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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女友顶包 诈骗保险终食恶果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03日

  俗话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然而寿光男子马某“酒驾”出事后,为了让保险公司赔偿大额的维修费用,竟耍起了“小聪明”,找来女友顶包,并获得10.44万余元保险赔偿,但这场骗局终被揭穿。日前,寿光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马某、董某犯保险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处罚金3万元。

  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董某在与朋友聚餐后,由未喝酒的董某驾驶某牌照轿车,载饮酒后的马某回两人经营的超市。在该超市南门口处,在董某下车找钥匙时,马某驾驶该车辆进入超市院内,与停放在院内的自家单排四轮车及啤酒瓶发生碰撞,致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董某、马某经预谋,以董某操作不当造成事故为由,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报案并索赔。2019年4月,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付该事故保险金10.44万元。此后,在保险公司对事故原因调查过程中,发现两人违法行为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主动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退还保险金10.44万元。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该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该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该案案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寿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董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以案说法】

  所谓保险诈骗罪,在主观上是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在客观上违反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甚至制造保险事故,从而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以混淆保险公司的判断,占有保险金。若要构成犯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数额必须达到《刑法》上的较大情节。其危害主要有:一是直接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二是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由于保险是通过计算偶然发生的风险概率对风险进行预测和管理,保险诈骗把偶然发生的风险人为转变为必然发生的风险,破坏了保险的运行机制;三是容易诱发其他恶性犯罪。其诈骗行为往往引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放火等严重刑事案件,而且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目标往往是自己的亲人,这对社会道德形成严重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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