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刚买的金戒指戴了不到一天就断裂了,可否要求退货或换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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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7日 | ||
春节前夕,刘女士想买一枚金戒指慰劳一下自己,遂于 2024年 12月28日晚,到某金店花了1713元购买了一枚足金戒指。可是,到了第二天下午,刘女士就发现戴了不到一天的金戒指竟然出现了断裂。 刘女士认为所购买的戒指质量有问题,当即与金店协商,要求退货,而金店却以店里有“离柜概不退货”的规定为由,拒绝退货。多次协商未果后,刘女士将金店诉至法院,要求金店退还其购买戒指的货款1713元,并承担打官司的起诉费、鉴定费等费用。 庭审中,刘女士提供的购物发票及已经断裂的金戒指,能够证明刘女士在该金店购买金戒指,并且该金戒指已经损坏无法正常佩戴的事实。金店对涉案金戒指从该店购买没有异议,但认为刘女士在购买戒指时进行了仔细挑选,购买时金戒指未有损坏,现该金戒指断裂并非质量问题,且店内有规定,货物售出,非质量问题,离柜概不退货,所以不同意退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金店作为黄金饰品经营者,应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对涉案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负有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因为刘女士作为消费者,难以获取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很难证明产品存在的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经勘验,涉案金戒指整体保持完好,没有明显的变形或磕碰迹象,说明该金戒指并非因外部强力冲击而断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一般珠宝饰品的制造工艺和质量标准,金店不能证明该戒指不存在质量问题。金店关于“ 货物离柜,概不负责” 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没有效力。 在法官释法明理、依法调解下,金店同意将刘女士断裂的足金戒指收回,置换同等克数、金额的戒指。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 刘女士购买金戒指后,第二天就发现金戒指断裂,其间也都是正常佩戴,金戒指外表也没有明显磕碰,这么短时间内出现问题,金店应承担退货,或者更换、修理等义务。而金店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则是在利用格式条款进行推脱责任,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作为金饰经营者,金店应当保证其出售的金戒指在正常使用和一定期限内不出现质量问题。 本案中,金戒指在购买后第二天就发生断裂,且外表没有明显的磕碰痕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金店举证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若其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可以推定系金戒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金店给予退货或者更换、修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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