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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特辑|加班没有加班费怎么办?法官教你来维权(二)
  • 作者:文书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2日

  近年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掌握得不够全面准确等原因,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发生纠纷后,往往又会面临着种种难以解决的困难,对依法维权望而却步。今天,就让威海经开区人民法院法官带你走进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小课堂,帮助大家答疑解惑。

  2021年3月,经开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徐女士状告其原工作单位A公司经常要求其加班却并未支付加班费,工作三年多时间,也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的待遇,并且在任职期间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被告A公司辩称,认可徐女士自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7日期间工作的事实,但徐女士因自身原因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加班费和带薪年休假公资已经支付,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进入庭审阶段后,法院法官认真仔细审阅了仲裁裁决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工资表的复印件等证据。并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A公司自2018年8月14日成立,徐女士主张其在此之前已经受被告雇佣来此工作,该事实并无相应证据证实。因此,徐女士与A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从2018年8月14日开始,至2020年10月14日提出辞职时止,工作时间二年二个月,经济补偿金为2.5个月,即11612.73元。A公司未为徐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徐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徐女士提供的考勤表能够证实存在加班事实,A公司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也未提交已经支付加班费和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证据,法院认为徐女士要求的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工资也应得到支持。

  最终,经区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徐女士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带薪休假工资等共计3.21万元。

  【法官说法】

  加了班,费用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以及加班费的标准等内容:

  1.8小时外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日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2.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最新规定不包括调休全年一共放假11天,分别是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如果在前述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4.根据原劳社部〔2008〕3号文件,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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