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鄌郚法庭审结一件特殊的转继承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14日

  继承纠纷涉及继承人之间的亲情纠葛,一旦处理不慎,就可能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近日,昌乐法院鄌郚法庭依法审结了一件特殊的转继承案。

  2020年11月30日,吕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三天后其母亲吴某去世。吕某甲死亡后,其配偶陈某和两个儿子吕某丙、吕某丁作为法定继承人获得死亡赔偿金79万余元。此外,吕某丙为其父亲吕某甲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赔付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60万元。

  原告吕某乙系死者吕某甲的弟弟,他认为母亲吴某生前由三个儿子轮流扶养,但自己平时对母亲的照顾更多,并且无论吴某由谁家扶养,其生病住院时都是自己开车接送、照顾并垫付费用,村里每年按照人口收取的吴某的集资款也都由自己垫付,因此原告主张,其对母亲吴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吴某的遗产时可以多分,而吴某对吕某甲应享有的财产份额由陈某、吕某丙、吕某丁占有,未依法进行分割,遂将嫂子和两个侄子告上法庭。

  三被告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作为叔叔的吕某乙无权要求分割。且吴某在吕某甲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前两周就已经处于弥留之际,家人已经在为其准备后事,其于交通事故后三天就离开人世,属于正常的自然死亡。吴某已经不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在收到死亡赔偿金时其已经不存在了,并且属于自然死亡,没有对其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该案争议焦点为吕某甲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是否应作为吕某甲的遗产进行分割。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死亡后,由侵害人或赔偿义务人给付的赔偿或补偿,并非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首先,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导致收入损失的赔偿。家庭中某个成员的离去往往会对家庭造成沉重打击,可能中断一个家庭的经济来源,让其他家庭成员陷入经济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就该规定来看,死亡赔偿金与其他物质损失并列,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害赔偿,属于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近亲属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不是死者本人,自然也不是死者本人的遗产。

  其次精神抚慰金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使被害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特定的身份关系等遭到侵害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向赔偿权利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在侵权死亡案件中,受害死者的生命权被剥夺,其无疑是直接的和最大的受害人,但其生命被剥夺的同时也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无法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受害死者的近亲属之所以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为亲人的受害死亡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这种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请求权是他们自身受害而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依赖他人权利受害而继承的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近亲属遭受的损害是自己的精神损害,即失去亲人的痛苦。法律设定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的也是近亲属的人格或精神利益。且该权利不得让与或继承。由此可见,侵权致死的案件中,只有死者的近亲属拥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最终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是死者的近亲属,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是死者的遗产。该案吴某作为死者母亲,虽然是近亲属,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随着其死亡而丧失主体资格。

  意外伤害保险金是否列入被保险人遗产,取决于保险合同签订时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要全部交付给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进行处理。而该案的意外伤害保险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故意外伤害保险金60万元应作为遗产依法进行分割。

  该案的另一关键点在于吕某甲的母亲吴某在吕某甲因故死亡后第三天去世,原告吕某乙提起转继承纠纷诉讼。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而且没有明确表示过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给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在该案中,吕某甲因故死亡时,继承即告开始,但在遗产分割完毕以前,作为吕某甲的继承人吴某去世,原告吕某乙作为吴某的儿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依法享有对吴某应当继承的吕某甲遗产份额的继承权。

  最后该案判决吕某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转继承其得份额3.7万余元。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且被告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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