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群众观点指导审判实践树立司法公正公信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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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1日 | ||
坚持群众观点指导审判实践树立司法公正公信权威 亓宗宝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我们党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事业取得胜利的制胜法宝。人民法院坚持以群众观点指导审判实践,就是在司法过程中,坚持以群众观念为思想引领,以群众感情为联络纽带,以群众路线为决策方式,以群众方法为调处手段,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这既是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时代要求,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树立司法公正公信权威的有效路径,更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生动实践。 一、从价值论上讲,“一切为了群众”就是把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权益作为公正司法的根本追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审判执行工作实践“一切为了群众”,就必须把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既要最大化地实现其实体权利,又要最优化地保障其程序权利。 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诉求。群众启动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寻求公正、维护权益和化解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不能顾此失彼。一要注重对公正的实质性追求,正确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在严格诉讼程序的同时,要善于运用职权取证、现场勘察、走访群众等方法,努力寻求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的最大契合,避免片面的坐堂问案,机械的套用证据规则,而放弃对客观真实和实质公正的进一步追寻。二要注重对权益的实质性保护,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对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特别是互有过错、权利义务关系交叉、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要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而对于商事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调解结案的要争取即时履行,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判决,避免因强调调解而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三要注重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正确处理案结与事了的关系。要把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作为一种理念、追求贯穿审判全过程,能够合并审理的就合并审理,能够追加当事人的就追加当事人,能够提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就提示其变更诉讼请求,能够在二审和再审期间查明事实的就依法直接改判,尽可能不以告知另行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发回重审等方式回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导致案结事不了。临沂中院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以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最大化为目标追求,探索实行了以“重点工作项目化、业务工作指标化、各项工作考核化、工作绩效奖惩化”为内容的“四化”管理模式,全面加强流程管理、层级管理和质效评估,有力地提升了审判工作水平。2012年全市法院审(执)结各类案件132825件,一、二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4.8%和99.7%。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62493件,审结50491件,一、二审服判息诉率分别达到92.8%和99.6%。 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群众寻求诉讼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不仅期待结果的公正,而且在乎过程的便捷。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必须把方便诉讼、减轻诉累作为重要的价值追求。一是处理好规范程序与便民的关系。在规范办案程序的同时,一定要关注群众诉讼的便捷,根据案件情况,能依法简化程序的尽量简化程序,能快速化解的纠纷尽量快速化解。二是处理好加强管理与便民的关系。在细化分工、加强管理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成本,在立案审查、证据提交、收费退费、送达裁判文书、出具生效证明、领取执行款等方面,尽可能让当事人少跑腿。三是处理好法院工作与便民的关系。统筹法院工作、法官培训与案件审理的关系,优化排期开庭,尽量避免因法院或法官自身原因,随意更改开庭时间,拖延案件审理。去年以来,临沂法院建立了以中院和12个县区法院便民诉讼中心、77处人民法庭便民诉讼站为主体的便民诉讼体系,坚持把办理诉讼事务作为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既让当事人打官司更明白、更便捷、更温馨,也为法官审理好案件奠定扎实基础,提供良好保障。中院便民诉讼中心设立了立案审查、查询咨询、判后答疑、司法救助等窗口,配备了导诉员,实行挂牌上岗、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制度。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少军评价指出,便民诉讼中心已成为“群众工作的平台、司法服务的窗口和锻炼干部的基地”。 二、从方法论上讲,“相信依靠群众”就是把最大限度地赢得群众支持作为公正司法的现实路径 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石。人民法院必须始终秉持“相信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尊重群众主体地位,依靠群众的理解支持开展审判执行工作,这是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 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只有尊重群众,才能更好地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只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才能有序推进诉讼程序,确保纠纷的化解。一要相信当事人。要在思想感情上站稳群众立场,相信绝大多数当事人是通情达理的,善于耐心听讼,让当事人把话说完,以此拉近与当事人距离,赢得当事人信任。二要依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体作用,积极推进诉讼程序,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驳质证,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三要引导当事人。在相信、依靠当事人的前提下,开展诉讼指导、法律释明、辩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与规则,唤醒其内心追求真善美的终极情感。苍山县回族青年王大建因盗窃潜逃多年,在“清网” 行动中投案自首。案件二审期间,其弟王小建刚刚步入大学校门即被查出患有白血病,急需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在押的王大建是最佳匹配人。为挽救这个家庭,法官对王大建开展了深入细致的教育和感化工作,焕发了其好好做人的信念。法官循序渐进地提出有个病人需要造血干细胞移植,而他是最佳配型,王大建当即表示愿意献出一份爱心;当法官告知这个病人就是他弟弟时,王大建顿时热泪盈眶。当时正值十八大召开期间,临沂中院和苍山法院经审慎研究,成立十多人的爱心团队,护送王大建赶赴北京成功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临沂伊斯兰教协会向中院送来写有“铁肩担道义,真情显大爱”的锦旗。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的国家森在出席省人代会期间,看了山东卫视的报道后作出批示:“在王大建案件的处理上值得赞扬,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和谐执法,办案要坚持法律、政治、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理念。虽无法律上的规定,你们的做法却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文明和权威,一个案子的合情合理求实的处理,挽救了一个生命,拯救了一个浪子的心灵,挽救了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庭。” 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审判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必须扎根于人民群众。