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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判》:司法公开视域下的审判管理跟进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24日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姜树政

  内容摘要:司法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审判管理、政务管理等诸多方面,特别是与审判管理工作关系密切。从价值取向上看,审判管理和司法公开具有同向性,都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在实施过程中,两者一内一外,互为表里,具有一体两面性;从因果关系看,审判管理是司法公开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公开又对审判管理具有反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司法公开的迅猛发展,审判管理似乎还没有足够的思想认识和准备,两项工作存在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开工作的发展。对此,审判管理工作应主动改变,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管理评价等方面,全方位地进行调整与改善,以此跟进司法公开的新形势、新要求,努力适应司法公开工作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司法公开 审判管理 错位 跟进

  当前,司法公开不仅是社会的共同呼声,而且已经上升到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层面,并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学界在这方面也作了了大量研究,各地法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然而,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看,单纯谈论司法公开的比较多,论及相关司法制度建设的比较少。其实,法院各项工作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在司法公开工作中,如果仅就司法公开而谈司法公开,忽视与之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建设,必然会影响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本文将以推进司法公开改革为大背景,通过对司法公开与审判管理应然与实在状态的分析,探讨新形势下审判管理跟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改革出路。

  一、司法公开与审判管理的辩证关系

  (一)公平正义:司法公开与审判管理的价值契合点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都围绕这一价值而展开。 作为近年来司法改革的热点问题和重点工作,推进司法公开和审判管理改革也必须以这一核心价值为导向,这也决定了两者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

  司法公开有利于促进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英国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王利明教授认为:“裁判结果的公正必须以程序公正为载体、为前提,程序的充分公开和高民主程度,是程序公正的基本内容。” 因此,司法公开作为程序公正的当然内容,是实现“人们看得见的正义”的重要途径。在实体公正方面,司法公开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提高诉讼效率,增强公众对于司法工作的公正感。首先,从案情查明看,在公开的场合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对抗、抗辩、质证,法院在此基础上查明的事实,更接近于真相。其次,从诉讼效率看,司法公开有利于实现诉讼信息在当事人间的完全对称,在各方掌握充分信息的前提下,诉讼效率必然提高。再次,从司法公信看,在公开的诉讼环境下,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主动维护和提示,司法工作的亲和力将进一步增强,使社会公众更加信赖司法的公正性。同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主动将司法过程、司法结果公之于众,置于外部监督之下,可以从制度上减少司法腐败的生存条件,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审判管理对于司法公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监督和效率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管理是审判公正的必要保障。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危险,审判权也不例外。一旦审判权被滥用或错误的适用,就会导致司法公正的丧失。为避免审判权滥用,就有必要引入监督机制。审判管理是审判内部监督的主要方式。审判管理通过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各审判流程间相互制约,有利于减少案件公正审判不正当因素发生的机率,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另一方面,审判管理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审判管理通过科学的流程管理,使各个诉讼环节环环相扣,可以有效避免诉讼拖延;通过对案件的及时跟踪管理、提醒,可以督促办案人员加快办案节奏;同时加之现代化信息技术和审判管理的结合,将在更大程度上提高审判管理和审判工作的效率。

  不仅如此,两者在各自作用发挥过程中,还相互起着化学反应,协力促进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系统化的审判管理使案件从立案时起就进入有序运作的轨道,大大增强了案件审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对法院司法权的正当化行使与树立司法公信力大有裨益。” 审判管理与司法公开的有机结合,在司法公正价值实现方面将产生“1+1>2”的效果。尤其是从对于司法的监督方面来看,审判管理强化了对于司法的内部监督,司法公开使社会对于司法的监督更加深入、方便,审判管理与司法公开一内一外,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织密了维护司法公正的监督之网。

