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着,开启“执行难”的金钥匙——昌乐法院法警大队政委李建军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9日 | ||
“请法官同志一定替我们全家做主,我们的人都死了,赔偿款却一分拿不到,我们真的没法活啊……”2010年4月 23日,两位老人再次来法院哭诉,我深知他们内心的痛苦与焦虑,赶紧请他们到办公室坐下,端上两杯热茶。 这起案件发生于2009年,哭诉者是死者父母。死者李某系昌乐县尧沟镇某村村民,常年做汽车运输驾驶员。2009年5月始,李某受王某雇佣做运输司机。5月23日早上,李某在外地等待配货时在所住招待所的楼下死亡。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关于李某死亡事件的说明》,结论是“排除他杀可能,系高坠死亡。”死者家属刘某等因与王某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将王某告上了法庭。昌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王某在十日内付清赔偿款等各项损失共计243846元。 该案宣判以后,被告王某迟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刘某等遂于2010年1月6日向昌乐法院申请执行。我作为该案件的执行干警,急群众所急,一方面努力安抚死者家属,另一方面迅速展开调查被执行人王某的经济状况。经过数日的寻找、查询和沟通,我发现王某经济上确有困难,但在主观上又拒绝履行义务,他认为李某系自杀,所以,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该案执行进入“瓶颈”,无奈之下,我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措施。但被执行人王某与其妻一起躲避执行,后来离家出走没有音信。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在我和同事们的积极寻找下,终于在2011年12月13日发现王某与其妻在城里某院落出现,于是我和同事们立即将其堵住,并给他们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讲明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后果,而王某夫妇却仍然难以接受。由于原告一直没有拿到赔偿款,他们多次到市、县进行信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一方面死者家属确实生活困难,另一方面王某夫妇也确实存在经济困难,为了尽快地帮助当事人走出困境,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大力展开调解工作,分别与两方当事人沟通多达几十次,终于使双方互相谅解,彼此做出了让步,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即凑了8万元现金付给了申请人,而申请人也放弃部分执行款,余款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偿付。事毕,申请人父母眼含热泪地说:“我们今后的生活有着落了,谢谢昌乐法院的执行法官!”被执行人王某也因减少了赔偿压力而心怀感激,表示以后坚决按照履行期限偿还余款。 执行难是人民法院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实现。但是只要我们法院干警秉承一颗执着的心,急群众所急,视群众利益为最终的工作追求,就一定会开启这把“执行难”的铁锁。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