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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司法公信的因素与危机破解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1日

  影响司法公信的因素与危机破解

  作者:胡发胜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本质要求,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对司法人员的信心,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大计。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判结果的尊重和认同程度,是司法在公众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状态。公正司法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反之则降低司法公信。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普遍不高,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可以说,因司法不公造成的司法公信力低下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以某基层法院为视角,浅析如何通过公正司法有效提升司法公信。

  一、当前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剖析

  基层法院主要工作在基层,直接与广大群众打交道,社会对于人民法院的整体评价,更多来自于对基层法院的接触和了解,因此,基层法院的司法水平、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发展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但是,纵观近年来的审判态势可以看出,当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并不容乐观,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法律信仰和司法权威缺失,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而司法是否有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正如学者所言:“没有权威的公正是短暂的,甚至是无法实现的。然而,由于长期受传统思维模式和陈旧思想的影响,人们心里一直潜伏着对司法不公的预设,因此对制度、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不够高。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人们习惯于把适用法律的差异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划等号,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认识也容易无限放大。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甚至根本不相信法院。当纠纷出现时,他们宁愿花钱进京上访,也不愿到法院打官司;有的干脆求助于地痞地霸,由他们来摆平事端;有的则“以暴制暴,血债血还”,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与平衡。

  (二)“人情”过多干扰司法,诉讼的公正性被严重扭曲。不可否认,中国是人情社会。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有的当事人把败诉归咎于“无关系”;即使胜诉,也认为是“有关系”的结果。这种心态直接反映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以及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三)上诉、申诉率居高不下,涉诉信访愈演愈烈。诉讼案件的上诉率和申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申诉。从当事人上诉和申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一些当事人“信访不信法”,“无理缠诉”、“缠访”,有的甚至借“两会”、重大节日之机,去省进京越级访、群体访,给司法人员施加压力。这不仅直接影响了生效判决的执行,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执行难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影响了司法权威。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一大难题。近年来,各地法院一直积极探索化解执行难的新方法,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效果。但由于部分败诉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恶意逃避、规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加之一些案件当事人确无执行能力等因素造成了法院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偏低,一般法院实际执结率在50%左右。而社会公众评价法院执行工作只注重看结果,不注重过程。许多案件当事人会因为案件没能及时执结,而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不信任感。

  (五)法官司法作风不严谨,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良好的司法作风,能够让群众对法官产生信任感,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当前个别法官不注重工作细节,特别是在庭审过程中有的因为不认真听诉、接打电话或者态度明显倾向一方当事人,而造成对方当事人对法官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个别法官因为态度粗暴,随意训斥当事人,使当事人对法官不信任、不满意,甚至产生反感对抗情绪。

  (六)负面事件网络快速流传和媒体恶意炒作,使司法形象大打折扣。

  一些负面新闻事件以及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如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经网络电视等媒体报道后,往往会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社会舆论会因此指责司法制度,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损害。这些见诸报端、流传于网络的负面信息,所反映的虽然不是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内容也未必全部真实,但至少反映了公众和媒体对司法的不信任心态。

  二、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来自法院外的原因,主要体现为:

  (一)基层法官素质与新的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由于当前基层法院法官的来源渠道多样化、非专业化,致使法官队伍中法律专业毕业并且通过司法考试、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均较为深厚的法官凤毛麟角、屈指可数,在知识结构和法学理论、实践经验上参差不齐。同时,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自2001年以来,某基层法院每年审执结案件在1万余件,该院一线法官有70人,人均年结案143件,法官由于超负荷工作,造成工作质量不高。一些法官法律专业基础薄弱,职业技能低下,庭审驾驭能力差,把握证据不当,对法律理解不深,适用法律错误,辨法析理不透,甚至缺乏基本的文字功底,裁判文书瑕疵较多,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理念、技能与司法内在规律的发展要求不适应。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逐步加快,法官的文化知识、学历层次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也有不少青年法官对社情民意的把握、对待群众的感情、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没有相应提高。对司法中立、程序正义、独立审判等司法理念的片面理解使一些法官机械司法、消极执法、就案办案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机械执法主要是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片面追求审判的程式和技巧,注重纠纷的形式解决,忽视纠纷的实质解决,不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司法服务承诺不到位,与群众的期望存有差距。多数基层法院虽然在司法为民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单位司法便民举措可操作性不强,措施抓落实的力度还不够;有的单位巡回立案、预约上门立案、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等举措,适用率低,给人“作秀”的感觉;有的单位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范围不广,在救助对象的选择上存在人情关系;有的单位司法公开程度不够,对司法过程害怕公开、不敢公开,使当事人或社会公众不了解司法工作,继而产生不理解。

  (四)司法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个别法官不能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活动中不能保持中立,随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审判中合议庭合而不议、不合不议现象依然存在,变法律规定的合议制为事实上的独任制;还有的法官效率观念淡薄,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严重超审限,超出了公众对司法的合理期待。这些现象严重削弱了公众对司法运行机制本身的信任,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五)少数法官自律性差,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

  个别法官不同程度存在吃拿卡要,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办案“三同”问题履禁不止。还有的法官生活不检点,随意出入娱乐场所。这些现象虽是少数,却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透过这些个案中的腐败问题,公众有理由对司法公正表示怀疑,并将这种怀疑所带来的不满归结为司法腐败,从而迁怒于整个法官队伍乃至法院系统。

  三、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危机破解

  根据当前的形势,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法院和法官形象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但是,提高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又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工作: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法官基本素质。要深入开展各类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培养法官正确的法治理念,领会法治精神,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从思想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使司法获得公众认可和信赖。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使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掌握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提高庭审质量与效率,增强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达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

  (二)规范法官行为,遏制司法腐败。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要通过严明政治纪律、经济纪律、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培养法官令行禁止、步调一致、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司法形象。从规范庭审行为、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接待当事人等方面入手,严格落实院领导推门听庭、裁判文书评查、审判质量效率通报等制度,切实解决办案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要通过规范约束法官的业内外活动,强化廉政建设,最大限度预防和杜绝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

  (三)程序、实体公正并重,树立司法权威。法官要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要求,在诉讼全过程时刻保持中立,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平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其充分自由地表达意愿;要加大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力度,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增强法律文书的逻辑性和辩服力,要把裁判文书制作成展示法院司法过程的有效载体。

  (四)强化审判层级管理,提升司法效能。要树立审判层级管理的理念,强化审委会、院领导、庭长的管理职责。要改进审委会议事规则,审委会委员必须吃透案情,认真研究,强化宏观指导。分管领导、庭长要带头办案,通过审案发现问题,加强调度、及时个案指导。审判长、承办人要对承办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效果负责,对制作的法律文书负责,积极探索小额案件速裁、同类案件专人审执等方法,尽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工作效率。执行人员要积极探索分期执行、放水养鱼等方式,切实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对不能执结的案件,要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赢得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认同。

  (五)加大司法宣传,增进信息沟通。公众只有对司法工作深入了解,才会理解并支持法院工作。要强化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争取宣传工作占主动;要通过设立新闻发言人、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举办法院开放日等方式,将法院的一些重大工作部署、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法院改革的重要举措及重大突发事件公布给社会公众,满足群众对司法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总之,提升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各种力量的密切配合。单纯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都无济于事。我们惟有振奋精神,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问题,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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