  (二)审判质效:司法公开与审判管理的逻辑联接点

  审判管理与司法公开在逻辑关系上具有因果性,而且两者以审判质效为联接点。一方面,审判管理是审判质效的前提和保障。“设计审判管理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企业的生产管理经验告诉我们,管理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法院审判活动也是如此,审判管理通过对案件流程和质量的有效控制,在确保司法活动和程序有序开展的同时,对司法产品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是审判质量效率提高的有效保障。只有高效、有序、规范的审判管理,才能产出高品质的司法产品。相反,审判管理的缺位,很容易造成“裁判生产线”的失序混乱,最终影响司法产品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司法公开以优质的司法产品为基础。司法公开的客体是案件流程、实体信息,这些信息是司法产品的表面反映。如果作为反映对象的司法产品出现瑕疵,审判质量效率不高,司法公开的效果将会受到影响。因此,通过审判质效的传递,审判管理对司法公开具有基础性作用,体现了逻辑上的因果性。

  根据唯物辩证法,原因和结果是相互作用的。原因产生结果,结果反作用于原因,互为因果。基于因果关系的这一特性,司法公开对于审判管理也具有反作用。司法公开之后,意味着让审判活动、审判结果完全暴露在公众的视线之下,必然会倒逼法院提高司法质效。试想,一个案件质量不高、效率低下,如果公开出去,不仅不能够达到司法公开的目的,而且还会产生负面的效果和影响。而提高审判质效的现实需求,又必然传导向审判管理,迫使审判管理自我强化。由此可见,司法公开与审判管理在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中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二、司法公开视域下审判管理的现实错位

  (一)“微观化”公开需求与“宏观化”管理模式的错位

  全面全程公开是司法公开改革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司法公开既要公开立案、审理、执行、听证、裁判文书等案件实体内容,又要公开相关程序性诉讼节点信息,还要公开重要司法活动、规范性文件等审务信息。从内涵来看,全面全程公开不仅要求坚持形式公开和宏观化公开,还要做到司法实质公开,强调个案实体内容、节点信息的公开,要求公开内容的微观化、具体化。司法公开的案件重点应是每个个案,而非一系列案件所抽象出的综合。与之相对应,审判管理也应关注个案质效,强化对审判、执行个案的微观化管理。但是,实践中,当前审判管理的重心仍然以宏观调控为主,强调对于法官“人”的因素的管理,对于案件管理相对不足。主要是从指导、监督和服务法官依法办案的角度进行控制,过于重视量化考核和数据排名,缺少对个案微观数据和社会效果的考量,影响了个案管理的效能。如一些地区上下级法院以及法院内部业绩考核陷入“唯数据论”的困境,造成了被考核者在工作中或多或少忽视个案质效,甚至导致为了提升“案件收结比”和“调撤率”等指标,人为限制收案、强迫调解等现象的发生。案件微观管理基础不稳,为司法公开埋下了隐忧。

  (二)“信息化”公开趋势与“滞后性”管理现状的错位

  信息技术的进步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更加高效、快捷的渠道和载体,也对公开的时效性、动态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的实时动态公开,有赖于信息化的审判管理系统为支撑。在这方面,一些法院无论是审判管理理念还是管理方式,都暴露出“滞后性”。具体来说,不少法院在不断加强审判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的同时,对审判管理信息化平台应用培训和信息化队伍建设有所忽略,没有充分发挥好信息化平台对司法公开的促进作用;有的法院对于事后的监督评查较为重视,对事前预测和事中动态管理重视不够,难以跟上司法全程公开的节奏;在审判管理阶段上,尽管当前各地法院都将审判流程管理纳入审判管理的内容,但在实践中,侧重于立案和结案“两头式”管理,在案件流转管理方面尚显薄弱,影响了各环节的衔接和案件的实时公开,等等。案件管理方式的陈旧性、滞后性,不仅降低了公开的效率,而且增加了法官工作量,导致法官“不愿公开”。

  (三)“互动化”公开要求与“静态式”管理特点的错位

  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涵。司法工作不仅要公开出去,而且对于公开后的群众反馈必须有所回应,并以此作为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重要推力。这一良性循环是司法公开工作发展的内在要求。审判管理服务于司法公开,也必须基于这一要求进行管理。然而,当前审判管理普遍存在“静态式”管理的特点,影响了司法公开互动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一些法院存在“闷头”管理的倾向,将审判管理与社会反映割裂开来,管理理念、管理措施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从而造成“你关注你的,我管我的”的现象。由于审判管理对于审判质效具有导向性,法官会依据审判管理来调整审判工作,从而导致将审判管理与社会的割裂转化成审判与社会的割裂。这种割裂使裁判与社会期待形成差距,自己的裁判总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会降低法院和法官的自信,并进而对司法公开产生不利影响,使法院和法官“不敢公开”。

