,原告与被告山东某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了金额为1 246 000元的消防水泵购销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消防水泵及配套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全部供货义务,被告已支付货款1046800元,尚欠199 200元未付。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欠款,故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诉至岚山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9 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请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情况

  岚山区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该案登记为诉前调解案件,并指派调解员对该案进行调解。调解员接手案件后,就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履行情况等问题,与速调速裁团队指导法官进行了积极沟通,经过指导法官和调解员的初步审查,认为双方权利义务清楚,本着及时高效力争诉前化解纠纷的原则,考虑一方当事人在上海,距离较远,并受限于疫情影响,指导法官和调解员便充分运用电话、微信等通讯手段,及时与双方代理人沟通,进一步厘清了事实,明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了双方的已履行情况,并对被告就其应付货款及若拒不支付会给其带来违约金、逾期利息等更大损失的事实进行了充分说明,使被告有了还款的意向。

  

  本着案结事了、一次性为当事人纠纷的宗旨,调解员又在后续时间不断的做当事人工作,阐明利害关系,最终被告同意支付货款,并一次性将所欠199 200元货款足额支付给原告,原告在收到货款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纠纷顺利在诉前阶段化解。

  典型意义

  今年以来,岚山区法院大力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积极贯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诉前纠纷化解挺在前面,将更多的矛盾纠纷在诉前阶段化解,及时高效的解决涉及企业的困难,既大幅节省了企业的时间,降低了企业的诉讼成本,又为企业免去了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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