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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车损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27日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时被保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失主张,不经过保险公司,即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作为起诉证据提交法院。但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意见,能否会被法院采信呢?日前,寒亭法院便审结一起类似的案件。

  2019年5月,原告葛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一份,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3.4万余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2019年8月的一天,葛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葛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车损进行评估,并未告知保险公司参加,评估结论为:葛某轿车的车损为10.49万元。后葛某根据鉴定评估意见书找保险公司理赔,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葛某便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寒亭法院。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称投保及事故发生属实,事故发生后,被告多次联系原告对其车辆进行拆检,原告拒不配合,故对原告自行委托评估的车损数额不予认可,申请重新评估。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葛某轿车的损失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结论为轿车的损失为7.51万元。

  寒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葛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原告提供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系其单方委托,其结论由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书推翻,原告的车辆损失应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书为赔偿依据,原告的车辆损失7.51万元,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葛某保险金7.51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据该案办案法官介绍,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查勘定损是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需尽快核定保险标的损失。该案中,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曾多次联系葛某对其车辆进行拆检定损,但葛某却拒不配合。很显然,葛某有意不配合保险人的定损工作,其行为不仅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也违反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此外,虽然葛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合法鉴定资质,但在评估过程中,让利益相对双方一并参与是对评估程序公正性的基本要求。葛某评估过程中未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其仅凭单方陈述或提供的证据评估存在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遂根据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葛某轿车的损失进行了重新评估,最终认定了轿车损失为7.51万元的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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