  三、审判管理跟进司法公开的路径措施

  (一)理念跟进:由内部管理走向效果社会化

  审判管理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内容,也需要对社会予以公开。审判管理作为一项内部管理工作,它的公开必然涉及司法内部活动外部化(社会化)的问题。审判管理外部化(社会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社会效果的关注和对外部意见的回应。

  首先,加大案件评估对社会效果的关注,是实现审判管理外部化(社会化)的重要措施。让社会更加方便的评价司法,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目的。要确保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经得住社会的评判,法院的自我评判必须与社会评判接轨。“传统的管理模式是法院内部的垂直管理,更像一种‘孤芳自赏’,缺少与人民群众的互动,在回应社会需求方面显得过于僵化和迟滞。” 要改变这一现状,案件评估就必须关注社会意愿,以此引导广大法官努力追求“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目标。例如,在设定管理评估指标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社会效果指标,如服判息诉率、社会满意度等“软性”指标;重视公众关注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或个案质量评估信息对社会的公开与发布;将当事人评价纳入审判管理考核,通过向当事人发放监督卡、回访当事人,对法官司法行为调查摸底,将调查情况纳入评估结果,作为审判管理考评的重要依据,等等。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可以改变单纯追求办案数据指标的倾向,还能够搭建起民意沟通的良性渠道,促进司法裁判与民意的亲和,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铺平道路。

  其次,审判管理外部化(社会化),需要审判管理对于社会意见的回应。司法公开后,虽然随着人民群众走进司法、感受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可以让群众更加信任、理解和支持司法,但同时也将司法过程、裁判结果甚至是工作细节,暴露在公众的聚光灯下,社会对法院的意见、建议必然增多。对外部的意见建议,需要法院从审判管理上找原因和对策予以解决。这就要求法院在制定审判管理制度、实施审判管理措施前,应坚持审判管理的前瞻性,对社会呼声和社会评价给予充分重视。在必要时,可以征求当事人对审判管理的意见建议,一则借助社会力量帮助改善管理工作;二则通过公布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案件评估指标,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引导公众更加信赖司法。

  (二)模式跟进:由分散管理走向分权集约化

  司法公开对审判信息的统一性提出更高要求,而这一要求又传导至审判管理权限的配置和管理模式的选择。当前,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基本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审监庭、研究室等多个部门分别行使,除此之外,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等也承担一定的审判管理职责,审判管理职权呈现分散的特点,并不可避免的出现重叠或缺失。这种“政出多门”的审判管理格局,在司法公开改革之前,各项管理职能可能各自为政、相安无事。但是,随着司法公开改革的深入,审判管理权限的些许混乱,都可能造成司法公开信息的冲突,影响对外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因此,适应司法公开发展形势的要求,审判管理职权应得到优化整合。

  一方面,针对审判管理权限重叠或缺失的弊端,应重新划分、界定审判职权。“审判职权的配置与界定是审判运行机制构建的核心。” 就审判管理而言,职权的划分和界定必须遵循审判管理规律,厘清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行政管理权的关系,尽可能明确各管理主体的审判管理职责分工。应充分考虑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次 和横向、纵向不同维度的审判管理特性,建立起层级化、立体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实现审判管理权限的优化配置。同时,强化各管理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完善多主体参与合作的审判管理体系,防止审判管理职能的交叉与缺位。另一方面,针对审判管理职权分散的特点,有必要推行集约化管理,即强化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增强审判管理的整合性,“克服以往审判管理指挥链过长、协调环节过多,信息传递不畅等问题”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履行好自身审判管理职责的同时,还应承担起司法公开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审判管理的协调、补位功能。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司法公开的健康协调、高效有序运作。