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案件执行、涉诉信访等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也是有限度的,许多矛盾纠纷,需要有基层组织的参与,借助群众的力量予以化解。沂蒙老区的人民司法事业历史悠久。早在1941年党领导的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就设立了审判机关,在长期的人民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优良的群众工作传统和基础。临沂中院开展了以群众观点指导审判实践专题调研活动,总结多年来用群众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经验做法,制定了《关于以群众观点统揽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从树立群众理念、维护群众利益、坚持群众路线、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升群众工作本领五个方面提出19条意见。我们以人民法庭为主阵地,完善司法确认机制,建立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 “三调对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广临沭法院创建的“源头分流、全程提速、简案快办、繁案精审、调判结合”的小额速裁模式,有力地推动了审判质效的提升。去年,全市人民法庭审结民商事案件54493件,占基层法院结案总数的64.8%,调撤率达到74.1%;今年上半年审结20231件,占基层法院结案总数的65.4%,调撤率达到65%。 三、从认识论上讲,“从群众中来”就是把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智慧作为公正司法的力量源泉 认识源于实践,从感性认识发展到理性认识,体现了认识过程的第一次飞跃。认识从群众中来,权力从群众中来,司法的决策、裁判的结论也理应从群众中来,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重要观点。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尊重民意,发挥民智,才能更好地确保司法公正,培树司法公信与权威。 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在宏观层面,要充分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与期待,确保做出的司法决策更加契合民愿。近年来,我们先后围绕临沂商城国际化、特色农业、民间借贷等开展专题调研,制定了服务县域经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等规范性文件,有力指导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在个案审理层面,既要坚持运用法律思维、依照法律规定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又要注意倾听群众意见,充分考量社情民意,确保裁判的合理性和群众的接受度。尤其是在处理相邻关系、土地权属及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纠纷时,要深入当地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去年,苍山县147户菜农因农药质量问题,将某生物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办案法官主动深入田间地头,了解损失状况;走访受损农户,做好安抚工作;与诉讼代表座谈,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与驻地党委政府沟通,寻求支持帮助。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菜农挽回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保证了蔬菜生产的正常进行。 最大限度地发挥民智。“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群众中间蕴藏着丰富的司法智慧。在乡土环境,人民群众更善于从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角度评判案件;在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如何衡平利益、化解矛盾纠纷,更富有创造性和想象力,能够为一些仅靠法律难以解决的纠纷寻找到新的路径;在熟人社会,群众之间在感情和心理上有着天然的认同感,当事人对身边群众作出的劝导和解释更容易接受。因此,作为一名法官,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向人民群众请教,从社情民意中体会法律的精神,从人民群众的意见中寻找定分止争的智慧和答案,从人民群众的评判中发现自身工作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在案件审理中,要善于通过人民群众了解案件情况,借助律师、诉讼代理人、人民调解员、有声望的干部群众做好诉讼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拓展人民陪审员来源渠道,优化人民陪审员结构,通过人民陪审员引入民间智慧,丰富法律思维,借助群众力量来化解纠纷。去年,全市584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15585件,占普通程序案件的84.4%。罗湖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企业负债6.1亿元,1000多名债权人分布在12个省市,其中下属美澳学校拖欠教育储备金4000余万元。法院在办案中,16次召开债权人会议,认真听取债权人、购房人、农民工、学生家长等各方意见,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破产重整方案,得到了债权人、购房人等各方面的认可。该案被最高法院评为能动司法优秀案例,并在《中国审判》刊发。 四、从实践论上讲,“到群众中去”就是把最大限度地接受群众检验作为公正司法的社会回应 认识只有接受实践的检验,才能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这揭示了理性认识向实践转变的过程,体现了认识过程的第二次飞跃,其意义更加重要。从群众中来的司法决策,最终要再回到群众中去,接受群众的检验,并发挥教育群众的功能,这是司法工作践行群众观点的基本要求,也是提升司法公信权威的必由之路。 最大限度地接受群众对司法结果的评断。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要经得起人民群众的评判与检验,这既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具体实践。一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实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全方位公开,并通过法院开放日、庭审直播、新闻发布、法院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信得过的渠道更多地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二要大力倡导以群众认同的态度、认可的方式、接受的语言、信服的方法办案,增加审判执行工作亲和力和感染力。三要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及旁听庭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及审理抗诉案件,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通过发放案件监督卡、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的监督,从而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最大限度地让群众分享司法正能量。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通过办案教育引导群众,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一要大力倡导规则之治,弘扬主流价值。在执行工作中,我们旗帜鲜明地提出:强化权益保护和违法制裁“两个意识”,加大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努力将双倍罚息、迟延履行金执行到位,对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的当事人,依法采取搜查、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司法权威。二要大力宣传法院工作,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模范法官、兰山区法院半程法庭庭长王永涛扎根基层18年,办案5000多件,无一矛盾激化、无一涉访、无一错案。我们在全市法院深入开展了对这一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收到良好社会效果。三是要敢于担当社会责任,当好普法使者。市法院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与共青团、妇联、教育局等单位密切配合,不定期组织在校学生到法院参观座谈、旁听庭审,用发生在身边的鲜活案例教育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积极开展法官“五进”活动,通过到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法制讲座,就案讲法,宣传法律,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 “大树扎根于沃土,高楼立足于基石。”人民创造历史,群众是最高明的老师。让我们“时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坚持以群众观点指导审判执行工作,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去谱写人民司法事业的美好画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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