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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经营不善 已缴学费应予返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03日

  随着人们对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蓬勃发展,但随之引发的纠纷也在日益增多。近日,奎文法院就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0年1月15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刘某之子提供英语教学服务,价格为1.68万元,有效期为2020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5日。刘某依约支付被告培训费用,但被告因出现经营问题不能再依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刘某认为扣除合同约定的赠送一个月的教学课程外,被告仅履行教学义务49次课程,需退还学费1.4万元。刘某多次找被告协商退款事宜,被告同意退还1.4万元却迟迟不肯履行退款义务。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1.4万元学费。

  奎文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刘某依约支付培训费用,但被告未依约提供教学服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又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故对原告自认的被告已提供教学服务49节次的主张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4万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该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终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签订的合同;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给付原告刘某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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