  (三)手段跟进:由事后管理走向监管信息化

  实时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目标。对社会而言,司法的实时公开,可以更加及时地向公众传递司法信息,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诉讼查询,增强社会对司法公开的认可度。对法院而言,实时公开有利于提高公开效率,并能够避免在司法公开方面的“暗箱操作”。信息化的发展为实时公开提供了基础。然而在实践中,信息化平台建设的突飞猛进与信息化应用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加之事后管理的审判管理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开的实时性。以审判管理系统信息录入为例,在案卷录入尤其是证据卷的录入方面,“同步录入相当不够,往往在结案时录入。” 这种事后录入的方式,不仅影响了司法公开的效率,而且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同时还容易造成录入数据的遗漏、错误等问题,导致司法公开基础数据的不实。

  因此,基于实时公开的要求,应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对事后性的审判管理方式予以改革,强化对司法公开基础信息的实时录入、自动抓取和动态监管。(1)改革办案方式,努力实现“网上办案”。依托信息化手段,搭建网上办案系统,督促法官“网上办案”,在办案的同时,同步生成电子卷宗,作为司法公开的基础信息。如对于裁判文书的签发,全部在网上进行,院庭长对文书的把关修改情况既可以做到全程留痕,同时又可以避免纸质文书签发后,办案法官再对结案信息进行录入的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2)赋予审判管理系统对案件信息的自动抓取功能。事先设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通过设定相关功能模块,使系统能够自动抓取需要公开的案件流程信息和实体内容,并通过手机短信、诉讼服务中心的触摸屏以及门户网站等途径,动态公开相关诉讼信息,增强司法公开的效能。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公开效率,又有利于强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个别办案环节时限过长、隐性超审限等司法失范行为的发生。(3)加强对案件信息的录入管理。审判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案件信息录入与信息应用的监督、管理和分析,规定办案流程各环节产生材料的录入时限,并定期通报信息录入工作情况。同时,为办案业务部门配置专业能力强、具备计算机操作、电子档案录入能力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缓解法官信息录入压力。

  (四)评价跟进:由宏观管理走向评估精细化

  案件评估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审判质效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在传统法院管理模式下,对下级法院和部门的案件考核主要以宏观化数据考核为主,对于审判工作的考评评价也呈现笼统化、粗放型、普适性的特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的法院和部门会追求案件质效整体指标数据的最优化,这样未必会使每个案件在经过整个审判流程过程后所应具有的综合结果最优” ,这与司法公开对个案流程信息公开的关注点不相适应。

  结合当前司法公开对个案关注的现实需求,应在案件评估中强化对个案的微观评估。具体而言,(1)科学设定案件微观评估指标。既应强化对个案流程指标的设定,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又应根据案件类型和内容不同,设立差别化的评估指标,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2)建立评估数据三方核查机制。现实中,司法统计数据不统一的问题不容忽视,审判管理机构、司法统计部门、业务庭室各有一套数据的现象仍然存在,影响了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对此,应建立评估数据审判管理机构、司法统计部门、业务庭室三方核对机制,由审判管理机构依托信息化管理与审判流程管理,对业务庭室报送的审判数据进行把关,司法统计部门在核对审判管理机构确认的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司法统计。(3)完善信息评估分析、反馈、应用机制。强化评估结果的转化应用,审判管理机构对案件微观质量问题进行动态分析,定期通报,督促法官不断提高案件审判执行水平;司法统计部门进行宏观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为管理决策提供智力支持;绩效考核部门利用审判质效考评结果,实施绩效考核,逐步实现审判管理由控制型管理向激励型管理的转变,激发工作活力。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等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也作出了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要求,使司法公开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近年来,最高法院相继制定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加强司法公开的规定和意见,确定了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又把司法公开工作推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转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学习扩大会议上的讲话(摘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载《政工通讯》2013年第5期,第4页。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0-53页。

  徐清宇主编:《审判管理理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60页。

  胡夏冰:“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回顾与展望”,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第13页。

  徐清宇主编:《审判管理理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2页。

  顾培东:“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13页。

  如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将审判管理分为宏观管理、中观管理和微观管理,其中法院院长、审委会属于宏观管理,法庭庭长、审判长属于中观管理,法官自主管理属于微观管理,审判管理办公室则是综合协调机构,建立起层级管理格局。

  公丕祥:《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页。

  左为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_基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创新的解读”,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第151页。

  包蕾、王保林:《正视审判管理面临的五种博弈》,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24日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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